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 0 0年 9月 第 5期
北 京人 民警 察学 院学 报 J un l f e igP o l sP leColg o ra o i e pe’ oi l e B j n c e
S p ,0 0 e . 1 2
No. 5
【 学与 法律适 用 】 法
刑 民交叉 案件 的概 念 、类型及 处 理原 则 术
被告人 ),应 向被害人承担 民事责任。 ( 2)客 体 交 叉 。 由 于 生 命 、 自由 不 能 成 为 民事法 律关 系客体 ,因而可能 出现的客体交叉主 要 是 资 格 和 财产 。 即某 种 资 格 或 财 产 既是 刑 事 法 律关 系 的 客体 ,是 国家 要 剥 夺 的 犯 罪人 的利 益 ; 同时也 是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客 体 ,是 民事 主体 的 权 利 、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例 如 ,某 犯 罪 人 的 财 产 ,如果其 在 刑事 案件 中被 判处 没收财 产 、罚 金 ,该 财 产 就 是 刑 罚 执 行 的对 象 ;同时 ,如 果 在 另一 起 民事 案 件 中 ,其 又 被判 处 承担 民事 赔 偿 责 任 ,则 该财 产 又可能 是 民事执行 的对象 。 值 得 注 意 的是 ,上 述刑 、民法 律 关 系交 叉 的 现 象 ,并 非 在 所 有 刑 民交 叉 案 件 中都 存 在 。 在一 些 众 所 公 认 的 刑 民 交叉 案 件 中 ,就 不 存 在上 述 主 体 、客 体 的交叉 。 例 如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在 关 审 理 经 济 纠 纷 案件 中涉 及 经 济 犯 罪 嫌 疑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第4 条规定 : “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 信 、合 同 专用 章或 者 盖 有 公 章 的 空 白合 同 书 , 以 出借 单 位名 义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骗 取 财物 归 个 人 占 有 、使用 、处 分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犯 罪 活动 ,给 对 方 造成 经 济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除 依 法追 究 借 用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外 , 出借 业 务介 绍 信 、合 同专 用 章 或者 盖 有 公 章 的空 白合 同书 的单 位 ,依 法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 。 ”据 此 ,除 依 法追 究 行 为人 的刑 事 责任
1 些 刑 民交 叉 案 件 ,只 存 在 法 律 事 实 交 .有 叉 ,并不存 在法 律关 系交 叉 根 据 我 国法 理 学 通 说 ,刑 、民 法律 关 系 的构 成 有着 重大 区别 。 民事 法 律关 系 ,其 主体 是 地 位 平 等 的 自然 人 、法 人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其 内容 是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其 客体 是 民事 权 利 、义 务 所 共 同指 向的事物 ,包括 :物 、行 为 、智力 成果 、人 身
利益等 。而刑事法律关 系 ,其主体是犯罪人与国 家 ,其 内容是 国家 的刑罚权 与犯 罪人 的刑事 责任 , 其客体是犯罪人的生命 、自由、资格、财产等。口 从 两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看 ,刑 、 民 法 律 关 系 的基 本 构造 差 别 很 大 ,二 者 不 可 能 出现 完 全 重 合 ,只 可 能 出现 某 个 或 某 些 构 成 要 素 的交 叉 。而 且 , 由 于 国 家 的 刑 罚 权 、犯 罪 人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与 民事 主 体 的 民事 权利 、义务 截 然 不 同 ,决 定 了 二 者 在 内 容 上 不 可 能 交 叉 。可 能 出 现 的 交 叉 ,只能是 以下 两种 情况 :


(1 )主 体交 叉 。 即刑 事法 律 关 系 中的犯 罪人 ( 罪 嫌 疑 人 、被告 人 ),同时 也 是 民事法 律 关 犯 系 中 的一 方 主 体 ( 告 或被 告 )。例 如 ,某人 故 原 意杀人 ,其在刑事法 律关 系中是一方主体 ,对 国 家 承 担 刑 事 责任 ;同 时 ,其 在 因犯 罪 而 引起 的 民 事 赔偿 法 律关 系 中也 是 一 方 主 体 ( 带 民事 诉 讼 附
刑 民交 叉案 件 的概念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刑 民交 叉 案 件 纷 繁 复 杂 ,表 现形 式 各 式 各 样 。在 理论 研 究 上 ,学 者 们 对刑 民 交叉 案 件 的定 义 ,也 林 林 总 总 ,各 有 不 同 。笔 者 认 为 ,科 学 的定 义 必 须 反 映 事 物 的 本 质 属性 ,因 此 ,准 确 定 义刑 民交 叉 案 件 ,前 提 是 对 刑 民交 叉 的本质作 一分 析 。 ( )刑 民交 叉 的本质 一 对 刑 民 交 叉 的 本 质 , 目前 学 界 存 在 两 种 认 识 :一 是 刑 、民法 律 关 系之 交 叉 ,二 是 刑 、民法 律 事 实 之交 叉 。笔 者 认 为 ,刑 、民 法 律关 系之 交 叉 仍 属 刑 民交 叉 的表 象 ,其 本 质 应 为刑 、 民法 律 事实 之交 叉 。理 由如下 :
毛 立 新
( 北京 师范 大学 ,来自百度文库北 京 10 7 ) 0 8 5
摘 要 :根据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法律事实 牵连型 两种 。针 对 两种 不 同的 刑 民 交叉 案件 ,在 程 序 处理 上 ,应 分 别适 用不 同原 则 :对 “ 法律 事 实竞 合 型”,应以 “ 先刑后 民”为原则 ,以 “ 刑民并行”或 “ 民后刑”为例外 ;对 “ 先 法律 事实牵连型”,应 以 “ 民并行 ”为 原则 ,以 “ 刑 先刑 后 民”或 “ 民后 刑” 为例 外 。 先 关 键词 :刑 民交叉 ;先刑 后 民 ;先 民后 刑 ;刑 民并行 中 图分类 号 :D9 5 2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7 - 1 7( 0 0) 5 0 0 — 5 62 42 2 1 0 — 09 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