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律市场视野中的制度竞争与立法行为选择下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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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为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的现实需要,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依法行政不可忽视的重要制度,正在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等工作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旨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与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需注意的是,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但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将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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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04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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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出,为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竞争法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模式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内容及价值导向,因此,在比较分析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探索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法律体系具有重大作用。
[论文关键词]竞争法立法模式中国特色发展一、立法模式略解(一)立法模式概念对于立法模式,由于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仍没有成熟周延的表述,相关文章往往是为论证其他主题,顺带对立法模式作出一些解读。
如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
”这种对立法模式所作定义将立法模式等同于法律类型,而法律类型只是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常用套路、基本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
”应当说,这一界定是目前国内关于立法模式较成熟、较周延的一种定义方法。
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用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这一界定表明,立法模式既非创制某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也不是指一个国家创制某些法律的运作程式,而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创制法律的风格。
(二)立法模式的学理属性分析从理论上说,立法模式主要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等属性。
1.立法模式的历史性。
主要体现在每一种立法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初期的立法活动,仅仅是一些个别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模式的各种要素不断进化,最终固化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9c096c9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4b.png)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维护公司和整个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市场竞争原则在市场竞争中,公司应遵从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2.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3.独立经营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与竞争对手串同作弊,垄断市场资源。
4.创新发展原则:公司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绝满足市场需求。
三、市场竞争行为规范1.公平定价:公司应依据市场供求情况、生产本钱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通过垄断、欺诈等手段掌控市场价格。
2.不正当宣传:公司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应遵守真实性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贬低竞争对手。
3.恶意克扣:公司不得以恶意克扣供应商货款、拖延付款时间等方式打压竞争对手,应定时履行合同义务。
4.欠妥竞争行为:公司不得参加搞垄断、串谋招投标、诋毁竞争对手等欠妥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商业贿赂禁止:公司不得以贿赂、回扣等手段取得商业利益,不得向政府官员、行业监管部门等贿赂。
四、监督与惩罚1.内部监督: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矫正。
2.外部监管:公司应乐观搭配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必需的帮助和信息。
3.违规惩罚:对于违反市场竞争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销经营许可等。
五、员工培训与宣传1.员工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市场竞争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高竞争意识和规范意识。
2.宣传教育:公司应通过内部通报、宣传栏、企业文化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市场竞争制度的宣传,提倡公平竞争的理念。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b6629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3d2cca2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fc.png)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全部员工和相关方需认真遵守该制度,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规经营。
2. 定义与适用范围2.1 定义:—市场:指全部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市场环境及活动。
—竞争:指企业与其他市场参加方之间的竞争关系。
—合规:指企业在市场与竞争领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内部规定。
2.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方。
3. 禁止的行为为确保合规经营,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3.1 垄断行为—不得进行与市场竞争相违反的垄断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价格掌控、市场分割、资源限制等。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企业资源等方式,垄断市场、排出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其他市场参加方的合法权益。
3.2 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料子,诳骗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加方。
—不得歪曲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性能等信息。
3.3 不正当竞争—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声誉。
—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欺诈、恶意敲诈勒索等行为。
3.4 商业礼仪—不得恶意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诽谤、辱骂等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益输送以牟取非法利益。
4.合规审查为确保企业市场行为的合规性,公司将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4.1内部审查公司内部将设立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检查与审查。
—合规审查部门将随机抽查市场营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关信息,确保有效合规。
—合规审查部门将订立合规审查计划,保证定期审查的及时性。
4.2 外部审查公司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的市场合规性外部审查。
—第三方机构将通过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检查公司市场行为是否合规。
—外部审查报告将交由公司内部合规审查部门进行分析与整改。
