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从一则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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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从一则案例说起庄绪龙;刘艳【摘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必须恪守"刑进民退"原则.【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21)001【总页数】4页(P11-14)【关键词】民刑交叉;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刑进民退【作者】庄绪龙;刘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某国有农场公司总经理张某,由于工作出色,单位于1998年奖励其一套房子,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后来张某因资金紧缺,遂将此房卖与单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签字,并得款人民币20万元。
虽然该房张某已经卖与其所在单位,单位也实际使用该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与张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依然是张某的名字。
直至2008年,该公司倒闭,张某被解雇,事后张某以所有人的身份将此房子再次出卖,得款60万元人民币。
此案是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大多倾向于“民进刑退”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以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基本理论完全可以解决,不必动用刑罚,一来可以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二来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刑法适用而造成性质严重的惩戒痛苦。
实际上,此案仅仅是民刑交叉现象的一个代表性例证,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此简单的归纳,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区别性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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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复杂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涉及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又涉及民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同时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交织。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这些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连续犯、牵连犯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形态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刑罚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二)民法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如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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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类案件为例
阴建峰;周鑫淼
【期刊名称】《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3(47)1
【摘要】我国有关刑民交叉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自然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定性的事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在办理刑民交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一般应当坚持先刑后民,以防裁判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公正,同时要尊重存款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偿还利息、违约金等权利。
在法律适用上,要减少刑、民裁判之间的矛盾,维护司法的统一。
【总页数】8页(P47-54)
【作者】阴建峰;周鑫淼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各行其道:刑民冲突案件的审理思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冲突为视角
2.民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3.刑民
交叉类案件检控路径探索r——以合同诈骗类案件为例4.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发展影响的法律思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刑民交叉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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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九个公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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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九个公布案例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十分突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争议较大!本人以最高院公布的十个案例作为参考,就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裁判要点进行总结,供各位读者参考适用。
本文参考了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的相关文章,在此谢过!案例一. 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裁判要点:在合同约定内容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通过实业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并指定贸易公司向钢贸公司购货,李某行贿钢贸公司经理1.3万元,使钢贸公司向李某控制的钢铁公司购货,并伪造贸易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骗取贸易公司购货款1300万余元。
2012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随后,实业公司以其未收到货物起诉钢贸公司返还货款本息。
钢贸公司主张本案购销合同系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明知或参与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案涉购销合同效力不受李某犯罪行为影响。
本案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情况下,贸易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贸公司返还货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56号“某钢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1)。
案例二 . 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裁判要点: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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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宋阳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23)3
【摘要】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
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
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总页数】5页(P48-52)
【关键词】刑民交叉;侦查;程序;立案
【作者】宋阳
【作者单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18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及其处理 [J], 陈建军;陈勇
2.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机制 [J], 张宏举;王英;
3.论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竞合 [J], 邢会丽
4.检视与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相关问题研究——以民间借贷中涉及刑民交叉问
题的处理方式为视角 [J], 张汉元
5.浅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及标准——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J], 马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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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错案件适用程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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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错案件适用程序初探陈建平虽然诉讼程序有着透明、公正和保障自由与人权等多项价值,但从最根本的或者说在终极的意义上讲,诉讼程序与实体权利相比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即诉讼程序只能是诉讼的手段而不能是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实体权利而存在,而发展。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是个大问题,以下是笔者对刑民交叉问题适用程序的几点简要分析。
一、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先刑后民处理方式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将民商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了,先刑后民的观念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审判实践中。
先刑后民原则,传统上亦称刑事优先原则,通说认为,它是指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以相对的优先权。
即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时,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加以解决。
若急需解决刑事问题,则可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刑民交叉案件不是一个正式的、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些人将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或者仅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物上存在牵连关系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统归为刑民交叉案件,这是不科学的。
这些案件的处理,其实根本就不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问题,顶多只能说是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而已。
