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原理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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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l, Crozier, Chazel 等人喜欢运用“资源”这个概念。认为权力的运用便是在一个特定 的环境中占有和支配政治资源。综合分析他们的理论,政治资源可以被区分为以下几类:1) 与物质财富及服务支配权有关的资源:包括金钱—人类一切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的基础;包 括分配权,不仅仅是劳动果实的分配,也包括岗位、工作的分配。2)与文化、精神的支配 权有关的资源:包括对资讯、对传播媒介的控制权;声誉与名望;合法性。3)与对强制性 力量的占有有关的资源:包括对军队与警察的控制;立法权。
第二节 政治权力的运用 一、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
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一下前人对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的讨论。 目的:1)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回答 1:从柏拉图开始,大部分理想主义者对权力运用目的的回答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回答 2:极少部分的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为了自己或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 回答是最为彻底而系统的。其中阶级观点的提出表明,人是划分为阶级的,不存在超阶级的 全体利益。政治权力运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区别在于谁是统治阶级,人数 的多寡。 回答 3:功利主义者的回答或现实主义者的回答:不会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但可以争 取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治权力的运用,与政治一样,应当是一种妥协,而不应是一 部分人/阶级压倒另一部分人/阶级。 目的:2)政治权力的运用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的道德、本性得到提升,还是让他们过一个更 加富庶的物质生活? 回答 1:绝大部分圣贤的回答是前者,即让被统治者/人民变得更好。可以这样讲,几乎 所有的宗教或理想主义都带有某种禁欲主义色彩。 回答 2:一部分现实主义者、相对主义者、非理性主义者认为是使人过得更好:理由或 是人的劣根性不可改造,或是最终目标不可知。 原则或方式: 暴力/强迫性的与非暴力/强迫性的。 在任何社会中,政治权力运用的原则/方式都首先是暴力/强迫性的,因为政治权力的本 质便是如此,它的运用必然要以暴力/强制为依托。 当然,政治权力的运用也可以有非暴力/强制性的一面。说服奖酬固然是一种例子,但 我们更多见的是用官方的意识形态来规范、诱导被统治者的行为的方法来达到运用政治权力 的目的。但归根结底,暴力和强制都是政治权力运用原则、方式的本质特征,是非暴力形式 的基础和依托。 依法的或不依法的 在初始意义上,政治权力是一种暴力/强制性力量,它的行使未必需要法的依托,也不 以依法为前提: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不依法律而行使。而依法行使权力的历史一是比较 晚,二是即使如此,也未必存在于一切领域、一切方面。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否依法与是否暴烈不呈简单的函数关系。 在现代意义上,依法行政的优越性是不容置疑的,它减少了不确定性,保护了被统治者
与之相对的,也有人的自我控制、自我限制,即个人主动地将自己遇到的外部限制内化 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自我的限制。
按照 Parson 的角色理论,控制可以通过社会角色的派定而实现: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 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因其所处的地位而不得不担任不同的角色(一个人经常是几个角色 的复合体),每一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行为方式。个人自由因此受到了限制,而社会/政治权 力通过对角色的派定实现了对个体的控制。
这种理论比较简单,但在实际运用上有两个问题: A)在西方现代国家的各级决策机构中,总有一些人(经常是领袖、或因此成为领袖)能够 更早地感觉到多数意志,他们自然会试图第一个将此意志进行总结、表述。在行为主义者的 眼中,他们当然是决策者,是政治行为、政策的动因。但我们看到,决策并不是完全由他们 做出的,而是一个各种因素、各种角色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一种综合结果。
上面的三种理论都是试图从某种角度来说明权力关系的特征、特性,也都在某种意义上 使我们加深了这种认识。但我们还可以加上一些自己的思考。
我们可以将政治权力区分为命令权和影响权。这两者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军队军官 对士兵的权力显然与记者对读者的权力不完全一样。在我们这里,命令权与影响权的区别在 于: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命令权时,受众无法逃避权力关系的范围。他的选择是:服从,或 不服从而受到惩罚。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影响权时,受众可以有的态度或选择是:接受影响, 从而进入权力的范围,以便得到若干利益。不接受影响,从而逃离权力的范围,得不到预期 的好处。或者说,命令权伴随着的是惩罚,而影响权伴随着的是吸引或诱惑。
第一节 权力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特性
