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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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公司希望向银行贷款,银行告知,A 公司必须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包,银行才同意放贷。银行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不良资产包明细表》,该表格简要列举了该不良资产包中各债权的金额及担保物情况。银行将通过一家资产管理公司

B 公司作为中间渠道,由银行先将不良资产包转让给B公司,再由B公司转让给A公司。

银行要求,A公司需要向B公司签署一份《承诺函》,承诺:“我司有意从贵司处购买不良资产包,为表诚意,我公司自愿向贵司支付诚意金,并做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我司将于 2018年6月25日前将诚意金人民币9400万元支付至贵司账户”;还承诺:“如我司竞买成功,同意将该金额直接转为首期转让款,如未竞买成功,同意贵司全额无息退还”,并声明:“我公司对标的资产已做充分尽调,自愿承担其瑕疵。”

为解决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A 公司在未做尽调的情况下,同意以此种方式贷款,并由其关联公司C公司签署了《承诺函》,支付了诚意金。随后,B公司从银行处受让了不良资产包。现A公司尽调后发现,该不良资产包中,部分资产失实,资产包实际价值为 0。

(1)本案中,诚意金94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

诚意金9400万应当属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结合本案,银行要求A 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如A公司竞买成功,同意将该金额直接转为首期转让款,如未竞买成功,同意贵司全额无息退还”。”这一约定正符合了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因此9400万元的诚意金应当属于投标保证金。

(2)银行搭售不良资产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具体依据是什么?

银行搭售不良资产包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可知贷款是银行的基本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银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发放贷款。

另外,中国银监会在《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强调:“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综上可知,案例中银行借贷款名义搭售不良资产包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3)银行提供的信贷资料失实,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会受到相应处罚?请提供具体依据。

银行提供的信贷资料失实,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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