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1. 引言1.1 概述刑民交叉事件是指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存在交叉关系的法律事件。
这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给司法机构和当事人带来不少困扰。
刑民交叉事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事件的事实基础复杂,涉及的法律规范多样,处理程序繁琐等方面。
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不但需要对刑事法律基础问题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协调处理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研究刑民交叉事件的处理机制,对于完善司法体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文将对刑民交叉事件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刑事法律基础问题,并探讨刑事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区别以及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最后将就刑民交叉事件的处理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概述】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民交叉事件是指刑事和民事领域相互交织的案件,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
对于这一类事件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研究刑民交叉事件的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促进刑民交叉事件的有效处理。
通过对刑事和民事法律基础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引和方法,避免处理不当或漏洞导致的司法冲突和争议。
可以加强错案纠正机制。
对于刑民交叉事件中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通过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减少司法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可以提升法律体系的完善度和现代化水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适用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研究刑民交叉事件可以为立法者提供参考和建议,推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
1.3 研究内容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深入探讨刑民交叉事件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形式,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
需要对刑事法律基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刑事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规则等方面的问题,探讨其对刑民交叉事件的影响和约束。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复杂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涉及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又涉及民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同时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交织。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这些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连续犯、牵连犯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形态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刑罚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二)民法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如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法和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分别负责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争议的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案件涉及到了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交叉,难以单纯地将责任归属于刑事罪行或者民事侵权。
这就涉及到了“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些既引发了刑事责任追究,又涉及到民事索赔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受损,而被害人要求被告既承担刑事责任,又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的责任界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刑法中,基本的原则是犯罪行为与犯罪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犯罪行为与被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而在民法中,主要关注的是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只要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一方面,对被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认定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至关重要。
如果被告故意犯罪,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在民事上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被告只是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上可以按照过失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被告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需要在民事上赔偿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判断"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运用刑事犯罪证据和民事债权证据,进行适当的衡量和权衡。
应当确定被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可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如录像、照片、身体残留物等来确定被告的行为和心态。
需要分析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手段来确定两者之间的关联。
需要考虑司法裁判机关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先例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准确的辨析和判断。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律师手机:180-0311-5164 QQ/微信:24946609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盈科律师事务所(自强路与中华大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河北省政府招待处)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
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伴 随着 我 国市 场经 济体 制 改革 进 程 的加 快 , 经 济 纠 纷 案 件 和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呈 逐 年 上 升 的趋 势 ,其 中有 些 已立 案 的经 济 纠纷 案 件 同 时也 涉嫌 经 济犯 罪 或 与涉 嫌经 济 犯 罪 的案 件 交织 在 一起 , 此 类 案 件 即为 刑 民 交 叉 案 件 。所 谓 刑 民 交 叉 案 件 ,是 指 因 同一 行 为 同时 侵犯 了刑事 法 律 和 民事 法律 ,民事 和 刑事 上 相 互交 叉 或 牵连 、相互 影 响 的案件 。 Ⅲ 对刑 民交叉案 件 的审理 ,应 力求正 确 、 叉 案件处 理模 式 的具 体适用进 行探讨 。 19 年 《 97 规定 》和 1 9 年 《 98 规定 》的基 本 内容及 对 其理解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试图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责任性质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既涉及刑法的规范,又涉及民法的规范,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规范的适用,并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和制裁,追究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害性,并且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其性质比较严肃和严格。
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损害进行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主要关注损害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侧重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和权益的维护。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利益的维护,平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涉及到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后果等多个方面。
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民事案件则需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证明和理性分析。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事实认定。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综合适用刑法和民法的规范,而且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其特定的规定,而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给司法解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类案件涉及到刑事法和民事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如何确定案件责任成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立法层面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和民事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方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案件的性质,即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追究犯罪责任还是赔偿民事损失。
在立法层面上,可以建立一套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和处理机制,以便更好地解决该类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立法可以设立一些特殊的规定来解决。
对于同时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案件,可以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的方式,以便确定犯罪责任;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的证据标准和证明责任,以便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
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刑民功过法、公判民刑法、法民辨证法和民刑衔接法等几种处理方式。
刑民功过法是指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结合民事侵权行为对被告人的全部行为进行评价,并以犯罪行为为基础确认被告人的责任。
公判民刑法是指以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为前提,对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判断,并确定被告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责任。
法民辨证法是指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和鉴别,并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境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责任。
