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中止以及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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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中止以及引发的问题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本专题主要针对除正常休息休假外,劳动合同中止的几种特殊情形,以及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止事由消失后产生的结果,结合相关的法规和案例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
1、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
2、中止期限指的是决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最后时限。依中止原因不同,有的能够预见并确定,有的却不能。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请假照顾生病亲属与劳动合同中止
【案例】徐某是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徐某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了企业的嘉奖。半年后,徐某收到国外亲属来电,称其在国外患病,希望徐某能去看望,徐某思考再三,决定请假前往,于是向企业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徐某的工作很满意,同意了他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在国外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徐某虽仍存好感,但认为再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徐某尽快回来。又一个月后,徐某回到企业上班,被告知: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徐某工作,请徐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徐某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徐某请假离职四个月,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
本案中,徐某因出国探亲而请假四个月,其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其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徐某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可予中止履行;徐某应企业要求缩短假期尽快回来并继续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应已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企业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反而做出终止合同决定缺乏依据。
案例2 劳动者应征入伍与劳动合同的中止
【案例】李某是某化工厂的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期间,正处于征兵年龄段中的李某,各项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被当地征兵部门征召入伍。李某参军入伍后的某日,李某的家属收到了化工厂发来的信函,说由于李某已经应征入伍,将在几年之内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单位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家属代理相关手续。李某家属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国家兵役义务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应与其它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区别;而且自己愿意在服役期满后继续回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在自己服役期未满时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委托家属与单位交涉,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劳动者应征入伍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入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特殊情况消失后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虽因应征入伍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但其情况属于应当中止履行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化工厂不能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中止现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李某服役期满后双方恢复履行原订劳动合同。
案例3 员工被收容审查,企业应该中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杨先生与某企业签订的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所在企业准备将其辞退,杨先生的家属咨询了劳动部门后,
向企业提出异议。企业人事部门对此感到困惑:员工违法了,还要保持劳动关系吗?
【评析】这类情况并不罕见,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杨先生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审查,但并未定罪结果难料。这是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据此,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合同中止,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当该职工被宣告错捕,无罪释放,企业就应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在审理期间,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就是中止;反之,如果该职工经审理确有问题,被定罪量刑,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这两种情况,都是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
案例4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应记入医疗期,解除合同要合法
【案例】2000年9月,殷某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专门从事产品外观设计及广告宣传工作。2002年,殷在逛街时不慎跌了一跤,造成髌骨骨折和腰部扭伤,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才算基本痊愈。出院后,殷立即上了班。6月份殷某怀孕流产,不得已休了20天的假。20天后,殷刚上班便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殷半年内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超过了她应享受的3个月的医疗期。
【评析】该案中,医疗期是否届满是解决争议的关键。超过医疗期,即使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有权决定员工的去留。依规定,医疗期只适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两种情况,对于流产并不适用。按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享受的产假自然不能与病假的医疗期混同,因而上例中用人单位将殷病假和流产产假都记为医疗期是不对的,解除殷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法不符。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所谓“中止期限”指的是决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最后时限,依中止原因不同,有的能够预见、确定,有的却不能。劳动合同期限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的起讫时间,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外,它都具有明确的合同终止日期。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中止常常与劳动合同解除联系紧密,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