真正的,也是值得研究的刑民交叉案件,只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竞合的案件。
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当然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时也会出现适用先刑后民的情况。
1、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先刑后民原则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民纪要128-130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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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应予纠正。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民刑交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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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9-16基金项目: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疑难问题研究”(18BFXJ0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200)作者简介:陈禹衡(1994-),男,江苏淮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尹航(1993-),男,江苏淮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民刑交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基于《九民纪要》①的视角陈禹衡1,尹 航2(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九民纪要》发布后,在处理部分民刑交叉类案件时适用民刑并行模式,作为解决民事审判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冲突的新路径,做到了效率优先,并提供全面高效的救济。
在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中,民事赔偿和认罚的概念有交叉重叠,将民事赔偿纳入认罚的范畴可以促进对被告人的教育矫正。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在民刑并行模式下相互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对民事审判在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层面形成价值反馈,而民事审判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助力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重塑。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民刑交叉;民事审判;九民纪要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2-0028-07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2.004 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有关其程序衔接的问题不断暴露于司法实践的视野下。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和耦合适用一直以来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要问题。
《九民纪要》第十二章“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在第128条提到了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范式,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且在其后附随了5种情形。
《九民纪要》你还有哪些问题没看懂,这次统统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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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你还有哪些问题没看懂,这次统统告诉你!2019年年底,《九民纪要》正式发布,内容涉及民商事审判的绝⼤部分领域,在诸多热点问题中确⽴了较为明晰的裁判规则,需要律师们深思、学习,并在实践中牢牢把握。
本次智拾⽹联合⼤成律师事务所重磅打造《九民纪要专题课程》,由深耕各业务领域多年的⼀线律师、合伙⼈全⾯解读《九民纪要》中公司、担保、合同、⾦融等⼗⼆个热门领域的相关规定,18+⼩时专业解析,你想了解的这次⼀⽹打尽!课程⼤纲从九民纪要看最⾼院的裁判新思维1.最⾼院“统⼀裁判规则”的举措及其影响2.九民纪要强调的裁判原则、思维及其影响3.关于民法总则适⽤的法律衔接公司⼈格否认的构成与适⽤1.公司⼈格否认的制度原理2.《九民》关于公司⼈格否认的构成要件3.《九民》关于公司⼈格否认的三种情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责任的把握和适⽤1.清算义务⼈责任的司法态度之演变2.准确认定“怠于履⾏清算义务”要件3.建⽴因果关系抗辩制度4.准确适⽤诉讼时效“九民”后投资⼈如何对赌1.对赌条款是什么2.典型案例3.对赌协议效⼒4.最⾼法院会议纪要5.对赌变通情形6.对赌条款与经营权合同效⼒及后果效⼒——⽆效效⼒——未⽣效效⼒——可撤销后果——财产返还后果——折价补偿后果——损害赔偿合同履⾏与救济履⾏——抵销抵销⽅式、溯及⼒、范围、顺序履⾏——以物抵债救济——解除救济——解除后果担保的⼀般规则及不动产担保1.基本原则2.⼀般规则3.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及⾮典型担保1.动产担保物权2.⾮典型担保适当性义务纠纷的案例评析及风控应对1.适当性诉讼最新裁判趋势深⼊解读2.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关于证券虚假陈述2.关于场外配资3.体系思维营业信托审判思路之解读1.审判背景及裁判思维2.营业信托概述3.常见业务简析4.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险新规——效⼒、主体与时效性1.未依约⽀付保险费的合同效⼒2.仲裁协议对保险⼈的效⼒3.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票据纠纷审理1.法院票据纠纷案件⼤数据2.图解《九民纪要》票据纠纷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内容:引⾔+12条)第107条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第108条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第109条受理后债务⼈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第110条受理后有关债务⼈诉讼的处理第111条债务⼈⾃⾏管理的条件第112条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使第113条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报酬及诉讼管辖第114条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第115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第116条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第117条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第118条⽆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案外⼈执⾏异议之诉相关问题探讨案外⼈权利救济渠道及功能第119条案外⼈执⾏异议之诉的审理第123条案外⼈依据另案⽣效裁判对⾮⾦钱债权的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第124条案外⼈依据另案⽣效裁判对⾦钱债券的执⾏提起执⾏异议之诉第125条案外⼈系商品房消费者第126条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第127条案外⼈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般买受⼈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1.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式2.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案标准及具体规定3.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成精英导师团李晨⼤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级合伙⼈李晨律师,⼤成上海⾼级合伙⼈,争议解决组牵头⼈,华东政法⼤学硕⼠⽣导师、上海⼤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
![民刑交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诉讼程序的构建——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901975da453610661fd9f435.png)
摘要:民刑交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民法与刑法 的不同价值功能,决定了民刑交叉非但不是二者应然效果的简单相加,相反却导致了民、刑两 种责任发生抵牾,从而造成效果限缩,弱化了各自本应发挥的作用。在实体处理上,犯罪构成 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有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 价。在程序选择上,“先刑后民”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应予摒弃,并建立以“刑民并行”为处 理刑民程序冲突的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诉讼程序。
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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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Law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有哪些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民事案件如何认定合同效⼒?⼀、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司法裁判观点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适⽤问题,现有司法裁判观点出现了不统⼀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以案件所涉和最为⾼发、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即在借款⼈⼀⽅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六种裁判观时,贷款⼈请求借款⼈与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在司法程序审理过程中存在六种裁判观点:1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存在⼀定的关联,即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认定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民事审理中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在借款⼈的借款⾏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贷款⼈(被害⼈)的实际损失尚不确定且合同效⼒、各⽅责任等民事争议有待于刑事案件的查明和认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民事案件主张的⽋款⾦额与刑事案件所涉款项为同⼀笔资⾦,被害⼈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救济,并只有在被害⼈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法获得充分救济时才能另⾏提起民事诉讼。
4如借款及相关担保⾏为均被列⼊刑事犯罪应查明的事实,即使民事案件当事⼈与刑事案件当事⼈并不相同,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若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债权⼈仍有债权未获得清偿,其可再向担保⼈等主张权利。
5如依据刑事判决或现有证据可以查明犯罪⾏为⼈冒⽤民事被告名义进⾏民事活动或犯罪⾏为不构成职务⾏为或表见代理,且民事被告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民事案件。