民刑衔接法是指将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衔接,以便统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三、理论层面在理论层面上,对于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相关理论和方法。
可以参考经济学中的责任归因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归因于犯罪行为的责任和归因于侵权行为的责任。
还可以考虑使用比例责任原则或消除责任原则等思路,根据各方的行为和损失情况来判定责任的分摊或消除。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即一方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起案件中,既可能触犯刑法,又可能触犯民事法律的情况。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导致他人受伤,既可能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又可能触犯民法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不影响。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也要分别进行认定。
2. 合并审理原则:在一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全面认定责任,并据此做出综合判断。
3. 单一行为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不应当重复追究责任,即不得重复附加刑法和民法责任。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5.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认定责任时,应当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行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分别认定原则对于一起案件中的刑法和民法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即先确定刑法责任,再确定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民法责任认定时,则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优先认定原则在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因为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权威性和强制性高于民法。
如果先认定民法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在实际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解决。
1. 判决争议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可能存在对于刑法和民法责任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判决争议。
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互交织,并且这类案件⼤多具有涉众性的特点,⼀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度重视。
当前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临两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先刑后民”的传统原则应当如何理解和适⽤?⼆是存在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债务⼈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对于这两个问题,审判实践中⼀直存在争议,考虑到刑事、民事法律政策的统⼀性以及与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致性,我们认为应延续了以往的法律适⽤⼝径。
1.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是否适⽤“先刑后民”的原则?⼀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或中⽌审理。
第⼆种观点认为,“先刑后民”只是刑民交叉时的处理⽅式之⼀,并⾮基本原则。
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情形下,除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需要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外,刑事与民事案件应该分别⽴案审理,根据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实体法规范作出相应的处理。
我们同意第⼀种观点,同时考虑到该类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的法定要件,⼈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涉嫌集资诈骗或⾮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案侦查的,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案侦查的,应当中⽌执⾏,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2.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认定。
关于借款⼈涉嫌集资诈骗、⾮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借⼈起诉保证⼈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种意见认为,借款⼈被判处刑罚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效,相应地,保证合同亦应有效,保证⼈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大基本法,各自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案件往往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刑民交叉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是指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交叉与融合。
具体来说,刑民交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即一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又具有民事违法性;(2)同一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产生民事赔偿责任;(3)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相互转化;(4)刑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交叉。
2. 特征(1)法律关系的交叉性:刑民交叉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二者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交叉性;(2)责任追究的综合性:刑民交叉案件在追究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3)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刑法第38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3)刑法第39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如果用于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没收。
2. 民法规定(1)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1)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如果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考虑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或者影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受理途径、证据要求、责任认定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复杂问题。
本文将就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讨论,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因此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刑事案件是指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性质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而民事案件则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性质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
由于刑事案件追究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而民事案件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个人民事权益,责任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合法的赔偿。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简单地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概而论。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考虑的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和影响关系。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关联关系,如身体伤害案件中可能既涉及到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引发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工伤事故中可能存在着劳动纠纷和刑事责任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关联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依法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认定,不能片面追求简便和速度,而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也不同,这直接影响了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难度。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需要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和证据合法性等原则的保护。
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叉案件,又称“两可案件”或“夹生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
由于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为了规范交叉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依据、处理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交叉案件的概念交叉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些法律关系可能属于同一法律部门,也可能属于不同法律部门。
交叉案件的特点如下:1. 法律关系复杂: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规范。
2. 法律适用争议:由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3. 案件处理难度大:交叉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这一规定为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侵权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这一规定适用于交叉案件中的劳动关系。
四、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交叉案件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这类案件在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往往涉及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为了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阐述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中,既涉及刑事违法行为,又涉及民事违法行为,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进行处理的案件。
2. 特征(1)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两者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2)需要同时适用刑法和民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3)案件处理较为复杂。