4.3 问题反馈公司鼓舞员工和相关方发现任何关于市场合规行为的问题供应反馈,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2a4515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4d.png)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深入,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出发,介绍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相关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中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始于2002年,起初主要针对发电领域进行。
2005年,国家加快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提出了“放开竞争环节,形成电力市场”的目标。
此后,相关政策和法规陆续出台,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主要包括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因素。
需求端,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电力需求持续增加。
原有电力体制已难以满足这一需求,需要改革。
供给端,原有的垄断体制难以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电力市场化改革成为必然选择。
二、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相关情况1.竞争规则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品牌竞争等内容。
在市场准入方面,原有的电力垄断体制逐渐放开,新能源发电企业、分布式发电企业等可以通过审批程序正式进入电力市场。
在价格竞争方面,电力价格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格等逐步与市场供需关系挂钩。
在产品差异化和品牌竞争方面,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开始注重产品品质、服务品质的提升,发展特色产品,加强品牌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2.法律制度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电力法和相关配套法规。
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框架、原则和路径。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电力法相关的法规,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影响1.市场化程度提升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了电力市场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市场化程度。
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各家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和产品品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0ba58d4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d.png)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
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监管等方面详细介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程序和条件。
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经营范围、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动力,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创新和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措施。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要求,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交易形式,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竞争与市场规则遵守管理制度
![竞争与市场规则遵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026f298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23.png)
竞争与市场规定遵守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和市场规定遵守,确保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并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2. 竞争法律法规遵守2.1 公司全部员工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竞争的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时刻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动。
2.2 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以提高员工对竞争法律法规的了解,确保其在业务活动中的遵守。
2.3 若员工违反竞争法律法规,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乐观搭配相关部门的调查。
3. 公平竞争守则3.1 公司鼓舞员工进行公平竞争,并严禁从事任何垄断、限制竞争行为。
3.2 公司要求员工遵守以下公平竞争守则:•不从事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采取不正当的定价手段,如垄断定价、垄断交易等;•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如限制销售渠道、限制合作伙伴等;•不进行潜规定、胁迫、贿赂等不道德竞争行为。
3.3 公司将建立监测机制,定期检查员工的竞争行为,如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守则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4. 市场规定遵守4.1 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市场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合同履约等方面的规定。
4.2 公司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采用虚假宣传手法误导市场。
4.3 公司要求员工在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合同中,严格遵守合同商定,履行义务。
4.4 公司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纠纷和投诉事件,并连续改进公司的市场服务质量。
5. 知识产权保护5.1 公司要求员工敬重知识产权,不侵害他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5.2 公司鼓舞员工创新,并对员工的创新成绩进行合理保护和使用。
5.3 公司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确保公司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6. 监督与责任6.1 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对员工的竞争行为和市场规定遵守进行监督。
6.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下属员工的竞争行为和市场规定遵守,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竞争法课件
![竞争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93ba55f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74.png)
竞争法的主要目标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通过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和限制垄断行为,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 公平、自由地竞争。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
保护消费者权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防止企业 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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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主体
详细描述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主要涉及企业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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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还负责宣传竞争法, 提高公众对竞争法的认识和理 解,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 明。
执法机构的监督机制
执法机构的监督机制通常包括内部监 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外部监督是指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等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评价。
