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涉及到利益关系,因此也是产生纠纷和矛盾的高发区。
其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刑民交叉,也就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凸显的刑事问题。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
一、民事案件何时涉及刑事问题在民事案件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问题,指的是记录了犯罪事实的刑法类案件,如盗窃、贪污、抢劫等犯罪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通常不会涉及到这些犯罪问题,但是却因为一些因素而成为刑事问题所感染和凸显的场所。
1. 刑事问题与借贷本身无直接关系。
在民间借贷的交易中,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借贷本身就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法院应该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判决。
2. 借贷涉及资金流动,容易出现贪污及诈骗。
在借贷交易中不排除出现某方故意行骗或者侵占对方的财产等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刑事问题的表现形式1. 恶意欠债,拒绝偿还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还款。
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存在恶意和不诚信的行为,如故意欠债不偿还、信用恶劣、转移财产逃避清偿等等,那么往往会直接引发刑事问题,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对于刑民交叉问题,司法机关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
在处理借贷案件时,如果已经涉及到了相关的刑事问题,那么最终的处理方式也肯定和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
1. 悔过自新,积极赔偿。
对于因故意欺诈和蓄意欠款等刑事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借款人,如果愿意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处罚。
2. 核心证据确凿,坚持一定量刑。
在诈骗、盗窃等刑事案件中,如果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必须坚持一定量刑,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3.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那么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民间借贷案件是指由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存在已久,普遍而广泛,对于满足人们的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其缺乏监管、法律约束力不强等因素,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刑民交叉的问题,给当事人造成诸多困扰和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借贷双方履约问题上。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合同约束力不如银行借贷合同强,很多民间借贷款项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等,导致还款难度增加,甚至出现借贷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
当借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其中一方可能会申请司法介入,使得本来应该是民事纠纷的借贷案件涉及刑事追责。
这就是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还表现在违约问题上。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一般以个人之间手续简单、书面文书不完备的形式进行,一旦借款一方违约,另一方追索债务会变得尤为困难。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能会报警诉讼,要求刑事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这常常造成一些人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制造虚假借贷纠纷,使其逃避对债务的追偿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还涉及到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一些借贷双方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或回报,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借贷活动,或者通过编织虚假的借贷项目进行骗取钱财。
这些行为涉嫌犯罪,一旦被发现,将引发刑事追究。
为解决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束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借贷合同的约束力。
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打击,提高借贷市场的规范程度。
加强对借贷纠纷的调解、仲裁服务。
建立健全借贷纠纷的调解机构,提供快速、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加强对借贷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机构等渠道,加大对民间借贷合法性、风险以及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事实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适用法律时,既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又要兼顾民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案件性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2. 法律适用困难: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规范,存在适用冲突。
3.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4. 案件审理程序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既要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又要兼顾民事诉讼程序。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刑法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刑法规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证据规则适用原则: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确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告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先刑后民:在处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应当优先考虑刑事责任,待刑事责任确定后再处理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重:在处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应当兼顾两者,确保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得到有效执行。
2. 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赔偿损失: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被告人因犯罪行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侵占的财产。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和法律约束,加之一些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往往导致借贷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常会出现刑民交叉问题,即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民交叉问题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或借款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需要同时考虑刑事追究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处理借贷纠纷的同时还需要解决涉及犯罪行为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理。
刑民交叉问题的探究有助于完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理论和处理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借贷纠纷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从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理两个方面探讨刑民交叉问题。
对于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贷款人或借款人的行为需要认真评估和辨析,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相应。
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需要采取综合的处理机制,使刑事和民事责任相互协调。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依法认真调查犯罪事实,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应迅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也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并进行赔偿和返还借款等处理。
为了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可以进行一些探索和改革。
建立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联动机制,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刑民交叉问题的界定和处理原则,提高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贷款市场的逐渐成熟,民间借贷的数量和市场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质,许多民间借贷案件难以有效解决,甚至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导致司法解纷越来越困难。
本文将探究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
一、刑民交叉问题及其表现刑民交叉问题是指一个案件既存在刑事问题又存在民事问题,常见于民间借贷案件中。
一方面,借款人可能会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出借人的利益,甚至涉及到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出借人可能存在利息过高、利益冲突等问题,也涉及到民事纠纷。
