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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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 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 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把此文 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 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 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精神损失6000元。
(一)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1.含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 的。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 样性。
3. 种类
(1)行政处罚 例如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拘留等。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 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 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 ➢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上,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 守法义务、赡养义务,(法学上称为第一性义务)。
–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 抵触。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二)有损害事实 (三)损害行为违反的是教育法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
过失
(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前 者决定后者的发生。
【案 例】 无证生产害了6000学生 吉林开审豆奶中毒案
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 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 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 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们把它称为 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 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
1、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责任主体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剖 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学生豆奶应 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生产、 销售学生豆奶。而在这起事故中,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 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 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致 使6362名在校学生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构 成了损害事实。因此在本案中,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归责的特定性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二、法律责任类型
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 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 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2001年9月4日,该公司将生产的1.7 万余袋学生豆奶销售到吉化公司中小学总校所属的12所中小学校, 致使6362人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经法医鉴定, 中毒学生中已构成轻微伤的近600人;经鉴定该公司9月4日生产、 销售的万方牌学生豆奶,其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 家卫生标准的3600倍和800倍。据法庭调查得知,该公司聘用的 化验员孙英梅在任职之前竟然是长期从事冶炼金属化验工作的工 作人员,上岗之前仅在化工学院学习了半个月。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 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 解。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
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
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 用。”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 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1、含义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关系主体违反了
宪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2、 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
–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 定相抵触;
20日上午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被告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周景山、副总经理王丽丛、化验员孙英梅 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说,三被 告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明知生产的食品未经许可 和检验合格而予以销售,造成数千名中小学生中毒, 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因生产劣质豆奶,吉 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 山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 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 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把此文 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 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 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精神损失6000元。
(一)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1.含义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 律后果。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 的。 (2)教育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 样性。
3. 种类
(1)行政处罚 例如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拘留等。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 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 法律责任的类型及形式 ➢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一) 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上,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 守法义务、赡养义务,(法学上称为第一性义务)。
–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 抵触。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二)有损害事实 (三)损害行为违反的是教育法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
过失
(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前 者决定后者的发生。
【案 例】 无证生产害了6000学生 吉林开审豆奶中毒案
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 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 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 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才能受到刑事制裁。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 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我们把它称为 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 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
1、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违法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责任主体是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3、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教育法律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剖 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学生豆奶应 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生产、 销售学生豆奶。而在这起事故中,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 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 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致 使6362名在校学生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构 成了损害事实。因此在本案中,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责任的法律规定性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归责的特定性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二、法律责任类型
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 行政法律责任 – 民事法律责任 – 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吉林省学生豆奶产 品准入证的情况下,超出国家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范围,擅自生 产、销售万方牌学生豆奶。2001年9月4日,该公司将生产的1.7 万余袋学生豆奶销售到吉化公司中小学总校所属的12所中小学校, 致使6362人在饮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患。经法医鉴定, 中毒学生中已构成轻微伤的近600人;经鉴定该公司9月4日生产、 销售的万方牌学生豆奶,其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总数分别超过国 家卫生标准的3600倍和800倍。据法庭调查得知,该公司聘用的 化验员孙英梅在任职之前竟然是长期从事冶炼金属化验工作的工 作人员,上岗之前仅在化工学院学习了半个月。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用察看、开除。
(二)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1、含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
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 后果。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 解。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 (2)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
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刑法》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
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 用。” 《刑法》第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 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教育违宪法律责任
1、含义 教育违宪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关系主体违反了
宪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 2、 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
–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 定相抵触;
20日上午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被告吉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周景山、副总经理王丽丛、化验员孙英梅 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说,三被 告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明知生产的食品未经许可 和检验合格而予以销售,造成数千名中小学生中毒, 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因生产劣质豆奶,吉 林市万方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景 山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