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复杂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涉及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又涉及民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同时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交织。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这些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连续犯、牵连犯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形态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刑罚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二)民法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如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目的性,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遵循三项处理原则:01整体协调裁判原则即“有关联就须讲协调”。
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将刑民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观察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与裁判。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失整体协调裁判观念,在事实认定方面,刑民法律事实在以下三种场景容易出现认定偏差或冲突:一是当行为人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名行侵财犯罪之实时,倘若民事诉讼仅就作为犯罪手段的所谓“经济活动纠纷”进行审理,则极易产生案情表象与事实真相的严重背离,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如前述刑事判决认定担保和贷款两份合同都是行为人诈骗银行钱款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而单独进行的民事诉讼却判决两份合同或其中的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此乃刑民判决就同一事实做出冲突裁判的典型例子。
二是在有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犯罪中,离开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查证,相关民事诉讼很容易发生认定事实与界定责任的偏颇或片面。
如前述以高息揽存为诱饵盗划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案件,刑事判决通常会详细查证诈骗犯是仅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接待室实施骗术,还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等作案细节;细节不同,银行与存款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往往会有别样表现。
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只讲亲眼看见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却莫名遭遇损害的简单过程,对于诈骗犯如何施展骗术或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陷入过失等案件详情,要么一概不知,要么刻意回避,以免言语之间暴露本人的轻率或疏失。
很显见,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民事判决对于两造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其责任大小,很难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
三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发生裁判结论上的差异。
如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可能因为证据充实性的原因而扣减部分犯罪数额;而在被害人另行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代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相关损失数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或认可。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关系上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往往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
本文旨在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法相关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三、民法相关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民事主体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其特点是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刑交叉案件,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案件事实交织: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案件事实复杂,难以分割。
2. 法律适用冲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 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案件事实交织、法律适用冲突,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优先适用民事法律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补充适用刑事法律原则:在优先适用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综合考虑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因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
四、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1. 明确案件性质:首先,要明确案件性质,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 确定法律适用顺序:在明确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顺序。
3. 综合运用法律: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处理。
4. 注重证据收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要注重证据收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5. 妥善处理财产关系: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妥善处理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乙将甲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诈骗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乙立案侦查。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交叉案件类型(一)一体化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先决方式:民事诉讼中止(三)移送方式: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四)分离方式: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三、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并进”路径的实体判断路径(一)对“不同法律事实”的理解(二)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法律关系的区分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实体判断规则(一)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五、结论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
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两个概念。
以两个概念为分析工具并无不妥,但在复杂案件的处理上,这一处理方式的操作性不甚理想。
为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学理提出三条判断规则:一是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是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是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刑交叉;实体判断规则;法律事实;违反义务;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民刑交叉,是指因某一纠纷而引起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或者某一纠纷同时出现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由此导致两类不同诉讼的进行呈现出相互影响的现象。
形成两类不同诉讼程序发生“交叉”的原因,在法律层面上看,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而从纠纷的处理来看,就是不同诉讼中对具有同一或者关联关系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间相互影响,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先后或者并行地处理由此带来的民事和刑事实体问题。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阅读提示在处理“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刑后民”已经成为法院裁判时固有的处理模式,这样的思维被贯穿于法院从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常要求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造成民事案件审判期限被无故延长。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执行法院又往往以刑事被害人作为优先退赔的对象,而否认设定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体现对民事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抵押物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查封甚至没收,并不影响已经合法成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
裁判要旨借款人对银行所负债务为合法债务,抵押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对该抵押登记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房屋虽被列入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财产范围,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银行作为债权人主张对借款人提供的,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即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且该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优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
案情简介1. 2013年1月9日,永宁县农信社与吉某、闫某签订《借款合同》,额度300万,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
同日,永宁县农信社与吉某、闫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闫某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1月9日,永宁县农信社照约发放贷款300万元。
贷款到期后,吉某、闫某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2. 2015年5月21日,银川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没收了上述抵押贷款房屋。
被告吉某上诉后,2016年3月8日,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中院判决。
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涉案房屋尚未拍卖、变卖或折价。
3. 一审:原告永宁县农信社起诉被告吉某、闫某,请求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案涉闫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的效力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的效力处理作者:王子涵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2期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疑难复杂类案件。
当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时,应当确立“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
不能简单将刑事判决直接作为新证据撤销民事判决。
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时也需要从民事诉讼之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角度进行考量。
而司法制度应当同时赋予被害人享有自身权利救济途径的适度选择权。
关键词:刑民交叉既判力新证据“刑民交叉”不是一个正式、统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规律予以解决,但实务中又存在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刑事和民事彼此牵连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
尤其在经济领域,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边界模糊,刑事与民事两种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争议重重,引发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冲突。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在管辖、受理、审理、证据、执行和裁判效力方面常常优先于民事案件,造成对民事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击。
