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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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湖北全面“二胎”时代的到来,作为一部调整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此次修改后的条例与以前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

变化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

原来的计生条例讲究城乡有别,对生二孩做了严格规定,比如城镇居民,必须夫妻间有一方为独生子女才能生育二胎,农村居民,夫妻生有独生女的,可以生育二胎。

现在的计生条例对二胎政策全面放开,对所有夫妇而言,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变化二、取消晚婚假,延长产假。

原来的计生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并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即男25岁,女23岁)﹔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对晚婚的,政策奖励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对晚育的,政策奖励奖励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现在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取消了晚婚假规定及奖励政策,将晚育假修改为产假重新进行了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现在正常生育妇女的产

假为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增加的产假30天)。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变化三:再婚夫妻已合计生两孩,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原来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一个孩子。

现在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后生了一个,还可再生一个。婚前婚后总共可生3个。

原来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有两个小孩,一方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小孩。

现在的规定是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这也就是说比如再婚夫妻各自婚前都有自己的家庭,都生育了1个子女的,两个人再婚前又两个子女,这种情况再婚后可以再生育1个孩子。或者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的,再婚后也可以再生育1个。还有1个就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多次结婚,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再婚后也可以再生育1

个孩子。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变化四:除符合政策的三孩外,不再需要凭证生育。

原来的计生条例,要求逢生必办《生育证》,只有持证生育方才合法。

现在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一孩、二孩,不必再办理《生育证》,生育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时,由系统自动实行生育登记,不须本人办理生育证明手续。对生育二孩后,符合政策的准备生三孩的,须办理《生育证》。

法律依据: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变化四: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进行衔接。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两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享受原有规定的优惠政策,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办。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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