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使用管理规定
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我校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场的安全管理,保证船员考试、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海事局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考场主要用于海事局安排的各类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由船员培训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为提高其利用率,可在空余时间安排其它计算机教学活动,其他单位使用本考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条考场管理人员负责本考场的安全、日常管理、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确保船员考试、教学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
所有考试、教学、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活动及时作好相关记录。
认真填写《泉州师范学院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第三条考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
随时巡查,解决系统、设备问题。
发现有学员违反规定的现象,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及时提醒学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维护上课秩序。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告知考场管理员。
第五条参加考试、学习的学员必须服从考场管理人员、上课教师的管理和安排,进入考场按指定座次坐好,不准迟到。
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不得在考场内抽烟、进餐、吃零食等。
严禁在机房内乱扔废弃物,保持机房整洁。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治安管理条例,严禁上机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泄露国家机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严禁制作、复制、观看和传播各类反动、黄色、迷信的信息以及危害计算机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七条学员进入考场机房,除必要的考试、学习用品外,其余物品均不得带入机房。
第八条学员上机时,应在教师指导下,使用指定软件,严禁调用与本课无关的其他软件。
严禁改动机器的配置参数、屏幕墙纸、不得自设口令、密码等。
如果机器出现故障,应举手示意并报告管理人员,学员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将软盘、光盘带入机房,不能用软盘、光盘对计算机硬盘进行拷贝、删除或格式化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海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交海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建设一支满足国家战略需要和适应我国航运发展的船员队伍,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促进中国船员发展,我部编制了《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2日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目录一、规划背景 (4)(一)发展现状 (4)(二)形势要求 (6)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三、主要任务 (10)(一)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 (10)(二)创新船员考试发证模式,实现考试发证与培训协调一致 (13)(三)建设高效运行的船员市场体系,促进船员市场健康发展 (15)(四)深化海事船员管理改革,推动管理转型升级 (17)(五)建设船员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船员公共服务水平 (18)(六)改善船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19)四、保障措施 (21)(一)加强组织领导 (21)(二)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21)(三)加强船员管理人才建设 (21)(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2)(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22)中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交通船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船的安全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交通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原则;(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交通船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船舶安全法、船舶和港口安全监督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二)船舶安全操作:船舶的构造、性能、设备、航行规则、避碰规则、通航规定等;(三)应急处理:火灾、爆炸、触礁、搁浅、碰撞、船舶倾覆、船舶失控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四)船舶消防:消防器材的使用、消防系统的操作、火灾的扑救等;(五)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筏、救生绳等救生设备的使用;(六)船舶卫生与防疫:船舶卫生管理、防疫措施、疾病预防等;(七)船舶防污染:船舶防污染规定、防污染措施、污染事故处理等;(八)船员职业道德:船员职责、船员行为规范、船员权益保护等。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船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六条本单位所有交通船船员均为培训对象,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服务员等。
第七条培训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二)了解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三)熟悉船舶应急处理程序;(四)具备一定的消防和救生技能。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八条交通船安全培训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定期组织船员参加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知识;(二)现场教学:在船舶上组织现场教学,让船员实地操作,掌握船舶设备的使用方法;(三)远程教育:利用网络平台、视频教程等开展远程教育,方便船员随时学习;(四)实操演练: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2]36号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交通部外派海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交人劳发(1992)36号1992年1月20日)第一条为提高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培养各类航海人才,增强我国在国际航运劳务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对外提供海员劳务服务的单位和经我部批准的外派海员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海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海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我国海员。
第四条初次外派的海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五条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应贯彻学以致用,侧重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原则;以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颁发的专业训练纲要及考试大纲为依据,达到满足国(境)外雇主的需要及适应国际航运技术发展趋势的目的。
第六条外派海员培训是对各级各类外派海员的各项素质进行培养训练,培训内容除海员上岗前的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海上安全知识和外语表述能力外,还应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其中包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等教育。
2.组织纪律、涉外纪律、礼仪和行为规范教育。
3.遵守合同,听从指挥,服从管理的教育。
4.为适应国(境)外雇主要求而进行的专业技术的专项培训或教育。
5.上船实习。
第七条外派海员的专业技术培训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
培训内容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八条外派海员培训结束以后,必须对其进行全面考试、考核。
外派海员专业技术考试发证工作由港务监督局负责。
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外派海员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单位应将合格者名单报有关港务监督局备案。
规章制度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场所;(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
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是航运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船舶是承载货物和人员进行国际贸易的关键工具,而船员则是保障船舶正常运行和安全的重要人员。
有效的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不仅可以提高船舶运营效率,还能够保证船员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发展。