历代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汗牛充栋。我们可以尝试将他们的主要观点概括为三种理论: 政治权力是对自由的可能威胁,政治权力构成了某种政治行为的动因,政治权力是一种不平 等的交换的产物。 1)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对他人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是绝大部分传统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因为政治权力象征着国家,而自由象征着个人,这本 来就是两个互相对立的概念。我们可以法国著名的哲学词典 Lalande 对自由的定义为例:“自 由的一般意义可定义为人的一种状态,即他的行动不受除自己意志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 如果我们同意此定义,那么对某一个人行使权力当然会限制、乃至剥夺其自由。由此,我们 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A) 自由是否意味着个人意志的完全独立?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政治领域中,个人自由意味 着人的思想、表达及行动完全脱离政治权力的控制;法律的任务是保护而非限制、更不用说 禁止这种自由。这种观点表达了人权和法制国家的思想,其代表人物是 Benjamin Constant 的《De la liberté des anciens comparées à celle des modernes 》。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民主参 与的政治自由,而并不谋求限制政治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干涉。与此不同的,现代人所要求的
按照政治社会学家们的结论,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两种形态:首先是外部控制,即 一系列的、在外部强制性地加于他们意志之上的规章制度。它可以是制度性的,如法律法规; 也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如行为规范、语言、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这种外部控制规定了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对制度性外部控制的来源比较容易判定:是立法者。社会文化性的外部控制来源则比较 难以定位,它更多地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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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个人独立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它要求有个人自己的天地,政治权力不应干涉,只应尊 重、保护。并不必须意味着对政治生活、尤其是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穆勒:“政治权力能 够合法地违背文明社会中的一个成员的意志的唯一条件是阻止他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功 利主义》) B)自由可否被理解为被统治者对政治权力的行为的同意?
因此这种理论在运用上有可能将事实简单化、甚至部分扭曲事实。如将表面上的决策者 认作事实上的决策者,或将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个人化。 B)达尔的理论天然意味着甲和乙在利益和欲望上的不一致:正因为如此,甲才会可以使乙接 受或采取一个违心的行为。如果在某时某事上甲和乙在利益和欲望上都完全一致,他们的选 择当然也会一致。那么此时甲是否还对乙行使着权力?按照 Dahl 的理论,回答应当是否定 的:因为两者的选择一致,不存在谁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的问题。但是在事实中,我们又应 注意到两种现象:一、即令两者一致,权力关系也依然存在。二、有着所谓的“负权力”, 即乙一定要避免给人以印象说他俯仰由人,所以要发出不同声音。而这与他的利益与欲望不 一定直接相关。 3) 将权力关系理解为一种不平等交换
因此,法学解释的重点在于被统治者对政治权力及行为的是否同意。这种解释本身似乎 并没有什么漏洞,但问题是它没有顾及到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或心理状态。事实上,并非所 有的契约都准确地反映了人们的真实意志。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人们行为(在这里是同意) 的动机。
这种哲学思辨是重要的,但有时过于理论化,过于考虑到政治权力的伦理方面。所以又 可以采用社会学的思路,观察一下权力的实际运用。 2) 政治权力的运用构成了某种政治行为的动因
Dahl 指出,政治权力的运用实际上构成了、解释了人们的某种政治行为、政治中某种政 策的动因、因果关系:我们说甲对乙行使了权力,其意义是:甲使乙做了一种行为 A,而乙 不能做或没有做行为 B,或不能/没有用另一种方式做行为 A。这种理论的特点是有助于理 清某一政治行为的动因,并在权力与责任两个概念之间建立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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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而政治权力的依法运用的最大优点是限制了统治者的行动自由,限制了政治权力本身。
二、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控制与支配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过的那样,政治权力的运用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行为 的一种控制,是对他们自由的一种限制。他们的行为因此被分成了允许的/不允许的、正常 的/不正常的、合法的/不合法的。
按照 Peter Blau 的看法(《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NY 1964),人际关系可以 被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在卖主与顾客中,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在顾主和雇员中是 劳动与工资的交换。如果没有权力的作用,交换应当是平等的。而权力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 以使交换变得不平等:如果顾客为某一商品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就说明他在与卖主的关系中 处于弱势,而后者显然拥有某种他不具备的权力。社会中任意两方之间的地位/权力越不平 等,出现不平等交换的可能性便越大。