因此,往往需要刑事和民事部门一起协作处理此类案件。
在实际操作中,刑民交叉问题表现出以下几种情况:1. 刑事案件先立、民事纠纷后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可能会发现借款人拒绝归还本息,甚至涉及到诈骗等犯罪行为。
此时,出借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刑事救济。
但是,在刑事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可能还存在民事纠纷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
2. 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同时发生: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例如利息过高、逾期利息等。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可能会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债权。
同时,借款人可能会对出借人提出欠款不存在、利息过高等反诉,要求民事法院审理。
这时候,如果出借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认定借款人涉嫌诈骗,那么就出现了刑法和民法同时“在场”、相互影响的情形。
民间借贷中出现刑民交叉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严: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全健全,有些地区甚至没有相关监管机构。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借贷关系进行诈骗和损害出借人利益。
2. 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对诸如追索欠款、利息计算等具体问题都有规定。
但是,法律并没有充分规定借款人拒绝归还、飞跑等情形的处理方法。
同时,刑法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诈骗等问题缺乏细化的规定和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摘要】本文围绕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展开探讨。
在我们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接着,在我们依次概述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分析了其中的刑事问题和民事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策略。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实际案件中的情况。
在我们提出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建议,探讨了未来研究方向,并进行总结。
本文旨在为解决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提供参考,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民事问题、刑事问题、解决策略、案例分析、建议、未来研究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中不乏涉及刑事问题的案件。
由于民间借贷交易的特殊性,往往存在着刑民交叉的问题,即刑事和民事问题相互交织,给案件处理和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成为了亟待深入探讨的课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普遍。
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法律监管和规范,导致在借贷过程中各种纠纷和矛盾不断涌现。
一旦纠纷升级,涉及刑事问题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这就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研究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只有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才能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建议和借鉴,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1.2 研究意义民间借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到法律、道德、经济等多个领域,是刑民交叉问题的典型案例。
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分析这些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探讨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策略,能够为相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实用建议。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了解刑民交叉问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交叉案件类型(一)一体化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先决方式:民事诉讼中止(三)移送方式: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四)分离方式: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三、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并进”路径的实体判断路径(一)对“不同法律事实”的理解(二)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法律关系的区分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实体判断规则(一)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五、结论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
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两个概念。
以两个概念为分析工具并无不妥,但在复杂案件的处理上,这一处理方式的操作性不甚理想。
为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学理提出三条判断规则:一是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是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是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刑交叉;实体判断规则;法律事实;违反义务;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民刑交叉,是指因某一纠纷而引起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或者某一纠纷同时出现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由此导致两类不同诉讼的进行呈现出相互影响的现象。
形成两类不同诉讼程序发生“交叉”的原因,在法律层面上看,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而从纠纷的处理来看,就是不同诉讼中对具有同一或者关联关系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间相互影响,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先后或者并行地处理由此带来的民事和刑事实体问题。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顾春兰摘要:近二十年是我国飞速发展的二十年,时代变革,经济腾飞,民间借贷作为自古以来就有的财产流通方式如今更是形式多样,而因为我国金融和法律暂且还不够完善,在民间借贷方面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常伴随着的刑民交叉的现象,本文将举一案例浅析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和案件发生时“适用司法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适用司法程序模式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6-0103-0001一、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例介绍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与原告赵某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人刘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时间为两年,从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双方约定月利率为百分之二,被告人孙某和被告王某同时为被告人刘某的这一笔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在签订生效后,原告赵某当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50万元款项的义务,于2017年6月10日转款给被告人刘某。
后由于被告人刘某在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以投资资金未回笼等理由一直拖欠归还结款,遂原告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即刻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孙某和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在审理时,三位被告人刘某、法人代表孙某、王某均承认此笔借款的真实性和被告人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孙某和王某却辩称: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前己被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清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来审理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
但原告赵某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表示此份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出于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他已履行合同义务,借款款项已经完成交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且合法,被告刘某是否触犯刑法,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应当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备受关注。
刑民交叉问题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相互交叉,给解决问题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借款人以欺诈、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借款,或不还款而涉及到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其二是出借人以高利贷、暴力讨债等手段催收借款,在行为中涉及到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对于上述刑民交叉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意愿和借贷行为的情节,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追究。