内部监督是指执法机构内部设立的监 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执法机构的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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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 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 。
消费者的保护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防止和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
政府
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竞争政策,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
竞争法课件
目录
• 竞争法概述 • 竞争法的主体 • 竞争法的客体 • 竞争法的制度 • 竞争法的执法机构 • 竞争法的案例分析
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cf9b50b02020740be1e9be3.png)
综观各 国《 反不 正当竞争法》 法 。 立 可以看 出 , 竞争法的作 为将倾销定 义为国家市场之 间的价格歧 视或低 于生产成本 的 措施 。 销售 , 都是从经济学角度 对倾销概念所 作 的理解 , 又称之 为 用和 目 故 标具有多重性 。主要包括 : 力遏制 经济竞争 领域 中的 努 通 “ 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 而所谓的“ ” 法律意义上的倾销” 是指因 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 ,是竞争法 的初始 目的,
维普资讯
市 场 论 坛
MARKET F Ⅱ ' oI 讧
经济与法
26 第l 0年 2 0 期
( 总第 3 ) 3期
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郑锦 民 占如冰 (. 1中国人 民银行, . 福建 泉州 322 ) 601
和 消除国际贸易 中产 品低价倾销给 出 口国产业 带来的损 害和 ( ) 渊源——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二 法律 反倾销法的法律 渊源主要包括 国际 法律渊源和 国内法律
威胁, 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
、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渊源。 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 国家之间达成 的关于反 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 。 主要是指WT 体系下有关反倾 这 O 销法 的各项 法律 文件 , 包括 : 总协定第6 条及其 附件 9 对该条所 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 《 ;反补贴守则》中第1条关于非市场 5 经济国家出 口产品倾销 问题 的有关规定。 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
渊源 主要是 指各国 国内立法机 关制定 的反倾销法律 和行 政机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889e51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82.png)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涵盖了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
首先,市场准入是指市场经济中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条件。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注册登记程序、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竞争监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准则,禁止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合同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秩序和合同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追究等程序和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禁止虚假广告、不合理定价、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制度涵盖了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制度与制度竞争力
![制度与制度竞争力](https://img.taocdn.com/s3/m/46ca1623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7b.png)
制度与制度竞争力引言在当今社会中,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国家、组织或企业的竞争力体现。
优秀的制度能够为其所在单位带来持续的增长和稳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制度与制度竞争力的关系,并分析如何优化制度以提升竞争力。
什么是制度制度是一套明确规定和约束行为的规则和程序,它为组织内的个体行为提供了准则和指导。
制度可以涵盖各个方面,包括组织结构、管理流程、决策机制、奖惩制度等。
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组织的效率、减少风险、保护权益、促进公平和稳定。
制度对竞争力的重要性制度对一个单位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优秀的制度能够为组织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解决问题和创新。
以下是制度对竞争力的几个方面影响的具体阐述。
1. 提高组织效率良好的制度能够优化组织的运作流程,减少冗余和浪费,从而提高组织的效率。
它能够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决策的重复和错误。
有效的制度可以让组织的各个部门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益。
2. 降低风险制度能够规范组织的行为,规定风险管理的标准和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组织能够提前预测和识别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这样能够降低组织在面对变化和挑战时的风险,提高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
3. 保护权益制度能够确保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法律制度保障了组织的财产权和合同权,劳动法规定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促进公平竞争优秀的制度能够为组织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公正的制度能够设定明确的规则和标准,确保各个竞争者在竞争中公平地享有机会和权益。
这样能够激发组织内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的竞争力。
如何优化制度以提升竞争力要提升竞争力,组织需要定期评估和优化现有的制度。
以下是一些优化制度的方法和实践。
1. 深入了解组织需求了解组织内部的需求是制度优化的第一步。
组织应该认真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竞争法范本的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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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竞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竞争法律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市场竞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二)效率原则: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保障竞争法律制度的实施。
二、垄断行为第四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垄断行为:(一)垄断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三)限制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设定歧视性条款,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四)强制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将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强制搭配销售;(五)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禁止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销售数量或者销售区域;(三)分割市场或者限制市场进入;(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商业贿赂: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四)商业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五)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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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也越来越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探讨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及现状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为了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实现市场化运作和资源优化配置,我国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分步实行电价双轨制、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市场建设等。
