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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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扶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政策体系,着力解决我市“夹心层”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有关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原则上持有不低于60%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市政府委托国有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持有。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拟定、供应计划、房源筹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落实配建地块和土地出让方案,以及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相关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专营机构负责制定销售流程、建立申报系统、核对申请人信息等销售及后续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专营机构负责代政府持有产权、销售、回购、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银行购房贷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出台配套的共有产权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配建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开发建设条件和成本,在交通相对便捷、生活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年度配建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纳入本市供地计划管理。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和盘活存量房源的方式筹集。

商品住宅项目已确定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让地块,竞配建同类型的共有产权住房。竞配建住房的增幅面积原则上均按照90平方米的整数倍确定,配建条件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竣工备案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专营机构。

盘活存量房源主要由专营机构采取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等方式,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第八条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应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九条宗地挂牌出让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共有产权住房配

建协议书文本提供给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将该协议书文本与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发布。

宗地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现场与专营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安排在开发建设首期,建设标准与所在项目的可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配售条件及相关程序

第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45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有稳定收入。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住房。

有稳定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即三口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二口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一口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

专营机构应按照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及销售比例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给共有产权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实际出资的购买份额持有产权,其余产权份额由专营机构持有。

购房人与专营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应注明所持产权份额、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范本由专营机构拟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信息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摇号,确定入围名单。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采取网上申请,由专营机构负责受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入围申报家庭的住房、学历、收入等信息进行批量核对。

专营机构应将销售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结果在申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住房专营机构无偿接受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环节产生的税费,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税收征免,并出具相关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在专营机构取得产权登记及销售备案后销售,并由购房人与专营机构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共有产权购房人核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应注明产权

性质、购房人姓名、共有产权人(专营机构)名称及共有人产权份额等。对专营机构只登记不发证,专营机构根据需要获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共有产权购房人可一次或多次购买增持产权份额。购房人多次购买增持份额的,由专营机构向购房人出具新购份额的购房款发票,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办理换发产权证业务,待购房人完成购买全部份额时,一次性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共有产权购房人以其出资份额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专营机构应配合出具相关书面文件。

第五章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共有产权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未满5年的,可按购买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签订合同满5年的,应按届时市场价格增持产权份额,届时市场价格由专营机构提出,市政府确定。购房人签订合同满10年仍未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政府持有产权份额所占相应面积缴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专营机构依照届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收缴。

共有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另购住房。购房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增购共有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或由专营机构回购其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因自身原因退回所购住房的,购房家庭成员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申请,退回住房的现状应当符合继续销售的条件,由专营机构按照购房人的实际出资额退回相应购房款,房屋装修部分不予补偿。退回的住房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

未经专营机构同意,共有产权购房人不得擅自分割产权份额、出售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七条专营机构取得的房款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收购、回购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共有产权购房人应按照大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交存维修资金。共有产权购房人退回所购住房的,由专营机构按照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数额退回相应维修资金,并在再次销售共有产权住房时按照相同额度向购房人收取。

第十九条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供暖等费用,全额由购房人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核对申报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经查实,须腾退所购共有产权住房或补缴届时商品房差额价款,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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