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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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 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4) 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
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1、人工、机械的降效费(由于集中抢工,人员机械不能按照最优的配置施工,使部分人员机械的效率降低)。
2、文明环保费用的集中扩大投入
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对知识点的提问:
本工程各工作相关参数见下表:
3)压缩工作H。
同时压缩工作C和工作D的赶工费率最低,故应对工作C和工作D同时进行压缩。
工作C最大可压缩天数为3天,故本次调整只能压缩3天,因此增加费用为3×100+3×300=1200(元)总工期为:175-3=172(天)关键线路:B-D-H和B-C-F-H两条。
④剩下压缩方式中,压缩工作H赶工费率最低,故应对工作H进行压缩。
工作H压缩2天,因此增加费用为2×420=840(元)总工期为:172-2=170(天)
⑤通过以上工期调整,工作仍能按原计划的170天完成。
(2)所需投入的赶工费为:1000+1500+1200+840=4540(元)
(3)调整后的关键线路为:A-B-D-H和A-B―C―F-H。
(4)调整后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
老师好:
案例教材第二章第案例十一题,第二个小问题中在压缩E2B4后工期为268天,满足了合同工期要求,同时费用也达到了最经济。如果此时工期还没有满足合同要求,但是费用已达到最低,是否还有继续压缩工期?如果还有压缩工期,那么费用达不到最经济。请老师讲解,谢谢
如何解决赶工费用的补偿问题
(发稿时间:2004-12-28 0:00:00 阅读次数:3763)
前面几期我们讨论了关于“谁承担不可预见的地质状况的风险”的问题,接下来的两期我们将讨论赶工费用的补偿问题。
我相信你们中的大多数都碰到过由于业主的原因而致使项目延误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你们可能觉得你们有权就这类延误获得工期的延长,但是往往业主或工程师不同意或拒绝对延长工期。业主和工程师不同意的原因可能因为他们不认为造成这些延误是他们的责任,或仅仅因为他们认为你们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们为什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或没有按照正确的程序来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发生的是业主或工程师将坚持要承包商按照原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否则一旦超过这一日期,则承包商将因其未按时完工而支付违约赔偿金。承包商知道如果要按照原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则他就必须赶工。但是业主或工程师很少会发出明确或清楚地赶工指示。通常,这样的指示不像是提出赶工的要求,而更像是一种威胁,即如果完工日期延误则将要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果在违约赔偿金数量很大,且合同又不允许承包商在完工前进行仲裁或以其它中间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承包商就毫无疑问的面临两难境地
了。
承包商是否应该坚持有权获得工期延长?还是应当迫于业主和工程师的压力作出让步,在保留其在完工后要求业主支付额外款项的基础上赶工?两者之间,通常很难做出选择。承包商不可能对其立场完全有信心。事实通常是非常复杂的,且违约赔偿金可能会很高。对于承包商来说赶工的成本可能比在没有获得工期延长保证的情况下所要支付的违约赔偿金要低。从商业角度考虑,通常承包商除了赶工,并在以后把握机会就其赶工成本得以偿付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
在像这样的情况会出现“未受业主指示的赶工(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方面的索赔。这里所讲的“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是指在业主委发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加快他的工作以弥补因业主造成的延误。关于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的索赔最早出现在二战后美国联邦采购承包中。这几年中,很多国家的承包商都尝试提出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