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15% ;链接 • 关联授信比例为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对全部关联 方的授信关联度不得高于50% 。链接 市场风险类指标 •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率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 之比,不得高于20%。在条件成熟时将采用在险价值法 (VAR方法)。链接 操作风险指标 •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 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 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 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指标值。
人民银行总行在有关司局分析各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 指标执行情况,对各行加强资产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提出要求的基础 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务会议,对各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 全面考核。 •制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九大 类十一项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 性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比例、资产质量指标等。 • 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 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指标进 一步分为二类:监控指标和检测指标(现已废除)。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 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标 志我国从此已全面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拨备率
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贷款余额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 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 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 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 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 2018年底前达标。 据上市银行2011年半年报数据统计,贷款拨备率只 有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和建设银行达标,贷款拨 备率分别为3.64%、2.67%和2.53%,五大行拨备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1、 银监会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对商 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 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规定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值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程 度提出更高要求。 2、银监会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 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 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3、商业银行应按期以法人为单位向银监会报送与上述 监管指标相关的各项数据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 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5、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获得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 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拨备率
率普遍较高,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略低,16家上市 银行贷款减值准备金距离监管要求总缺口约为 826.63亿元;而16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则全体达 标。
8、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 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 常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0.5%; 链接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 注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1.5%; 链接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 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3%; 链接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 与可疑类贷款之比,不得高于40%。 链接 9、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 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 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0.6%;资本 收益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1%;
•拨备率(大于等于2.5%) •拨备覆盖率(大于等于150%) •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大于等于6% )和资本充足率 (大于等于8%) •杠杆率(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 于4% ) •2.5%的留存超额资本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1% •11.5%充足率为例,其计算公式为最低资本要求8%+留 存超额资本2.5%+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1%+逆周期超 额资本,后者目前取值为0。 详见《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 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 (1994-2-15) 发布《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在各商业银行正式实行比例 管理(引进88年巴塞尔协议)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监控指标,制定符合各 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同意 后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比例要求,编制年度信 贷收支计划,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统一平衡 后下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在1994年仍实行指令性指 标控制。 •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 为单位进行考核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6、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 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7、风险水平指标 流动性风险指标(具体见第九章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总额与流动性负债总额之比, 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得低于25% ; • 超额备付金比率为在央行的超额准备加库存现金与各项 存款总额之比,不得低于2%; • 核心负债比率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得低于 60%; • 流动性缺口率为流动性缺口加未使用不可撤销承诺与到 期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得低于-10%。 流动性覆盖率 信用风险监管指标 •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 链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