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租后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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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后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租后资产和风险资产的管理,提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租后资产是指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后形成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资产是指租赁项目发生逾期且催收无效,并经租赁业务部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且公司确认后的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法务合规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风险资产处置金额对风险资产处置做出决议。

第六条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业

务总监、法务总监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租后资产进行管理;

(二)及时制定风险资产清收、处置等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统计租赁租金回收及租赁债权逾期情况,及时报告债权逾期情况;

(二)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九条租赁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于发生欠租的项目,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并根据承租人的情况变化拟定具体措施;

(二)根据租后资产逾期情况,及时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

(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对承租人及其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对租赁业务部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

(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防止发生新的风险资产,确保新增投放资产的安全;

(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务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租赁业务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承租人发出《律师函》;

(二)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对风险资产处置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单笔金额低于500万元(含本数)的风险资产处置,需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风险资产处置,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租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租后资产管理是指从租赁本金发放后直到租金收回或清收处置完毕止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总和,包括租后检查、风险资产处置等。

第十四条租后检查由资产管理部牵头,在租赁业务发生后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填写《租赁资产定期检查表》(附件1),未尽事项,可附专题报告说明。重点检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公司租赁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租赁业务部应及时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附件2):

1、融资租赁项目的承租人出现逾期,且在公司催收债权律师函发出并到期后仍未足额偿还;

2、融资租赁项目的承租人(或担保人)出现重大财务困境,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务的迹象;

3、融资租赁项目的承租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清偿我公司债权有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部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部项目,按照

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等综合状况将租赁债权进行风险分类,并提出有关处置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租赁合同结束。资产管理部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租赁物件的移交手续,开具产权转移证明,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第十八条已经公司确认为风险资产的,租赁业务部应及时将租赁业务前期资料移交给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负责风险资产的处置,租赁业务部、法务合规部、风险控制部予以协助。

第四章风险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风险资产处置是指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风险资产的减损。

第二十条风险资产处置原则:

1、坚持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清收时效性高低、清收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风险资产处置工作,争取风险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2、坚持灵活处置的原则,对风险资产处置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措施,并根据风险资产的成因和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方式;

3、坚持清收、重组转化、保全等处置方式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减少资产损失;

4、坚持处置风险资产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处置风险资产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发生。防止发生新的风险资产,确保新增投放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风险资产处置方式:

1、起诉。资产管理部在收到租赁业务部移交的逾期债权后,五天之内应与法务合规部联系,由法务合规部准备诉讼资料并起诉。

2、和解。与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已到期的逾期债权一次性收回,后续租金双方约定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3、现金清收。指通过催收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风险资产。主要方式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破产清算等。

4、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风险资产,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重组后承债人签订还款协议,实现风险资产由高风险向低风险或正常资产的转化。

5、保全。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6、以资抵债。指在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逾期债权。

7、损失核销。对经采取上述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风险资产,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损失准备金予以冲销。损失核销必须按权限逐户、逐级审批。报批时应确认风险资产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并提供确凿证据;核销后要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

第二十二条风险资产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根据风险资产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风险资产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风险资产处置预案制度实施流程:

1、处置预案制定。资产管理部依据调查和资产估价信息,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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