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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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作者:刘慧
来源:《商情》2016年第27期
【摘要】治安调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伟是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环节。目前治安调解存在一理当问题:案件难以查证,调解工作难度大;治安调解范围不急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治安调解未作为公安机关的考核目标等。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可以进行多种探索。
【关键词】治安调解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以外,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积极运用治安调解有助于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
一、治安调解范围界定目前的问题
(一)缩小调解范围或者超范围调解或者当调不调普遍存在。治安调解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将调解的范围仅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这两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他案件则不予调解处理。但更多的是扩大治安调解范围超范围调解,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进行调解,只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而不论行为的种类和情节是否轻微;二是强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进行调解处理;三是甚至将轻伤害或重伤害的刑事案件作治安调解处理,如引起广泛关注的海南省东方十八所镇派出所将一重伤害刑事案件进行治安调解处理便是例证。超范围调解的第一种表现最普遍,第三种在实践中很少发生但影响极坏。实践中,有的追求打击处理指标,对应予调解的治安案件图简单、怕麻烦,不愿调解浪费时间而直接处罚了事。
(二)哪些属于治安调解案件不明确。对什么是民间纠纷,哪些案件可以确凿无疑地调解结案难以把握。治安调解是行政执法,而民间纠纷调解属于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处理机关不一。在实践中,警察为要求公安机关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尤其是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的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却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公安机关逾越职权,管了自己不该管的事。警察经常面临不作为的举报和“多管闲事”的指责。
(三)民事纠纷与治安管理界限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从以上法律规
定看,治安调解适用的案件必须具备两点:一是由民间纠纷引起二是形成治安案件。实际上,很多纯粹民事纠纷警察也不得不管因为这些纠纷处理得早是民事纠纷,处理得晚就是治安案件。对于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家庭成员、同事、恋人、邻居关系)这一点民警也不太认同他们经常要处理在集贸市场、车站、旅游场所等地发生的陌生人之间的纠纷。虽然民事纠纷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因为私人的手段有限无法有效地了解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住址无法有效地控制侵权行为人,因而也不便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干预的话,上述民事纠纷是得不到解决热争议就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变为治安案件、甚至是恶性的刑事案件。
二、治安调解范围的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治安调解案件因打架斗殴和毁损财物所致,行为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也扰乱了治安管理秩序。因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直接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处罚程序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终结,或者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就民事争议诉至法院。与其他调解解决纠纷程序不同的是,公安机关不似其他部门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制,而是主动办理治安案件,其案件来源主要有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因此,调解范围势必成为治安调解首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将混淆治安纠纷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界限,使行为人逃脱治安处罚,对不该处罚的当事人又错误适用程序。扩大或者减缩公安机关调解的范围,都会造成公安机关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组织或争或推案件的后果。
三、治安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纠纷的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使用了民间纠纷一词,但对什么是民间纠纷没有做出解释。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家族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和其他在工作、生活中具有交往的关系。目前研究治安调解的人多持此观点。因此,在治安调解中,没有必要对纠纷各方的关系作特别要求,因打架斗殴、毁损财物构成的治安案件都可进行治安调解。纠纷的性质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扩展了纠纷的主体范围,将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囊括进来,并且纠纷主体之间也不需要存在特定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纠纷发生在公民之间,但否定纠纷主体间的特定关系。
(二)如何理解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
目前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后面的“等”。是只有这两分类案件还是包含有同等影响力的案件。如果是“等”内,则可以调解处理的仅是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此之外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调解处理;如果是
“等”外,可以调解处理的除了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外,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调解处理。
(三)如何理解情节较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情节较轻作为可以调解的案件标准之一,但对情节较轻没有进行界定。有观点认为:法条中没有明确界定情节轻微的范围,不同的民警有不同的理解,同样导致受案标准不统一,受案范围因人而异,随意性较大。目前主流观点仍坚持情节轻微这一条件,原因主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我们必须坚持;另外治安调解不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主要方式,涉及到治安处罚权,因而必须有范围限制,这正是治安调解不同于法院调解之处;情节较轻为适用治安调解的“法理和心理逻辑基础。
参考文献:
[1]施俊镇.公安机关的调解职能应当弱化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 ( 3 ).
[2]胡建刚,张先福.正确认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 (6)
[3]何德中.治安调解是维护国泰民安的稳定剂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