本案作为刑民交叉案件,核心问题是李四诈骗案的刑事判决是否足以推翻刘二与王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生效民事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的刑事判决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求,但不符合“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实质”要求,不应当对民事判决进行再审。
一、从法律关系角度,本案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模式根据杨兴培教授的观点,刑民交叉案件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可以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此时该行为性质并未超出民法或者其他前置性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需进入刑法领域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先民后刑”或“有民无刑”的处理模式。
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
《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观法《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仅对《九民纪要》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8个问题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共列出了下列5种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法院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这类案件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阐述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既涉及刑事违法行为,又涉及民事违法行为,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进行处理的案件。
2. 特征(1)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2)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3)案件处理较为复杂。
由于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民法规定(1)民法总则第186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兼顾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2)公平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
(3)实事求是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客观分析案件性质,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为中心
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为中心来源:法语峰言转自:法语峰言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编者按】民刑交叉案件是现在实务的重点与难点。
今日肖峰博士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六巡一级调研员、审判员李玉林博士发表在《法律适用》的文章,供各位学习!【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159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摘要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
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
《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
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应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程序及涉众型案件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避免救济方式上的重合,协调衔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统一。
关键词民刑交叉竞合型牵连型并行原则责令退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为《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规定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的具体情形,基本解决了司法实务中遇到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织、互存牵联时,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问题。
本文采实证分析方法,探析民刑交叉案件所涉的“同一事实”“竞合型民刑交叉”“牵联型民刑交叉”“并行原则”等基本概念的内涵,深入解读民刑交叉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确立的背景、理论依据与实践发展,以期准确把握《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确立民刑并行原则的精义要旨,拓展民刑交叉相关问题的研究视野,探析相关法律适用规则。
一、民刑交叉的内涵民刑交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的热点话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刑民交叉—抵押物被刑事查封,银行债权如何优先受偿
刑民交叉—抵押物被刑事查封,银行债权如何优先受偿“先刑后民”原则已成为了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固有的思维模式。
一旦案件存在刑民交叉问题,则一律要求民事问题的解决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
受此影响,一些银行贷款债权明明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财产,足额受偿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却因为抵押财产被认为涉及刑事问题,例如抵押财产因使用赃款所购而被刑事查封,故此在刑事案件迟迟未能取得结果之前,银行的贷款债权也一直无法得到清偿,有的甚至最终成为了不良金融债权,让人遗憾。
直到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规定”)后,该类问题得以部分解决。
以下,根据《刑事裁判财产执行规定》内容,对某银行成功收回一笔3000余万元的贷款债权的案件进行解读与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7日,A银行与武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武某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武某以其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处商铺为A银行设定抵押权担保。
该《借款合同》经北京某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A银行向武某出借3000万元后于同年4月18日取得了上述抵押商铺的他项权利证书(京房他证*字第xxxx65号)。
因武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抵押商铺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2013年10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抵押商铺进行了查封,并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评估拍卖程序。
2014年7月,陕西某县公安局以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再次对该商铺进行了查封。
2015年,陕西某县人民人民检察院以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陕西某县人民法院。
陕西某县人民法院经多次开庭审判认定武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陕西某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商铺系武某用非法集资的款项购买,A银行虽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陕西某县人民法院甚至还认为A银行因没有报案,故不能参与武某案件的退赔程序。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的特定场合,整体协调裁判仍然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同志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广义的理解,即将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准确区分、妥善处理问题一并纳入研讨范围。
严格说来,这一议题并不涉及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如何避免矛盾或冲突裁判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涉民间借贷、合同股权纠纷、非法经营等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格。
民刑交叉案件中抵押权的认定
民刑交叉案件中抵押权的认定作者:李慧泉侍苏盼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3期摘要: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还不明确,对于犯罪所得转化物的抵押权如何善意取得更难以界定。
文章通过剖析一个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例,分析了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与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分析,区分犯罪行为与民商事活动,进而适用合同法规范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能够更好的解决民刑交叉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更好的实现交易安全的保障和被害者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赃物犯罪所得转化物善意取得抵押权【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2013年3月8日,中行丽水分行与陈某华签订贷款协议,约定丽水分行向陈某华提供贷款352万元,期限为3年。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时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陈某华以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双方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后续,陈某华取得贷款352万元。
2015年2月12日,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陈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并确认青田县鹤城街道的房产系陈某华用其所吸收的款项购置。
2016年贷款到期后,丽水分行起诉陈某华要求还款,并确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陈某华答辩称,该抵押物系非法吸收款项购置,应返还集资户,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因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已经确认陈某华用赃款购置了案涉房产,并判令陈某华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因此,对于丽水分行提出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丽水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是2013年,当时该房产并未被认定为赃款购置,且该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人为陈某华,基于物权公示原则,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因此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发放了贷款。
上诉人系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丽水分行对案涉抵押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刑事裁判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丽水分行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而发生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安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公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它们互相独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为困扰公安和司法机关的难题。
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程序、相关责任承担的冲突与协调及所牵扯的如经济纠纷中的合同效力等问题一直是目前困扰司法实践最集中的难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刑后民”的理解不一,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权利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理解不一,并最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刑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经济纠纷中的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
这里将以经济纠纷为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进行探讨缕析。
一在司法实务中,在判断某一案件为刑民交叉案件后,法院就应该确定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进行选择。
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一般有如下四种,分开审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以及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