6只有在借款及担保均属犯罪⾏为且民事案件当事⼈均系刑事案件当事⼈的情况下,才应移送刑事案件。
在仅借款⼈涉嫌犯罪时,刑事案件及其追赃程序不影响被害⼈向担保⼈主张民事权利。
通过分析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的原则是采取“先刑后民”,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的总结讲话也明确指出:“刑民交叉案刑事诉讼⽅式解件的⼀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决”。
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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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为中心来源:法语峰言转自:法语峰言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编者按】民刑交叉案件是现在实务的重点与难点。
今日肖峰博士带来最高人民法院六巡一级调研员、审判员李玉林博士发表在《法律适用》的文章,供各位学习!【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1590字,预计阅读时间30分钟摘要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
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
《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
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应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程序及涉众型案件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避免救济方式上的重合,协调衔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统一。
关键词民刑交叉竞合型牵连型并行原则责令退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为《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规定民刑交叉案件并行处理的具体情形,基本解决了司法实务中遇到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织、互存牵联时,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问题。
本文采实证分析方法,探析民刑交叉案件所涉的“同一事实”“竞合型民刑交叉”“牵联型民刑交叉”“并行原则”等基本概念的内涵,深入解读民刑交叉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确立的背景、理论依据与实践发展,以期准确把握《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确立民刑并行原则的精义要旨,拓展民刑交叉相关问题的研究视野,探析相关法律适用规则。
一、民刑交叉的内涵民刑交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的热点话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法律】刑民交叉案件:争议难点与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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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争议难点与司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处理规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
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
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
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问题。
1.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这个规定确立了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对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此的反向适用,这就是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应当说,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滥用先刑后民原则,就会为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提供便利。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的乱象确实存在。
这些司法乱象的发生,除了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以外,还与当事人对司法权的恶意利用有着重大关系。
对于那些本来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放弃民事诉权,而要求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界定——以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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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界定——以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交叉为例吴亚肖【摘要】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与侵占罪难以区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标准和司法解释,往往出现判决的混乱.本文从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入手,首先对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加以认定,合理界定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区别,继而研究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交叉的问题.【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6)005【总页数】4页(P57-60)【关键词】不当得利;侵占罪;交叉;司法界定【作者】吴亚肖【作者单位】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青海西宁8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2刑民交叉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部门法分工,刑民法规的交叉,法律义务重合的必然结果。
所谓刑民交叉,是指不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是这几种行为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牵连,或者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或者对某一行为究竟是用民事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难以确定的现象。
譬如梁丽拾金案,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的14公斤黄金首饰,应当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了侵占罪。
在此,就引发了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可以转化为刑法上的侵占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与侵占罪难以区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标准和司法解释,往往出现判决的混乱,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有的按不当得利处理,有的按侵占罪处理。
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之间到底有没有确定的界限,是不是不当得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就构成侵占罪,拾得遗忘物拒不交出是否构成侵占罪,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在哪里,是本文研究所在。
(一)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界定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案例之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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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刑民交叉案件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
本案中,原告经沣公司根据《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向天鼎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后,其对天鼎公司的债权即告成立。
至于天鼎公司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基本案件事实并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应“刑民并行”审理,对被告全洲公司提出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已涉嫌贷款诈骗或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亦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手续,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一、关于民刑交叉问题。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民刑交叉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的规定,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
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金华知名律师施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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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故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 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刑事 诉讼并不解决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故权利人需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件与刑事案 件应当分别受理和审理。
3.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 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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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 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 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刑民交叉案件常见的处理方式】
一、【 分开审理 】
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涉案牵连的法律事实是否相互独立,若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则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 当分别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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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首先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应诉讼中止等案件范围。