本文将探讨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一、船舶船员管理的重要性1. 提升安全水平:船舶是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特殊工具,船舶船员的管理直接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水平。
良好的船舶船员管理可以确保船员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2. 保证工作效率:船舶船员管理也对船舶的运营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合理分配工作岗位,培训船员具备专业技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实现船舶的高效运作。
3. 促进职业发展:船舶船员的职业发展对整个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和晋升渠道,船舶船员管理可以激励船员提升自身技能,将其作为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增强工作动力,提高整体行业素质。
二、船舶船员培训的重要性1. 提高专业素质:船舶运营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船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各项工作。
船舶船员培训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机会,帮助船员熟悉并掌握航海、通信、安全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
2. 增强应对能力:船舶在海上遭遇不同的天气和海况时,船员需要具备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
船舶船员培训可以模拟各种情景,让船员学习并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增强船员的应急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强化安全意识:航海安全是船舶运营中最重要的一环,而良好的安全意识是预防事故的基础。
通过船舶船员培训,船员可以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风险。
三、优化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的措施1. 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船舶船员管理体系,确保船员招聘、轮岗和晋升等环节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船舶船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船员积极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海船员〔2019〕30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08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签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第五条培训合格证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外,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包括:(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二)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四)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五)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六)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八)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包括:(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第三款第(一)至(六)和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三款第(八)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
船员证书培训计划2024年
船员证书培训计划2024年一、培训目标本培训计划旨在培养一批优秀的船员,使其具有专业的航海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国际海运行业的需求,提高公司的运输效率和安全水平。
二、培训内容1. 航海知识培训(1)海上导航知识(2)海上通信技术(3)船舶维护保养(4)航行规程及国际海商法2. 船舶操纵实践(1)船舶驾驶技术(2)航海器材操作(3)船舶维修技能(4)船舶应急处理3. 船员职业素养(1)国际海员公约(2)海上安全及意外事故处理(3)团队协作和领导能力培养(4)船员礼仪和职业规范三、培训方法1. 理论授课培训教员将通过课堂教学、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向学员传授航海知识和各项技能。
2. 实践训练在海上实习期间,学员将亲身参与船舶操作和维护工作,学习并掌握实践技能。
3.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学员将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并提高应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安排1. 理论课程培训周期为3个月,主要在课堂上进行理论培训。
2. 实践实习实践期为6个月,学员将登船实习,参与航海任务并获得实际操作经验。
3. 毕业考核培训结束后,学员需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将获得船员证书。
五、培训保障1. 学员费用公司将为学员提供全额培训费用和生活补贴,确保学员专心学习。
2. 实习保障学员实习期间,公司将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3. 师资保障公司将聘请资深航海专家作为培训教员,确保培训内容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六、评估与改进1.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学员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培训效果和学员能力表现。
2. 培训体系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公司将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培训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七、结语通过本培训计划,我们将为公司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船员,为公司的发展和海运行业的安全作出贡献。
公司将始终秉承“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持续投入航海人才培训和发展,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的最佳实践分享
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的最佳实践分享近年来,船舶运输业的发展迅速,船舶船员的培训与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的最佳实践,并分享一些成功的案例。
1. 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船舶船员的培训计划应该包括船舶安全、海上救援、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船员的职位和经验水平进行分级,确保每个船员都能够得到必要的培训。
2. 使用现代化培训设备为了提高培训效果,船舶船员培训应该使用现代化的培训设备,比如模拟器和虚拟实境技术。
这些设备可以模拟真实的船舶情景,使船员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获得实践经验。
3. 实施定期培训评估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船舶公司应该定期评估船员的培训成果。
这可以通过组织模拟演练、考试或观察船员的工作表现来实现。
根据评估结果,公司可以调整培训计划,填补船员的知识和技能缺口。
4.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的成功离不开良好的沟通。
船舶公司应该建立起与船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使船员能够及时了解培训计划和公司的政策。
同时,船员也应该有机会提出培训需求和反馈意见。
5.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船舶公司应该为船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以激励他们参与培训和提升技能。
公司可以设立晋升通道或提供进修机会,鼓励船员不断学习和进步。
实践案例:某航运公司的船员培训与管理为了更好地展示船舶船员培训与管理的最佳实践,我们将分享某航运公司采用的一些成功策略。
首先,该公司建立了一套系统完善的培训计划,涵盖了船舶安全、海上救援、紧急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计划根据船员的职位和经验水平进行分级,确保每个船员都能够得到适当的培训。
其次,该公司引入了现代化的培训设备,包括模拟器和虚拟实境技术。
这些设备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模拟真实的船舶情景,为船员提供实践经验,提高培训效果。
此外,该公司定期进行培训评估,以评估船员的培训成果。
评估方式包括模拟演练、考试和工作表现观察等。
根据评估结果,公司调整培训计划,确保船员的知识和技能达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对船员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开展日常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和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投诉或举报,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培训监督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第七条从事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并指定专人对辖区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管理,以满足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相关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船员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培训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可使用远程监控等方式作为监督检查的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存在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要求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中进行记载。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指派人员陪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170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关于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培训的通知各航海院校、船员公司:我局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于目前通过专家评估,为进一步推进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申报信息正确性,同时为推广在航海院校设立远程多考点计算机考试系统,规范考场标准配置,现决定于2007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举办船员业务电子申报系统和远程多考点计算机终端考试系统业务培训,请以下单位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并带上部分45期考试申请材料以便于练习,特此通知。