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行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和规则也在不断变化。
当前,我国电力市场主要分为发电、输配电、售电三个环节,其中输配电和售电环节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竞争程度也较弱。
而发电环节虽然已经实现竞争机制,但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业垄断现象,导致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二、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性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竞争规则能够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化程度,使得市场中的各个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效益。
其次,法律制度能够规范电力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1、竞争规则(1)市场准入规则电力市场的准入规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市场竞争,准确把握各个市场主体的业务范围、资质、市场份额等,需要建立健全的准入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应该制定电力市场准入的监管标准和程序,对准入门槛、准入条件、准入手续等进行规范。
(2)电力交易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也是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电力交易规则中,应该制定电力交易的基本规则、交易方式和流程、价格形成和公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随着电力市场交易的不断深化,还需要逐步完善交易机制,推动分时段电价、双向交易等交易模式的发展。
市场竞争与竞争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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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与竞争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市场环境,加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公平竞争,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从事市场竞争活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对市场竞争活动的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竞争行为准则第四条市场竞争行为应当遵从以下准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2.保持诚信,遵守商业道德,公平竞争;3.敬重竞争对手,不进行虚假宣传或攻击性行为;4.不采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5.对竞争对手进行合理竞争,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欠妥利益;6.敬重知识产权,不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7.遵守行业自律规范,不违反行业竞争规定;第五条市场竞争行为准则的内容具体包含:1.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宣传料子;2.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包含不真实地抹黑竞争对手或制造谣言;3.不得有心诋毁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4.不得采取低价倾销等行为,破坏市场价格秩序;5.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6.不得窃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或侵害其知识产权;7.不得破坏行业自律规范,包含不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8.不得采取虚假评价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欠妥利益;第三章市场竞争监管与惩罚第六条企业建立市场竞争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竞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管机构的职责包含:1.监测市场竞争环境,发现潜在违规行为;2.推动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化,建立竞争行为信息数据库;3.监督市场竞争活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4.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依法维护市场秩序;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竞争情况,供应必需的统计和分析数据;第八条对违反市场竞争行为准则的惩罚措施包含:1.警告:对违反竞争行为准则的细小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2.罚款:对违反竞争行为准则的一般违规行为,可依据情况处以肯定数额的罚款;3.暂时停止资格:对严重违反竞争行为准则的行为者,暂时停止其参加市场竞争活动的资格;4.停止合作:对严重违反竞争行为准则的行为者,停止与其的合作关系;5.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竞争行为准则的行为者,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6.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审计与嘉奖第九条企业将定期进行市场竞争行为审计,对市场竞争活动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和反馈,并提出改进看法。
市场竞争与公平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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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与公平规范制度1. 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订立本《市场竞争与公平规范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市场竞争行为应遵守的准则,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理念。
2. 市场竞争准则2.1 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是企业竞争的基本准则,公司全体成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市场操作和交往。
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恶性竞争、不正当手段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2.2 公平竞争公司鼓舞公平竞争,不允许通过垄断、价格掌控、限制竞争等不公平手段取得市场份额。
同时,公司成员不得从事针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攻击行为,如恶意诽谤、恶意诋毁等。
2.3 版权保护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敬重知识产权,不得进行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
公司成员应加强版权意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4 信息透亮公司全部市场信息和营销活动应公开透亮,不得供应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以免误导消费者。
2.5 社会责任公司致力于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劳动权益、产品质量等方面。
在竞争过程中,公司成员应秉持社会公正,敬重劳动者权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 行为准则3.1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
•不正当扰乱市场:不得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无理低价:不得通过无理低价手段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其他企业利益。
•侵害商业秘密:不得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2 禁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禁止以下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盗版行为:不得制作、销售盗版产品。
•侵害专利权:不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侵害商标权:不得冒充他人商标,混淆视听。
3.3 禁止价格掌控行为禁止以下价格掌控行为:•恶意抬高价格:不得恶意抬高价格,欺诈或误导消费者。
