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任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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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任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公司管理干部的考察与任命管理,确保公司管理队伍的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外的所有管理干部。
第三条管理干部是指公司公司主管级(含)以上人员。公司职位层级为总经理级、经理级、主管级与一般员工级,主管级(含)以上职位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副主管。
第四条考核任命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量才适用、用人所长、合理流动原则;
公开公正、平等竞选、择优录取原则。
第五条担任管理干部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诚实正直,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认同公司文化,恪守职业道德。
(二)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等均良好。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相应年限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考核任命人员范围
(一)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转正考核的管理人员;
(二)已通过试用期被公司指派负责某一领域工作、尚未正式任命的管理人员;
(三)内部提拔或竞聘处于试用期的管理人员;
(四)内部提名或竞聘管理岗位的人员。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依据任职资格审查考核对象的基本条件,包含但不限于年龄、学历、专业、资格证明、工作年限等。
(二)组织考察
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笔试、面试、访谈等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方式有如下几种:
1.民主评议: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对象的上级、同级、下属人员等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评议。
2.专业测试:人力资源部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专业能力进行测试,测试内容由考核对象上级或专家编写进入公司测试题库,由人力资源部随机抽选。
3.其他:人力资源部或职务所属上级依据实际情况设计的考察内容。
(三)任职审定
人力资源部出具考察报告、提出意见,由总经办审阅批示。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经总经办审核后,须提交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任职审定后,由审定单位签署任命书,并委托人力资源部发布任命通知。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编写、修订、解释,由总经办、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