1. 上海海事大学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3. 上海船员培训中心4.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5.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6.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7. 武汉理工大学8.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9.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0. 重庆交通大学11.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2. 宁波大学13. 浙江海洋学院14.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15.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6. 福建航运学校17. 集美大学船员培训中心18.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19. 泉州海事学校20. 莆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21. 上海远洋船员公司22. 中海上海船员公司23. 厦门海隆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联系人:船员考试中心何君华、卢海珍,电话021-58401250,58400956。
培训地点:上海浦东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901室。
(注:本次培训食宿自理)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提高船员素质与技能的重要措施
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提高船员素质与技能的重要措施船舶船员的管理和培训是保障航海安全、提高船员素质与技能的重要措施。
在船舶航行中,船员的合理分工和良好协作是保证航行安全的基石。
同时,船舶行业的发展要求船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
因此,船舶船员管理与培训成为重中之重。
本文将从船舶船员管理和船员培训两个方面探讨提高船员素质与技能的重要措施。
一、船舶船员管理1. 船员招聘与选拔船舶船员的招聘与选拔是船员管理的第一步,直接决定了船员队伍的素质与能力。
航运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招聘标准,确保招聘的船员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同时注重船员间的匹配性与团队合作能力。
选拔时可以结合面试、试训等方式,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和素质,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船员的适应性。
2. 岗位分工与职责规范船舶船员岗位分工的明确与职责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提高航行安全和船员工作效率。
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类型和船员特长,合理划分各岗位职责,并进行详细说明。
同时,船员间的职责分工需要明确,避免重复劳动和职责模糊。
船员对各自岗位职责的清晰理解,有助于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绩效管理与激励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与激励机制,对于船员素质与技能的提升至关重要。
船舶船员工作时间和劳动环境的特殊性,使得绩效管理需要更加灵活和细致。
船舶航运公司可以通过定期评估船员工作绩效,对表现良好的船员进行奖励和晋升,激励船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船员培训1. 培训需求分析与规划船舶船员培训的第一步是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与规划。
航运公司应根据船队的实际需求和船员的现有能力,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对不同等级的船员进行分类培训,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2. 知识技能培训船舶航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船员工作的基础。
航运公司可以通过开设内部培训课程或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培训,提供船舶航行、海上作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船舶船员还需要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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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远程培训,保证船员远程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船员远程培训,系指利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建设的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实施的船员远程培训,包括选定的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
强制性培训为《船员条例》《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为船员专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等旨在提升船员适任能力的辅助性内容。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船员远程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设和持续更新远程培训平台;
(二)负责确定船员远程培训具体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远程培训平台培训课程的确认。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设置,以及指导监督本辖区远程培训学习点远程培训的开展。
分支(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点培训的开展,包括船员远程培训的报名、培训过程、结果认定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内容,并督促本辖区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四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设立要求为:
(一)所处地理位置方便船员往来学习或者地处偏远地区附近没有符合法定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
(二)满足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管理和维护人员;
(三)能实现对船员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有健全的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船员远程培训点原则上应在船员远程考试点设置。
第五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为船员提供能登录公益平台进行网络远程学习的电脑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场所;
(二)对强制性培训项目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三)为船员提供考试报名、业务咨询等服务;
(四)为在本学习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电子培训档案;
(五)落实船员远程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六条设置远程培训点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船员远程培训计划,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参加远程培训的船员,可根据远程培训计划,在网上报名。
通过审核的船员可凭电子凭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船员远程培训点参加远程培训。
第八条参加强制性培训的船员应当到远程培训学习点参加学习,由远
程培训学习点记录其培训过程并确认学习过程的有效性。
第九条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应当对参加强制培训项目学习的船员的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学习记录打印签名后存档备查。
船员全部培训完成后,可在网上或者远程培训点的自助终端打印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船员可凭强制性培训的远程培训证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用于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应当符合船员远程培训课件制作规范(附件2),并附有相应的教材,在通过主管机关组织按照船员远程培训课件评审规范(附件3)进行的课程确认后方能用于船员远程培训。
第十二条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的船员远程培训学习点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船员远程培训设施、设备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二)船员强制培训学习过程的监控情况;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