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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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05〕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成才,建立与构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各学科专业,并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基础特点及其发展状况适时实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制不变。
第六条每学年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分别为16个教学周,1个考试周,称为秋季学期、春季学期;短学期为暑期实践教学学期,称为夏季学期,共6周。每学年假期为11周,机动教学周为1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第二章开课
第七条学院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专家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程序。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必须履行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八条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九条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于每学期第九周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在第十周至第十一周确定任课教师。
短学期的教学任务随春季学期安排,学分计入上一学年。
第十条为了满足学生修课需要,学院应尽可能滚动开课。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含重修生)于第十周及下学期第一周上网申请预约,各校区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课程20人。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各校区教务办负责协调任课教师安排,并于第十二周至第十三周进行课表编排工作;同时各单位做好选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30人,学科基础课程20人,专业课程15人。
第十三条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第三章选课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修课程。有先导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通过先导课程后再修读后续课程。每个长学期至少完成15学分,最多选修30学分。
第十五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每学期,学生在公布的执行教学计划基础上,制定下学期修课计划。学生拟修读(含重修)非计划学期课程,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个别受到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取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十八条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区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计入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于第十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正选,于第十五周至第十六周进行;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学生在开学两周内试听,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经向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备案后修读辅修专业(含第二学科专业),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修课
第二十一条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在预选时上网申请免修(暂不选课),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学生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优秀成绩直接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在选课之后,可
以申请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五条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可以多次重修,及格后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修。学校根据学生重修要求和学期开课情况安排重修生插班修读,或单独开班。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学生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最低限定学分,学生修完各类课程并完成最低限定学分后,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所有学分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一律为考试。课程考核形式由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八条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同时采用学分
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条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