一、分开审理早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即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也就是说,从事实出发,要判断民事诉讼所审理的事实与犯罪所涉的事实是否相互独立,如果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法律关系,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28条进一步明确“分别审理”的情形,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刑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有哪些处理⽅式?在判断某⼀案件为刑民交叉案件后,法院就应该确定适⽤哪⼀种程序审理该案,即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式进⾏选择。
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处理⽅式: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
(1)先刑后民。
长期以来,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过程中,先刑后民作为主要处理⽅式被运⽤。
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事实进⾏处理,法院必须先对刑事部分进⾏审理,再就民事部分进⾏审理,或者由法院审理刑事部分时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先刑后民,不仅适⽤于⼀般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还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式。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当事⼈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效后另⾏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规定间接确定了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先刑后民的做法。
先刑后民依据的是公权优先的司法理念。
刑法是公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主要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民法是私法,代表的是私权利,主要是保护公民个⼈利益,在公法与私法发⽣冲突时,公权优于私权,应当放在⾸要地位,体现在责任承担上,要求刑事责任先于民事责任。
当前先刑后民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
⾸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在获取证据能⼒上、证明标准上都⾼于民事诉讼,使得刑事案件中认定的证据可以适⽤于民事案件,反之则不⼀定;刑事诉讼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诉讼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刑事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进⾏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式,可以防⽌就同⼀事实进⾏两次调查,并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
其次,有效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刑民交叉案件中,社会利益和公民权利同时受到侵犯,刑事优先,有利于迅速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嫌疑⼈,保障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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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详解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
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
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
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
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
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85)。
2.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办理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诈骗犯罪⊙抵押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11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篡改财务报表、伪造房产登记部门注销章、行贿等手段,将公司房产向数家银行重复抵押贷款1亿余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业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嗣后,银行诉请实业公司偿还贷款并主张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虽然实业公司为取得贷款在2000年进行抵押时就作假隐瞒房产已抵押实情,但双方之间抵押合同并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已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依《物权法》规定,法律并不禁止重复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如在该抵押合同签订前还存在其他合法抵押,亦只影响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执行顺序,故抵押合同有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如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
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本案民事案件处理与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有交叉,实业公司合同诈骗应予刑事处罚,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应相应扣减银行通过相关刑事追赃程序而取得的返还资金。
故本案抵押合同有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抵押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贷款人通过相关刑事追偿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做相应扣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83)。
3.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借款合同⊙伪造印章案情简介:2005年,银行以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为依据,诉请教会归还贷款1200万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教会以开发公司经办人慕某等伪造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1200万元诈骗赃款为由,主张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
法院认为:依据信用社提交的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等证据,以及相关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证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本案中相关经办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信用社行使诉权。
信用社对上述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实务要点: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号“某信用社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甘肃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代理审判员殷媛、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759)。
4.刑事犯罪与借款担保合同无关,应分开审理和裁判——在无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借款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情况下,因借款担保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经济纠纷。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行贿案情简介:1996年,工贸公司与信用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奶牛场提供抵押担保,奶牛场在《借款申请书》和《房地产抵押担保申请书》上均加盖了公章。
奶牛场提出:工贸公司经理施某在贷款担保中给房管局负责人行贿。
法院认为:①工贸公司经理等人的行为目前没有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其在抵押借款和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涉嫌经济犯罪,亦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程序中一并审理裁判。
②依前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亦应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和裁判,或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而不能剥夺当事人诉权。
③即使认定工贸公司经理涉嫌经济犯罪成立,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等在办理本案抵押担保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亦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欺诈、胁迫奶牛场提供担保,故无论工贸公司是否涉嫌犯罪、本案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奶牛场的民事责任都难以免除。
④即使抵押担保关系不成立,在奶牛场对公章真实性无异议情况下,其仍应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要点:在无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在抵押借款和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因借款担保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经济纠纷;即使涉嫌犯罪,亦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应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和裁判,或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某信用社与某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刘国华),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请示与答复》(200201/5:83);另见《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审查处理——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处置领导小组清算组与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第三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901/20:81)。
5.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能否定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力——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前,执行程序不应中止。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执行⊙既判力⊙执行依据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依器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科技公司及担保人开发公司,并查封了开发公司抵押房产。
开发公司以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科技公司及器材公司涉嫌共同诈骗,骗取其担保的案件为由主张中止本案执行。
法院认为:①“先刑后民”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则该判决执行程序应正常进行。
如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以获得救济。
②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当然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被执行人开发公司要求中止执行或解除相应的查封措施,缺少法律依据,故其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未被依法撤销前,因该裁判文书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故法院执行程序不中止。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1)高执复字第100号“某器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见《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与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房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禹明逸),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34)。
6.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信用证⊙执行⊙刑事追赃⊙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2010年,刑事生效判决以王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追缴财产发还受害单位通信公司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两套按揭房产。
两家银行分别以生效民事判决主张优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