而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程序亦可启动,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解决并非一帆风顺。
一方面,对于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常常涉及到涉案金额较大、民众关注度高等情况,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工作难度。
为了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治理机制。
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查询办理案件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高。
办案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能够准确判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问题。
依法规范借贷行为。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止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行为的发生,减少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机构之间的协作,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依法规范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些人需要大量的资金去开展自己的生意或者完成生活中的一些重要事情,而一些民间贷款公司也往往会给这些人提供借贷服务。
但是,这些贷款公司或者私人投资者在贷款时往往会采取高利贷的方式,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一些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或者散工出借人为了要求债务人还款,就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强摘保护等等,从而构成了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少量利息本金相去甚远。
而一些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也会融合刑事案件的行为。
这归结于一些散工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不顾法律规定,采取了一些违法手段进行追债,而债务人在遭到不属于自己应有的威胁之后,往往也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进行自我防卫,从而构成了刑事犯罪。
面对这种刑民交叉的借贷案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1.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了许多高风险的放贷行为。
因此,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制定出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 构建民间借贷市场信用体系,完善散工出借人的信用体系建立起民间借贷市场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提升借贷双方的信用度,降低双方利益的冲突和争议。
在这个信用体系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散工出借人的信用形象,对于那些曾经采取过违法手段进行追债的散工出借人,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且在信用体系中记录下来,以后在开展资金交易时进行约束。
3. 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降低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率对于散工出借人在采取手段时需要有所克制,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人权,不能采取过分的威胁等手段。
同时,债务人也需要充分尊重散工出借人的权益,不得采取过分的防卫手段。
究竟如何预防和处理刑民交叉借贷案件,需要结合法律实际和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借助法律途径,努力去解决刑民交叉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即在借贷纠纷中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在实际中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区分。
下面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探究。
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当一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或者利息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弥补,例如通过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这时候就需要刑事追究了。
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借贷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借贷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有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非法拘禁罪等。
当借贷行为涉及到这些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应该进行刑事追究。
需要判断借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或违法行为。
一些非法的借贷行为,例如高利贷、黑社会性质的放债等,往往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这时候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的借贷行为并不涉及非法或违法行为,只是出现了合同纠纷,这时候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然后,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如果借贷行为纯粹是因为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无法归还,而不存在其他恶意行为或者对借贷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时候一般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故意欺诈、非法获利等行为,就应当进行刑事追究。
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判断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行为、动机、情节以及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
如果借贷人明知借款方存在还款困难却强行借贷,或者出于非法目的进行借贷活动,这时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借款方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并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这时候应该在民事程序中解决。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借贷纠纷中,除非涉及到犯罪构成要件或存在恶意行为,一般应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纠纷。
对于一些涉及非法或违法行为的借贷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刑民并行”的合理性分析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刑民并行”的合理性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民间融资方式蓬勃兴起,让正规融资的不足得以弥补。
然而,正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社会诚信系统不健全,以及资金需求旺盛,导致该类行为有逾越民事法律边界,触及刑事法律领域的风险,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发生,产生由相同客观事实、部分交叉或全部交叉的两个事实引起的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就是所谓的刑民交叉问题。
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包含程序选择和实体确定的问题的解决,而程序问题的处理又是实体处理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程序的选择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三种程序,究竟如何选用,学者观点也各不相同,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做法和认识也不一致,急需从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进行明确。
笔者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展开对民间借贷纠纷涉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以期对解决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该条仅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做出规定,并没有规定对已经起诉的该类民间借贷案件能够在实体上直接做出民事判决。
同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该解释在对合同效力认定予以明确的同时,仍然要求先以刑事程序进行处理。
这种刑事法律的过度干预,不仅没有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反而是为被告人逃避民事责任提供借口,是对出借人权利的侵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并且,即使这类案件的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出借的本金可以通过刑事追赃的方式予以返还,但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难以保障,这显然是对出借人人权利的侵害。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在我国日益频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复杂,其中刑民交叉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合同性质与刑事性质之间的交织,导致了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交织,为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界限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争议和困惑。