•恶意打压价格: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压低竞争对手的价格。
3.4 禁止诋毁攻击行为禁止以下诋毁攻击行为:•恶意诽谤: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抹黑或捏造事实进行诽谤。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8651c52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8.png)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为了确保企业运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等各项规定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它旨在防范和减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生产力,从而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从法律合规、行业合规和伦理合规三个维度对企业合规制度进行分析。
首先,法律合规是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基础。
法律合规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判例和合同约定。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和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应遵守劳动法,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在产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诚信服务等。
法律合规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声誉。
其次,行业合规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关键要素。
行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特定行业中应遵守的行业规范和标准。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范要求,以确保业务运营符合行业的最佳实践。
例如,医药企业应遵守各项药品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金融企业应遵守金融监管法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等。
行业合规对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它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行业声誉,促进行业整体发展。
再次,伦理合规是企业合规制度的道德标准。
伦理合规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道德和伦理规范,尊重客户、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权益,追求诚信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企业应建立伦理道德激励机制,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例如,企业应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等。
伦理合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互信与合作,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面临的道德和声誉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包括法律合规、行业合规和伦理合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4d652f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ce.png)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以不公平、不诚信的手段,违反竞争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导致某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2. 技术壁垒:某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壁垒,其他企业难以获得相同的技术,为了获取更多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市场需求不稳定:在市场需求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采取了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二、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不实宣传:企业在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效果,以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2. 侵犯商业秘密: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取竞争优势。
3. 恶意比价: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降低产品价格,以达到挤压竞争对手的目的。
4. 资金恶意炒作:企业通过恶意炒作市场的手段,人为制造市场波动,以获取非正常的利益。
5.非法控制市场:企业通过垄断、价格操纵等手段,控制市场的竞争环境,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特点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不正当竞争的处罚等。
2. 执法机构的专业性:为了更好地执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司法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实践](https://img.taocdn.com/s3/m/c19c8c37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e4.png)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实践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它促进了市场的活跃与创新。
然而,竞争也可能衍生出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不断创新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法律制度的创新早在1993年,中国就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形式,原有法律制度逐渐显露出滞后性。
因此,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中国先后对《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首先,中国于2017年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并增加了对新型竞争行为的监管。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国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高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保障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推动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中国还建立了竞争合作制度,鼓励企业在技术创新等领域进行合作,以提升整体创新能力。
再次,中国还加强了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对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此,中国制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营销、虚假宣传、网络诽谤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了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制度的实践中国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创新不仅停留在纸面上,更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和实践。
首先,中国建立了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体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
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通过设立企业自律组织,如企业诚信促进会、商会等,加强了对企业的行业自律和管理,推动企业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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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市场视野中的制度竞争与立法行为选择下(二)蒂布特模型的引申法律市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蒂布特模型的引申。
蒂布特模型是用来分析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而法律制度正是政府提供的一类重要的公共产品,如果我们将蒂布特模型中的公共产品限定为法律制度,那么该模型是可以借用来分析法律制度的。
但是由于该理论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必须要对蒂布特模型做必要的引申才能更好地适用于对法律制度的分析。