Bourdieu 应用了另一个概念:行为方式。在他看来,在那些规范性很强的社会中,尤其 是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是由习俗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共同决定的:行为方式+社会环境= 人的行动。按照他的定义,行为方式是一个继承了过去的一切经验、持久的、可以流传下去 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外部,尤其是政治权力对个人的限制和 支配。如个人不遵从此行为方式,将受到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双重惩罚,所以在社会学观 察中,很少有人能逃脱行为方式的制约。
如果对某人行使政治权力意味着限制他的自由,那么他的同意当然便是十分重要的。法 学家对此的回答可以是十分清楚的:人的行为可以分成两大部类:契约和单方面行为。契约 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在意志完全独立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共识。在法学角度看,一个合法的 契约当然与个人自由原则决不冲突,即使它确实限制了其中一些人的自由。反之,单边行为, 不管是法律、是法令,只要没有得到对象的同意,就在法理上不合法、无效。
这种交换理论的优点很明显,它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权力关系是一种选项、一种选择, 而不是一种单向的、封闭的指令:如果……,就会……;如果另一样,就会……。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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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用程度可由权力拥有者、运用者从不平等交换中得到的好处来衡量。三、很自然的,权 力现象并不只存在于一时、一个孤立的交换之中。权力的持有者天然倾向于将自己的优势扩 大到各个领域、各个时间段。
第一章
政治权力
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的区别: 前者起源较晚,是法治传统、封建社会、特别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它建立在法制的基础 上,依赖法的保护。权利的概念也一直在发生着演变。后者从人类一有社会生活时即已出现, 甚至早于国家。它可以建立在法、合法性的基础上,但法不是它的必要条件。权力首先是一 种力,一种暴力,一种强制支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本质是超时空的,而且变化不是 很大。它不要求其他事物的保护,相反,它更多地是保护者。 从制度的角度来讲,政治权力指的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具体意义上的国家机构。 从事实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能源、资源、能力,或用经济学的术语,是一种资本。 但更确切地讲,政治权力应被理解为一种关系,它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类社会中的 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对另一个人、另一部分人的领导、命令、支配关系。这个意 义上的权力强调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韦伯在《经济与社会》 中说:“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 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对某一个人的权力与做某一件事 的权力是不同的。所谓做某一件事的权力是指采取某一行动的能力问题,或是物质方面的能 力,或是法律意义上的能力(得到法律承认的能力)。做某一件事的能力未必是一种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对政治权力的这三种观察角度各有其特点。但我们认为第三种最能够揭示政治权力的内 容,反映其实质。归根结底,我们这门课的兴趣点是人类社会,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力现象。 而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当然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第二节 政治权力的运用 一、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
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一下前人对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的讨论。 目的:1)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回答 1:从柏拉图开始,大部分理想主义者对权力运用目的的回答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回答 2:极少部分的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为了自己或一部分人的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 回答是最为彻底而系统的。其中阶级观点的提出表明,人是划分为阶级的,不存在超阶级的 全体利益。政治权力运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区别在于谁是统治阶级,人数 的多寡。 回答 3:功利主义者的回答或现实主义者的回答:不会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但可以争 取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治权力的运用,与政治一样,应当是一种妥协,而不应是一 部分人/阶级压倒另一部分人/阶级。 目的:2)政治权力的运用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的道德、本性得到提升,还是让他们过一个更 加富庶的物质生活? 回答 1:绝大部分圣贤的回答是前者,即让被统治者/人民变得更好。可以这样讲,几乎 所有的宗教或理想主义都带有某种禁欲主义色彩。 