对于刑民交叉问题的探究势在必行,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只有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的重要性正体现在于此,为我们深入探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动力。
1.2 研究意义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深入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和重合,以及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刑民交叉问题,可以促进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协调与统一,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现代化。
深入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还有助于拓展学术研究领域,推动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研究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2. 正文2.1 民间借贷案件概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指由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法律机构规定的借贷活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普遍存在于诉讼成本低、纠纷解决速度快、违约风险大等特点。
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合法借贷和非法借贷。
合法借贷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的借贷活动,通常包括信用卡消费、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
非法借贷则是指非法机构或个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并以高额的利息或其他手段进行暴力催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民间借贷活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资金来源不同、信用程度参差不齐等原因,民间借贷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特别是在刑民交叉问题上,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问题的定义、反映形式等方面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刑民交叉问题的定义所谓刑民交叉问题,就是指在民事纠纷中混杂着刑事问题的情况,或者在刑事纠纷中又牵涉到民事问题的情况。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常常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金或利息的追索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如出现借贷双方之间无法就本金返还或利息计算等问题达成一致,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时就涉及到了民事案件。
但是,在此基础上,如果借贷双方中的一方通过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手段获得了资金,那么此时就涉及到了刑事案件。
2、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活动没有经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验证和资格认证,借款人的资金来源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资金的合法性也难以确定。
如果借款人使用来路不明的资金进行借贷活动,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就会涉及到刑事案件。
3、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借款人违反了借贷协议中的约定时,借款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中的借款人还款义务,此时就出现了民事纠纷。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借款人故意拖欠、逃避债务,那么此时就涉及到了刑事案件。
刑民交叉问题多种多样,有时候会反映为民事纠纷中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被起诉的情况,有时候会反映为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赔偿问题与民事案件中的全过程有关联。
1、合同纠纷当民间借贷活动出现问题时,常常会涉及到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嫌疑人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则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如被起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此时,合同纠纷的民事性质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交织在了一起,形成了刑民交叉问题。
2、欠款纠纷当民间借贷借款人拖欠债务时,债款人会在民事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或诉讼追讨债款。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屡屡发生,涉及金额巨大,令人震惊。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会出现刑民交叉的问题,即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困难。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行探究,分析其成因和解决途径。
一、刑民交叉问题的成因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很多借贷双方都是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往往不够完善,借贷过程也缺乏有效的合同和借据,一旦借贷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容易升级为刑事案件。
2.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双方往往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借贷合同和借据的规范未能重视,造成借贷关系不够清晰,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往往只能通过报警等方式进行维权。
3.监管缺失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不够严格,很多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屡禁不止,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金融市场。
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容易出现借贷双方利益冲突、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解决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壁垒,让借贷双方的信用记录得到充分记录和公开,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根本上杜绝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对广大借贷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他们了解借贷合同和借据的重要性,提高借贷关系的法律规范性,降低借贷纠纷的发生率。
3.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民间借贷市场,应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减少非法借贷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刑民交叉问题的发生率。
4.加强司法审判对于出现刑民交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加强司法审判力度,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充分维护无辜的使用者的权益,并严惩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刑民交叉问题的发生。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多方面的手段和措施加以解决。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不仅有民事纠纷,还可能触及刑事问题,涉及刑民交叉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通常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1. 民间借贷纠纷的本质民间借贷纠纷的本质是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在一些情况下,借贷双方可能因为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执,一方逾期不还款,或者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甚至存在欺诈行为,这些情况可能触及刑事问题,导致刑事立案。
2.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
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并且存在恶意拖欠和诈骗行为,这些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却被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进而导致了刑事问题与民事问题的交叉。
3. 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在实际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地方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并不一致,导致了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带来了诸多的影响,不仅对于当事人造成了困扰,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1. 对当事人的影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来说,他们不仅需要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还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诉讼的打击,这无疑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
由于刑事程序的特殊性,一旦触发刑事立案,对当事人的生活和事业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一方面,由于刑事案件需要更为严格的证据确凿和审理程序,因此一旦涉及刑事问题,就会为民事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总结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关键。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问题,即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竞合。
