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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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转让定价规则
日期:2019年11月11日
印度尼西亚(“印尼”)的转让定价法规则以公平交易原则为基础,不设特定的定价方法层级制度,而是根据具体的交易选择最合适的定价方法,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
一、印尼转让定价规则适用的交易类型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满足“特殊关系”条件的交易。纳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源于双方之间的依存关系、所有权或股权份额、是否参与参与管理或技术等。此外,个别纳税人之间的关联方也可能是因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造成的。根据《印尼所得税法》第18条第(4)款的定义,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存在“特殊关系”:(1)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名纳税人至少25%的资本;(2)控制其他纳税人,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同一控制之下;(3)通过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建立了家庭关系。“纵向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儿子或女儿;“横向旁系血亲”是指亲戚;“纵向直系姻亲”是指岳父母、继子或继女;“横向旁系姻亲”是指其他姻亲。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国内和跨境交易。
二、印尼转让定价方法
印尼税务总局接受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转让定价方法。然而,如果能够以同样可靠的方式应用传统交易方法和交易利润方法,则传统交易方法比交易利润方法更可取。此外,在能够以同样可靠的方式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另一种转移定价方法的情况下,首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找不到可靠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指南》,税务总局将重点放在选择特定类型的交易最合适的方法上,而不是建立严格的方法层级。
印尼的转让定价没有严格的方法层级结构,税务总局遵循《准则》的“自然等级制度”。通常,建议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并且在实践中税务总局期望做出足够的努力来确定合适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每种转让定价方法的优缺点;(2)基于关联交易性质,通过功能分析确定方法的适当性;(3)提供关于独立交易的有效信息;(4)关联方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的可比性程度,包括是否需要进行任何适当的调整以消除比较的交易或企业之间的任何重大差异。
对于有形或无形财产交易,税务总局接受以下五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配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税务总局还接受其他方法作为无形资产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例如使用基于收入的方法,基于成本的方法或基于市场的方法的估值技术。
对于集团的内部服务交易,税务总局已接受以下三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利润方法。
印尼法规还提供了详细的准则以评估集团内部服务和无形财产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此情况下必须分层级应用严格的测试,以证明集团内部服务和无形财产交易的公平性。
对于贷款交易,税务总局仅接受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方法。当前的转让定价法规没有具体
提及用于商品的方法。但是,在有关转让定价的现行法规中,税务总局鼓励对商品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方法。
三、转让中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
印尼税务总局需要单独的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根据PMK 213的规定,主文件和本地文件至少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主文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图表以及每个成员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集团开展的商业活动;集团拥有的无形资产;集团开展的金融和融资活动;上级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关联方交易的税务信息。
本地文件:纳税人的业务身份和活动;关联方和独立交易信息;公平交易原则的确定;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影响价格或利润水平形成的非金融事件或事实。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印度尼西亚语提供(对于经批准保留英语簿记的纳税人而言,可以提供英语文本,但必须随附印度尼西亚语译本)。除了遵守强制性文件要求之外,准备和保留适当的转让定价文件的主要好处是方便税务总局将来对任何转让定价的查询,并且帮助纳税人实现并维持较低的转移定价风险评级。
印尼采用自我评估系统,公司自行设定转让价格。纳税人应确保拥有文件证明事前关联方交易的转让价格已按公平原则确定。经过税务审计后,拥有此文件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税务总局。如果纳税人没有任何文件来支持其转让定价政策,则印尼税务局很有可能在税收审计过程中做出重大调整,例如拒绝扣除管理服务费或支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保持良好的转让定价文档有助于证明纳税人在合理调整其纳税申报表的转让定价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备将来查询。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交转让定价文件。转让定价国别报告的提交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完成,并提交下一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国别报告电子通知。税务总局可以要求进行合规性检查、税务审计等程序。
四、印尼转让定价过程中双重征税的救济
相互协商程序
在印尼,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可以由纳税人通过税务总局或税收协定合作伙伴国家或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印尼纳税人应在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总局第二规章局提交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应提供有关以下事项的某些信息或解释:(1)纳税人的身份;(2)有关外国纳税人的身份,包括住所证明或居民证明;(3)有关的会计年度;(4)居民纳税人或税收协定伙伴国税务机关采取的被认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行动;(5)税收协定伙伴国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整的交易的说明,包括交易的内容、调整的金额和依据;(6)纳税人对税收协定伙伴国税务机关所做调整的意见。纳税人必须在相互协商程序请求中提交来自税收协定合作伙伴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外国纳税人的住所证明。
预约定价计划
印尼设有预约定价协议计划,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都可以通过预约定价协议而被覆盖,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关联方服务、费用分摊安排和包含保证金的金融交易,以及从事金融工具的全球贸易金融机构的收入分配。
PMK 7列出了获取预约定价协议流程或步骤的两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建立预约定价协议阶段,包括:纳税人提交初步讨论请求;纳税人与税务总局之间的初步讨论;纳税人提交预约定价协议申请;税务总局组建预约定价协议团队;预约定价协议团队和纳税人对预约定价协议申请的分析、评估和讨论;起草和最后确定预约定价协议文件;正式完成预约定价协议文件,并由税务总局发布法令。第二个阶段是实施阶段,其中包括通过年度合规报告对预约定价协议进行评估,并可能在下一年提交新的预约定价协议申请。
预约定价协议计划独立于税务部门的审查职能,也独立于主管其他双重征税的主管部门官员的职能。如果税务总局未批准或驳回纳税人的预约定价协议申请,则所有纳税人的文件都将退还给纳税人。税务总局不能在预约定价协议流程中使用任何文档进行税务审计和税务调查。
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优势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转让定价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确定性并简化税收计算。其优点包括:减少未来进行的关联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增强的可预测性;确定适用于特定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一旦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就降低了持续的合规成本和报告要求;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尤其是在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的情况下;避免进行昂贵且费时的诉讼或检查;税务总局方面对业务有更好的了解;在非对抗性环境中与税务总局建立或改善关系等。但是,预约定价协议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会产生外部费用、不保证税务机关会同意纳税人可以接受的条款、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总局自愿提供大量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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