销售人员手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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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各大区总监,负责监督本区域业务人员工作手机使用情况。
4.4手机使用人员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5、遗失、损毁处理流程及责任承担
5.1如有丢失,移动电话持有人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营销中心报失,如不及时,造成而外费用,由电话持有人全额承担,移动电话丢失费用按照1300元/台的电信协议价赔偿,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2、适用人员
2.1营销中心驻外大区总监、办事处主任及销售人员。
2.2新入职员工在转正后才予配发工作移动电话。
3、机型及费用管理
3.1公司统一定制的为海信EG59双模双待3G移动电话,套餐为126元每月(全国接听免费)。
3.2所有配发的3G移动电话的业务人员,原电话费补助取消,如超出套餐费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6.3移动电话移交手续未办齐全或不清的,工资暂不予发放。
6.4自动离职人员,营销中心必须及时反馈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失手续;费用从离职人员工资中扣除。
6.5离职销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6.1规定移交的,可将移动电话移交至营销中心。
6.6按4.1、6.1交接的移动电话,大区总监报营销中心修改备案记录,并告知行政部,以便核算费用。
6.1营销人员辞职,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将移动电话交回本大区总监,由本大区总监负责将移动电话移交给新派驻的营销人员;如暂未派驻新营销人员,移动电话暂由本区大区总监负责保管,且不能关机。
6.2大区总监必须检查交回的移动电话是否配件全齐、手机有无损坏;如不交回,按照1300元/台从工资中扣除,有破损需维修,按照实际维修费赔偿,配件(充电器、电池等)按照市场原装配件实际价格赔偿。
3.3行政部统计每月费用报财务部核算。
4、使用管理
4.1手机号码按照专区专号的原则使用,如有人事调动及调整,原区域销售人员将工作移动电话移交给本区域大区总监,再由大区总监发给接手该区域工作的销售人员,可参照6.1、6.2相关内容执行。
4.2由公司总经办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手机及套餐的订制,营销中心按照区域情况负责发放、登记、备案等日常管理。
5.2因保管、使用不当损坏的,移动电话持有人通知营销中心报人力资源部售后维修,所产生维修费用由电话持有人全额承担,从其当月工资中ຫໍສະໝຸດ Baidu除。
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10.10
制度文件
业务人员工作手机管理制度
版本
A/O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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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配件遗失或毁坏,由手机使用人自行购买并承担费用。
6、离职人员手机管理
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2010.10
制度文件
销售人员工作移动电话管理制度
版本
A/O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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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目的
1.1为了便于公司与驻外业务人员及相互的联系与沟通,规范业务人员通讯管理,有效维护客户资源,公司统一为业务人员配发中国电信3G双模工作移动电话,为使工作手机管理规范化,责任明确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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