如果存在竞合,则需要在程序上协调处理好两种诉讼的关系,避免出现重复审理、互相矛盾的情况。
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先刑后民”,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高的情况,可以避免在民事诉讼中产生刑事责任的问题。
另一种方式是“刑民并行”,即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同时进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审理的情况。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定事实,查明真相,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前提。
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
三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这是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根本目的。
四是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办案效率。
以上是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总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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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分析与处置2015-11-25 企业家辩护智库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分析与处置本文所论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借贷款行为,不包括上述主体和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借贷款行为。
本文主要依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及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务,剖析典型、常见的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交叉并存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为处置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第一,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民间借贷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刑事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犯罪。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这些犯罪时,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出借人应当通过哪种法律途径索回借款?第二,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情况除了非法集资犯罪外,还有借贷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高利转贷犯罪、强迫交易犯罪等,当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是否还有效?第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出借人是否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或利用质押、抵押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为借款担保的保证人是否还需要向出借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是否可以利用质押物、抵押物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借款债权?二,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第一,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以下简称“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发布实施)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以下简称“法[2013]229号”)的精神,对于民间借贷涉嫌或被认定诈骗等犯罪时,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出借人被诈骗的款项,通过法院刑事审判方式得以退赔。
第二,先刑后民,即先刑事案件审理后民事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止诉讼的情形,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
第三,刑民并立,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和民间借贷涉嫌的犯罪并行审理。
“法释[1998]7号”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另外,根据“法释[1998]7号”第八条规定,出借人作为诈骗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条规定和“法[2013]229号”规定精神相悖,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该条规定目前没有适用的余地。
三“法释〔2015〕18号”公布施行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混乱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虽然对民刑交叉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方向,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刑轻民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及对民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统一的司法程序模式,加之最高院针对新的情况不断公布新的司法解释或案例的同时,并没有及时废除不适时或过时的司法解释和批复,造成各地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司法规定及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样的案件,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理完结再恢复审理,有的法院采取刑民并立的方式进行审理,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处理方式及不同处理结果的混乱。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公布的“吴某某诉陈晓富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陈某某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认定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有效,陈某某等对借款应当予以偿还,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司法实务中此前通常的做法,此类案件法院往往会根据案情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如果陈某某被依法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后,涉案的借款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和上述公布案例的审理结果大相径庭。
四“法释〔2015〕18号”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方式之规定第一,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法释〔2015〕1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只能通过法院刑事审判途径,最终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取得被追缴或退赔的借款。
第二,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法院按民事案件受理。
“法释〔2015〕1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民间借贷行为虽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法释〔2015〕18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四,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法释〔2015〕18号”第七条规定)。
“法释〔2015〕18号”发布施行后,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方法,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不以相间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才裁定中止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
“法释〔2015〕18号”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排除在“刑民并立”的处理方法之外,并非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不予审理,而是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如果适用“刑民并立”的处理方法,可能会造成有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获得足额的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得不到补偿。
但是,对于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不论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哪种犯罪,出借人均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释〔2015〕18号”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法释〔2015〕18号”关于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释〔2015〕18号”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担保人责任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一旦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必然无效,作为主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人无一例外地依据物权法的这条规定来抗辩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定事由,在法律上对出借人造成了不利所的局面,若法院支持了担保人的抗辩,对出借人很不公平。
“法释〔2015〕1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其不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而是以第十四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