由于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刑民交叉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刑法第36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可以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民法规定(1)民法总则第186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兼顾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既要考虑刑法的规定,又要考虑民法的规定,实现刑罚与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
(2)公平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
(3)实事求是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客观分析案件性质,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
的处理模式
傅贤国
【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由于立法规定不明晰,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究竟该适用什么样的处理模式,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矛盾.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利于建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便于实务的统一适用.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傅贤国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学院,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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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辨析 [J], 赵嵬
5.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J], 傅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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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随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经常性交叉,对于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实,“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问题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其认定也非常复杂,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明责任、举证难度和刑民衔接等几个方面,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法律适用刑法与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刑法主要规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民法主要规制与人的人身财产关系有关的行为。
在判断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时,应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的性质来确定。
二、事实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是判定法院认定该案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前提。
确立合适的认定标准与证明标准,用以判断案件中从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所涉问题交集的部分是贯彻客观真实,符合证据规则,权衡公正的切入点。
对于涉及诉讼请求和事实认定的地方,应当遵循规定,慎重考虑。
三、证明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对证明责任进行确定,并且认定证据的效力,有助于该案件责任的明确。
当然证明责任的确定略带难度:在刑事类交叉案件中,谁主张起诉谁举证,由于其事实关系更多地受到国家机关干预流程的影响,因此,对证据分配应当依据纯粹司法理性原则。
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及其他当地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举证难度从证明责任来看,“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举证难度常常会影响到该案件责任的认定。
正因为证据的举证不易,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加以重视举证难度,酌情配合有关证据规则,无助于案件裁决。
因此,应当注重从证据的逻辑关系、法律效力、前置信念等方面逐一分析,始能履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责。
五、刑民衔接“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在刑法与民法之间寻找衔接点,确定责任范围。
根据不同程度、性质的影响,利用契约各方的行为或者利用不当得利原因来确定案件责任的主体对于从事“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和指导。
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摘要: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特点、成因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概念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
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又要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进行救济,以及处理相关民事责任的问题。
二、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2. 权利义务交织:在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中,既有刑事责任,又有民事责任,权利义务交织,难以明确界定。
3. 诉讼程序多样: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可能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多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多样,处理难度大。
4. 法律适用冲突:在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中,可能存在刑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需要协调解决。
三、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在刑民交叉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争议。
2. 立法观念滞后:部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未能充分考虑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3. 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时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正。
4. 法律职业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时,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处理结果不公。
四、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1. 完善立法:针对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民交叉法律适用原则和标准。
2. 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刑行交叉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刑行交叉案件,即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案件,是指某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规,同时构成犯罪和行政违法的案件。
在我国,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本文将从刑行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行交叉案件的概念1.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3. 刑行交叉案件:刑行交叉案件是指某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规,同时构成犯罪和行政违法的案件。
三、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从重处罚原则:在刑行交叉案件中,应当从重处罚,即对行为人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从轻处罚原则:在刑行交叉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3. 合并处罚原则:在刑行交叉案件中,对行为人应当合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4. 优先适用原则:在刑行交叉案件中,如果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四、刑行交叉案件的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甲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后经审查,某甲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分析:在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又触犯了《刑法》。
根据从重处罚原则,法院对某甲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案例二:某乙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后经审查,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分析:在本案中,某乙的行为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触犯了《刑法》。
根据从重处罚原则,法院对某乙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往往交叉纠缠,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刑民交叉事件的法律基础问题。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性质各异,但在一定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衔接的。
本文将就刑民交叉事件的法律基础问题展开讨论。
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刑事责任,主要探讨的是是否有罪以及如何惩罚的问题,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案件是指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主要探讨的是权利的归属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关系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侵权与民事侵权。
刑事侵权行为往往也会涉及民事侵权责任,比如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行为,被害人可以要求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刑罚之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刑事违约与民事违约。
刑事违约行为往往也会引发民事违约责任,比如行贿受贿、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一方面会触犯刑事法律,另一方面也会触犯民事法律,导致双重法律责任。
3. 刑事中的民事请求。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的也会审理相关的民事赔偿请求。
比如在抢劫案件中,被抢财物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
4. 刑事民事并行。
在一些案件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能会并行进行,刑事案件主要处理犯罪责任,而民事案件主要处理赔偿责任。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在刑事程序中被判刑,同时也需要在民事程序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刑民交叉事件的法律基础问题在处理刑民交叉事件时,需要考虑以下法律基础问题:1.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
刑事法院的判决和民事法院的判决是独立的,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有罪不等于在民事案件中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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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傅贤国• 2012-05-18 08:52:43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处理模式;辨析内容提要:由于立法规定不明晰,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刑民交叉案件究竟该适用什么样的处理模式,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但是这些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矛盾。