回答 2:一部分现实主义者、相对主义者、非理性主义者认为是使人过得更好:理由或 是人的劣根性不可改造,或是最终目标不可知。 原则或方式: 暴力/强迫性的与非暴力/强迫性的。 在任何社会中,政治权力运用的原则/方式都首先是暴力/强迫性的,因为政治权力的本 质便是如此,它的运用必然要以暴力/强制为依托。 当然,政治权力的运用也可以有非暴力/强制性的一面。说服奖酬固然是一种例子,但 我们更多见的是用官方的意识形态来规范、诱导被统治者的行为的方法来达到运用政治权力 的目的。但归根结底,暴力和强制都是政治权力运用原则、方式的本质特征,是非暴力形式 的基础和依托。 依法的或不依法的 在初始意义上,政治权力是一种暴力/强制性力量,它的行使未必需要法的依托,也不 以依法为前提: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不依法律而行使。而依法行使权力的历史一是比较 晚,二是即使如此,也未必存在于一切领域、一切方面。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否依法与是否暴烈不呈简单的函数关系。 在现代意义上,依法行政的优越性是不容置疑的,它减少了不确定性,保护了被统治者
与之相对的,也有人的自我控制、自我限制,即个人主动地将自己遇到的外部限制内化 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自我的限制。
按照 Parson 的角色理论,控制可以通过社会角色的派定而实现: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 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因其所处的地位而不得不担任不同的角色(一个人经常是几个角色 的复合体),每一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行为方式。个人自由因此受到了限制,而社会/政治权 力通过对角色的派定实现了对个体的控制。
这种理论比较简单,但在实际运用上有两个问题: A)在西方现代国家的各级决策机构中,总有一些人(经常是领袖、或因此成为领袖)能够 更早地感觉到多数意志,他们自然会试图第一个将此意志进行总结、表述。在行为主义者的 眼中,他们当然是决策者,是政治行为、政策的动因。但我们看到,决策并不是完全由他们 做出的,而是一个各种因素、各种角色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一种综合结果。
上面的三种理论都是试图从某种角度来说明权力关系的特征、特性,也都在某种意义上 使我们加深了这种认识。但我们还可以加上一些自己的思考。
我们可以将政治权力区分为命令权和影响权。这两者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军队军官 对士兵的权力显然与记者对读者的权力不完全一样。在我们这里,命令权与影响权的区别在 于: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命令权时,受众无法逃避权力关系的范围。他的选择是:服从,或 不服从而受到惩罚。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影响权时,受众可以有的态度或选择是:接受影响, 从而进入权力的范围,以便得到若干利益。不接受影响,从而逃离权力的范围,得不到预期 的好处。或者说,命令权伴随着的是惩罚,而影响权伴随着的是吸引或诱惑。
第一节 权力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特性
历代学者对此问题的探讨汗牛充栋。我们可以尝试将他们的主要观点概括为三种理论: 政治权力是对自由的可能威胁,政治权力构成了某种政治行为的动因,政治权力是一种不平 等的交换的产物。 1)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对他人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是绝大部分传统政治哲学家的观点。因为政治权力象征着国家,而自由象征着个人,这本 来就是两个互相对立的概念。我们可以法国著名的哲学词典 Lalande 对自由的定义为例:“自 由的一般意义可定义为人的一种状态,即他的行动不受除自己意志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 如果我们同意此定义,那么对某一个人行使权力当然会限制、乃至剥夺其自由。由此,我们 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A) 自由是否意味着个人意志的完全独立?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政治领域中,个人自由意味 着人的思想、表达及行动完全脱离政治权力的控制;法律的任务是保护而非限制、更不用说 禁止这种自由。这种观点表达了人权和法制国家的思想,其代表人物是 Benjamin Constant 的《De la liberté des anciens comparées à celle des modernes 》。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民主参 与的政治自由,而并不谋求限制政治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干涉。与此不同的,现代人所要求的
按照政治社会学家们的结论,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两种形态:首先是外部控制,即 一系列的、在外部强制性地加于他们意志之上的规章制度。它可以是制度性的,如法律法规; 也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如行为规范、语言、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这种外部控制规定了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对制度性外部控制的来源比较容易判定:是立法者。社会文化性的外部控制来源则比较 难以定位,它更多地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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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个人独立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它要求有个人自己的天地,政治权力不应干涉,只应尊 重、保护。并不必须意味着对政治生活、尤其是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穆勒:“政治权力能 够合法地违背文明社会中的一个成员的意志的唯一条件是阻止他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功 利主义》) B)自由可否被理解为被统治者对政治权力的行为的同意?