刑民交叉案件中,到底何时应中止审理?(含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金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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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到底何时应中止审理?(含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金融汇课题组负责人王真按: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的程序阻却主要包括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两类,上述两项程序事由往往被一并提及或同时研究,多数研究成果未能解决实践中两类不同事由被严重混淆的现象。
这一混淆不仅导致对驳回起诉中“同一事实”的认定产生“泛化”,仅因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有影响即驳回起诉;亦导致中止审理的“混沌化”,仅因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非基本事实即中止审理或继续审理导致与刑事判决存在严重冲突。
厘清驳回起诉与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并确定可供参考的中止审理的适用规则,方能让两类问题的适用得到更清晰的界限划定。
本文立足于课题组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数据分析及体系化认识,在认可中止审理不可脱逃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下,力图给出一个更为规则化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及考量要旨。
展开剩余96%本文共计9,734字,建议阅读时间19分钟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是刑民交叉案件中最主要的两个程序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驳回起诉无法证成时,当事人往往会将中止审理作为攻防的主要阵地。
关于中止审理,目前实务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中止审理与驳回起诉、继续审理等程序的界限应如何界定。
究其本质,问题的核心在于中止审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有鉴于此,本文将在本系列关于驳回起诉研究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中中止审理的具体标准进行研究,以期更完善的解决刑民交叉中的程序疑难。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讨论范围仅在于刑民交叉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包括名誉权等人身侵权纠纷案件)一、现行有效的核心规范梳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存单案件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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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及边界
余冬生
【期刊名称】《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14)1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在判决效力、程序衔接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成为学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在先刑事判决在后诉民事案件中的效力的正当性基础经历了由既判力向公文书证明力的演变。
此外,决定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拘束力还基于高标准刑事证明规则、防止矛盾判决和贯彻诉讼经济便民原则等合理性事由的考量。
刑事判决适用于后续民事诉讼并非无边界,须成就一些条件才能适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须在主要事实上存在关联或交叉;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须是确定性事实;刑事判决效力原则上只约束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
【总页数】7页(P64-70)
【作者】余冬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D925.2
【相关文献】
1.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2.民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3.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规则探究——基于对先刑后民审理顺序规则优先适用现象的反思4.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5.民刑交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
——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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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仅对《九民纪要》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8个问题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共列出了下列5种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法院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
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
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上述案例,对于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但合同无效,并不必然意味着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前述案例中,在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最高法院还认为: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够发生,崔绍先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参与骗贷活动固然系主要原因,但也与深圳机场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深圳机场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黄河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
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
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最高法院案例:(2013)民申字第1565号】
人保葫芦岛公司与建行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因涉及犯罪应被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在开展案涉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均未充分履行各自应负的资信调查义务,从而导致合同诈骗犯罪得逞,原审认定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判决人保葫芦岛公司返还根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收取的机动车保险费1131987.00元并无不当。
人保葫芦岛公司主张建行葫芦岛分行承担贷款损失的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系对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兜底条款。
通过前述条款及案例可以得出,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在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就都要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是否需要
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关键在于要审查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是否为同一事实。
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类型的案件中,往往容易把关联事实看作是同一事实,因而作出错误判决。
因此需要正确理解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同一事实”论述部分,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9个问题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
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案例:(2015)民申字第1778号】
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勇、店连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才产生交叉、竞合问题。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源宝公司与王文勇等三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保证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对本案原告财源宝公司裁定驳回起诉。
该则案例没有认定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为同一事实,因此作出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裁定。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30个问题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待刑
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法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不应当绝对化和扩大化,有些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而有些刑事案件却必须以民事案件为依据,也有些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各自独立,互不关涉。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是运用民事审判规则分析相关证据进而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能够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判定。
本案长芦公司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沈阳公司,要求支付4900万元货款,故,本案应当围绕沈阳公司应否支付货款以及是否支付了货款为核心。
经查,虽然张榕涉嫌构成票据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关本案4900万元汇票背书、收取、再背书等独立事实已经在本案查清,无须再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对于冷强涉嫌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一案,是因包括本案4900万元在内共计8400万元的货款问题而被沈阳公司举报形成,冷强所涉刑事犯罪不仅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反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因此,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
据此,对于上诉人当庭放弃的以上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对《九民纪要》中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事实上,实务中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错综复杂,《九民纪要》该部分的内容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
但《九民纪要》的出台,无疑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