因此,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不仅有利于化解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利于建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便于实务的统一适用。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力求正确、合理的适用法律,既不放纵犯罪,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合理分担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达到案件裁判公平公正与诉讼过程合理高效的双赢结果。
对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置作了部分规定。
其中,尤以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方面仍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重点分析了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的不足,并将不足之处作了归纳。
由于民、刑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可能对同一事实的不同判断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如何才能更好地确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涉案当事人的救济权,避免矛盾判决,减轻案件裁判结果对公众的震荡,进而提升司法的公断力,是文章重点关注和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一)1997年《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1997年《规定》第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出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了民事诉讼裁定中止审理的具体要求,但问题也是显然的。
首先,在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之后是否应中止案件的审理?1997年《规定》并未涉及。
其次,犯罪线索与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关系时经济纠纷案件可以继续审理,如果犯罪线索与经济纠纷案件有关系时应如何处理?1997年《规定》未加考虑。
再次,案件当事人仅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时才有可能中止审理,规定的范围有限。
毕竟,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种类不限于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况,还包括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贪污罪等等,对当事人涉嫌这些罪名时相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也应该中止审理?[1}1997年《规定》未作规定。
最后,该款规定对“先刑后民”的适用作出了限定,即“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从而纠正了以往明显的“重刑轻民”倾向。
这一规定实际上要求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的存单纠纷案件时,部分案件应实行“先刑后民”,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并移交侦查机关;部分案件则应实行“刑民并行”。
存在的问题为:如何理解“存单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中“确须”的含义?如果对此语焉不详,实有可能导致法院、法官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时犯难。
由于实务中此标准至今尚未明确统一,导致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二)1998年《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解1998年《规定》在总结原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刑民交叉问题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定,并正式提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以分开审理的基本模式,可操作性较强。
其中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此条规定正确区分了民事与刑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了法律事实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予以移送的问题。
第10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该条规定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在通过移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继续民事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处规定了出现人民法院将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误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后的处理方式,就是驳回民事起诉,启动刑事诉讼。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该条规定有不够清晰之处。
首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是否等同于裁定驳回起诉?没有具体规定。
其次,该条只规定了“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和“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两种情况,没有对“既确属经济纠纷案件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作出规定。
再次,如果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必须立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显然侵犯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立案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即使管辖有误,也只能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予以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决定是否应当立案。
此时,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而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起诉,则将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同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将难以实现。
对此,有人认为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较恰当。
其基本理由是,一旦经过刑事侦查甚至审判,并不存在犯罪或不需要追究犯罪的,被害者的权利救济还有机可循。
{2}反对者则认为,既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就没有必要将不是经济纠纷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3}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笔者赞同将该条规定修改为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第12条规定将审查和确定某一案件是否涉及犯罪嫌疑的权力交给人民法院非常不妥。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是否“确属经济犯罪嫌疑”的审查权的行使有肆意之虞。
至于该如何完善,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综上,该规定第十至十二条部分内容明确体现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同时也赋予法院主动审查权,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而法院主动审查权的取得和行使,是否有所不当或者应当如何完善,成为了另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言及此,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被广泛引用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对于该款规定,学者认为其应“是指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审理。
另一案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还可以是其它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
中止诉讼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在相同问题上出现矛盾判决。
”{4}虽然这种观点仍没有解决何为“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但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导致民事案件诉讼中止而先行审理的案件可以是所有性质的案件,而不是仅限于刑事案件,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劳动和矛盾判决[1],所以《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款不能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依据,更不能作为“先刑后民”的法律渊源。
由此可见,现有全部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的,同时这些司法解释也只是涉及某一类案件的审理,而不是概括所有当事人涉嫌犯罪时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
二、对两《规定》所确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分析由上观之,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模式,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之分。
其中,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基本处理模式的“先刑后民”长期以来被司法实践不加区分地适用,即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的适用上,奉行刑事优先的程序标准,刑事裁判对后续的民事审理具有约束力。
实际上,这是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解。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予以认真的分析和把握。
(一)对“先民后刑”处理模式的分析“先民后刑”处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事实,无须刑事审判认定与查明的案件。
如,在储户存款被信贷员侵吞案件中,如果不先确定储户与信用社的存储关系是否成立,就不能确定信贷员是侵吞信用社财产还是侵吞储户的财产。
如果采取先刑后民的审理方法,会在实质上剥夺利害关系人的法定诉权。
假如刑事判决认定信代员构成诈骗罪,则意味着信代员骗取了储户的存款,意味着储户与信用社之间不形成存储关系,由于储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则储户之诉权和实体利益均可能受损。
不过,到目前为止,没有司法解释对“先民后刑”作出强制适用的规定,即使民事审理的结果有助于刑事审判查明事实{5},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做法大加宣扬{6},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很少见先解决民事部分,再以此为据解决刑事部分的。
因此,下文的分析将主要围绕“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行”处理模式进行。
(二)对“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分析1997年《规定》和1998年《规定》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先后顺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两《规定》虽然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上有所区别,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确立了“先刑后民”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处理模式。
{7}近年来,由于实践中广泛适用“先刑后民”而导致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案件逐渐增多,“先刑后民”的价值合理性招致诸多批评。
一个主要的批评意见是,“先刑后民”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体现了公权张扬、私权压抑,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