因此这种理论在运用上有可能将事实简单化、甚至部分扭曲事实。如将表面上的决策者 认作事实上的决策者,或将一个复杂的决策过程个人化。 B)达尔的理论天然意味着甲和乙在利益和欲望上的不一致:正因为如此,甲才会可以使乙接 受或采取一个违心的行为。如果在某时某事上甲和乙在利益和欲望上都完全一致,他们的选 择当然也会一致。那么此时甲是否还对乙行使着权力?按照 Dahl 的理论,回答应当是否定 的:因为两者的选择一致,不存在谁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的问题。但是在事实中,我们又应 注意到两种现象:一、即令两者一致,权力关系也依然存在。二、有着所谓的“负权力”, 即乙一定要避免给人以印象说他俯仰由人,所以要发出不同声音。而这与他的利益与欲望不 一定直接相关。 3) 将权力关系理解为一种不平等交换
因此,法学解释的重点在于被统治者对政治权力及行为的是否同意。这种解释本身似乎 并没有什么漏洞,但问题是它没有顾及到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或心理状态。事实上,并非所 有的契约都准确地反映了人们的真实意志。因此,我们要注意研究人们行为(在这里是同意) 的动机。
这种哲学思辨是重要的,但有时过于理论化,过于考虑到政治权力的伦理方面。所以又 可以采用社会学的思路,观察一下权力的实际运用。 2) 政治权力的运用构成了某种政治行为的动因
Dahl 指出,政治权力的运用实际上构成了、解释了人们的某种政治行为、政治中某种政 策的动因、因果关系:我们说甲对乙行使了权力,其意义是:甲使乙做了一种行为 A,而乙 不能做或没有做行为 B,或不能/没有用另一种方式做行为 A。这种理论的特点是有助于理 清某一政治行为的动因,并在权力与责任两个概念之间建立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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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而政治权力的依法运用的最大优点是限制了统治者的行动自由,限制了政治权力本身。
二、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控制与支配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过的那样,政治权力的运用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行为 的一种控制,是对他们自由的一种限制。他们的行为因此被分成了允许的/不允许的、正常 的/不正常的、合法的/不合法的。
按照 Peter Blau 的看法(《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NY 1964),人际关系可以 被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在卖主与顾客中,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在顾主和雇员中是 劳动与工资的交换。如果没有权力的作用,交换应当是平等的。而权力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 以使交换变得不平等:如果顾客为某一商品付出了过高的代价,就说明他在与卖主的关系中 处于弱势,而后者显然拥有某种他不具备的权力。社会中任意两方之间的地位/权力越不平 等,出现不平等交换的可能性便越大。
Bourdieu 应用了另一个概念:行为方式。在他看来,在那些规范性很强的社会中,尤其 是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是由习俗与社会环境的影响共同决定的:行为方式+社会环境= 人的行动。按照他的定义,行为方式是一个继承了过去的一切经验、持久的、可以流传下去 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外部,尤其是政治权力对个人的限制和 支配。如个人不遵从此行为方式,将受到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双重惩罚,所以在社会学观 察中,很少有人能逃脱行为方式的制约。
如果对某人行使政治权力意味着限制他的自由,那么他的同意当然便是十分重要的。法 学家对此的回答可以是十分清楚的:人的行为可以分成两大部类:契约和单方面行为。契约 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在意志完全独立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共识。在法学角度看,一个合法的 契约当然与个人自由原则决不冲突,即使它确实限制了其中一些人的自由。反之,单边行为, 不管是法律、是法令,只要没有得到对象的同意,就在法理上不合法、无效。
这种交换理论的优点很明显,它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权力关系是一种选项、一种选择, 而不是一种单向的、封闭的指令:如果……,就会……;如果另一样,就会……。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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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用程度可由权力拥有者、运用者从不平等交换中得到的好处来衡量。三、很自然的,权 力现象并不只存在于一时、一个孤立的交换之中。权力的持有者天然倾向于将自己的优势扩 大到各个领域、各个时间段。
第一章
政治权力
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的区别: 前者起源较晚,是法治传统、封建社会、特别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它建立在法制的基础 上,依赖法的保护。权利的概念也一直在发生着演变。后者从人类一有社会生活时即已出现, 甚至早于国家。它可以建立在法、合法性的基础上,但法不是它的必要条件。权力首先是一 种力,一种暴力,一种强制支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本质是超时空的,而且变化不是 很大。它不要求其他事物的保护,相反,它更多地是保护者。 从制度的角度来讲,政治权力指的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具体意义上的国家机构。 从事实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能源、资源、能力,或用经济学的术语,是一种资本。 但更确切地讲,政治权力应被理解为一种关系,它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类社会中的 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对另一个人、另一部分人的领导、命令、支配关系。这个意 义上的权力强调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韦伯在《经济与社会》 中说:“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 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对某一个人的权力与做某一件事 的权力是不同的。所谓做某一件事的权力是指采取某一行动的能力问题,或是物质方面的能 力,或是法律意义上的能力(得到法律承认的能力)。做某一件事的能力未必是一种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 对政治权力的这三种观察角度各有其特点。但我们认为第三种最能够揭示政治权力的内 容,反映其实质。归根结底,我们这门课的兴趣点是人类社会,是人类社会中的权力现象。 而在人类社会中,权力当然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