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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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知》(吉厅字[2002]1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全省农村经济改革组织协调的有关职责。

(二)增加全省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内设机构调整根据上述职责调整,设立调查研究室和乡镇企业管理处。

(一)调查研究室。

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重大战略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及试点有关工作的建议;负责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对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负责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乡镇企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乡镇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拟订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研究、分析乡镇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经济运行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科技创新、推行质量规范化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我市地方性审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三)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职责。

(四)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加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拟订实施细则;研究经济全球化、对外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长府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电话答复稿》(吉编办电复字〔2011〕108号),设立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三)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五)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协调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加快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城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对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安全保障问题的研究落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全市粮食购销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成品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和启动粮油应急预案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和帮助灾区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粮食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长府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通知》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政策措施,是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机制的重大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积极而为,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做好土地补偿费调查摸底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长府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6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长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6日长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市审改办统筹协调和审查、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权责清单需进行调整时,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

第八条实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二)调整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定依据、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职能调整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调整文件等材料;(三)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部门职责、职责边界、监管制度、服务事项发生变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09〕67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划归市市政公用局;将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将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工作职责划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和建设系统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土地、规划、房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绿化、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长府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长春市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依靠科技全面提升我市农业科技贡献率,增强科技对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支撑作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换升级步伐,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科技效益年活动(以下简称“效益年”活动)。

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技效益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主要目标,以加强科技示范与推广为主要手段,坚持“政府主导、项目带动、资源整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和技术培训能力,实现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推进农业科技快速进村、到社、入户,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组织开展“效益年”活动,应把握和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效益年”活动纳入到重要工作日程,广泛动员和组织涉农科技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二是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把握关键环节。

把谋划和实施重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作为“效益年”活动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长府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日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执法职责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

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信息,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四)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日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裁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等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梳理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对行政裁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承担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承办,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提交行政裁决材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基建计划、投资、建设、修缮项目、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

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管理;负责市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将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的文电收发、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公文集中交换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五)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起草市政府工作新闻信息计划、新闻信息稿件,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等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由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承担的民生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市民生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民生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计划并协调实施。

(二)负责汇总安排全市民生工作项目,拟订全市年度民生行动计划和任务分解书;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推进民生计划任务的具体落实,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负责民生工作调研,分析民生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

(四)负责综合汇总全市民生工作情况,起草市政府年度民生工作总结报告。

(五)负责全市民生工作表彰事宜和信息宣传工作。

(六)负责全市年度民生工作大会及民生工作调度会会务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一)综合计划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民生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民生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计划;负责拟订全市年度民生工作行动计划和任务分解书,指导县(市)区民生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民生工作调研,分析民生工作动态;负责综合汇总全市民生工作情况,起草市政府年度民生工作总结报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9〕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9〕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长府办函〔201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30日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修订稿)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全市范围内粮油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粮、油、盐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96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18〕58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粮油应急状态下,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油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油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当出现区域性粮油供求紧张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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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07
【实施日期】2009.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长府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君子兰产业发展管理服务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
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全市农业生产。

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管理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办农业涉外事务。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农业各产业地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按规定权限,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
农机安全监理。

(七)承担全市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

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我市有关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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