蒂布特模型最大的意义在于突破了消费者无法影响政府决策,只能被动接受公共产品这一传统思维,从而为消费者设计了一个避免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的退出机制,即通过“选择自己喜欢的居住地”的方式来消费对自己有利的公共产品,同时避免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一理论模型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第一,蒂布特模型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选择仍然是以“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为前提的,蒂布特甚至将“消费者在各社区间的流动不受任何限制”作为其理论模型的第一个必备条件,可见“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在蒂布特心目中的重要性。
但是就现代法律市场而言,在很多情况下,“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已不再是消费者选择性“消费”法律公共产品的必备条件了,尤其在全球化的国际法律市场上,这一点表现的更为明显。
第二,蒂布特模型中,蒂布特仅仅指出了消费者在公共产品消费中的“非被动性”,消费者个体可以通过“用脚投票”这一退出机制来避免对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但是蒂布特并没有系统论述消费者们这种“用脚投票”式的消费行为选择可以返过来对公共产品提供者们产生的激励效应。
就法律制度而言,这种激励作用就体现为对政府立法行为的激励。
我们可以将蒂布特模型引申适用到法律制度领域,即这种“退出机制”不仅可以让法律消费者们规避自己不喜欢的法律,还可以产生督促立法者顺应社会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激励效应。
人们可以利用蒂布特所讲的“退出机制”来改变法律对自己的影响。
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决定住所来部分地选择法律。
根据蒂布特的公共产品产品理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是完全由政府来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它还取决于公共产品消费者们的“消费偏好”,这种“消费偏好”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生活在哪里”来表现。
换言之蒂布特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在公共产品问题上,存在这一个“消费者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毫无疑问法律应当是非常重要的一类“消费产品”,因为法律同样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
(三)法律市场上的卖方激励法律市场的存在,使得公民或企业可以在多个法域中选择由多个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凭自己的偏好选择自己的公共产品束,就好像一个消费者在鲜花市场上从多个摊位中选择自己喜欢的鲜花,然后再组成独具个性的“鲜花束”一样,公民和企业可以自由地在法律市场上选择“消费法律”。
事实证明,人们不仅仅是政府制定的法律的被动适应者,而且还是法律产品的积极的消费者和购买者。
人们不是只能通过“投票”来影响立法,而且可以通过“消费行为的选择”来影响立法。
这不仅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而且会对政治治理模式产生影响。
在法律市场存在的情况下,政治家不仅要考虑选民“投票”的问题,即使在“投票”结束之后,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法律产品消费上的可选择性会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法律市场上的消费者总有激励去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产品,而这种消费行为反过来将激励政府在立法时必须要将消费者们的偏好考虑进去,从而制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来,同时还可以约束政府,使其不敢根据自己的好恶出台随心所欲的“恶法”。
五、影响法律市场的因素及法律市场中的立法行为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市场本身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由早期法律市场到今天全球范围内法律市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这其中,除了制度本身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外,对法律市场发展产生影响的还有几个重要的因素。
(一)影响法律市场的几个主要因素交通是早期影响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因素。
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人身和财物的实际流动。
由于受当时交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人外,绝大多数人是无法通过“变更住所地”来实现对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的。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已经不再是阻碍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主要因素了,交通的便捷为人们自由选择消费法律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市场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早期人们的法律消费行为之所以只能采取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方式,主要是受通讯条件的限制。
随着通讯技术手段的发展,人们可以在人身不离开一个地方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另外一个地方的活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个人传统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可以突破早期法律市场的局限性,在人身或财物不发生实际流动的情况下,实现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
物流是个新概念,但是物流这种现象很早就存在,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有物流。
(注释9:本文中的物流概念泛指财物的流动。
)早期的物流大都为有形财产的实际流动,这也是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特点。
由于各法域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果想要选择消费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将相关财产实际上转移到该法域的管辖范围之内。
现代社会,财产的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形财产(如法律权利或技术)的份额在逐渐增加,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网络实现无形财产的流转已经非常普遍,这实际上就是现代金融业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商业结算账户可以设在瑞士。
而某个在太平洋岛国上设立总部的企业,可以在全世界开设多家连锁经营店,所有的连锁店都可以通过总部的财务结算完成交易所需的资金流动。
这样的企业集团表面上规模很大,但是一夜之间,它就可以将其主要财产转移得干干净净。
现代技术作为财富的一种形态,其流转的方式也与传统有形财产的流转方式不同。
这就是现代物流的特点。
物流方式的改变,为人们(尤其是企业组织)选择消费法律提供了物质支持和安全保障。
观念改变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同样非常大。
在传统的法律体制下,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刚性的,人们在法律面前是无可选择的,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约束。
企图通过寻找法律的“漏洞”,并利用法律“漏洞”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被通常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不但为世俗所不容,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为了贪图他国“法律提供的优惠条件”而要求脱离本国法律约束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自私的不爱国的表现。
但是随着国门的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的观念被引入我国,并为国民逐渐接受。
国民对法律的看法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既然法律制度属于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如何消费这种公共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看做只是个人的事务。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公共产品,个人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一种或几种法律进行消费了。
虽然这种观念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生阶段,还远未被大多数国民所认识或接受,但这种观念转变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
(二)法律市场中的立法行为选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各诸侯国当政者并没有认识到法律市场的存在,但是其立法活动在事实上也是受到消费者激励的。
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原来儒家的“性善论”向法家的“性恶论”发生转变。
各国奖励耕战和优待人才的立法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但实际上是对人性“自利”一面的认可和顺应。
执政者知道,只有顺应百姓的需求,才能调动百姓的耕战积极性;只有满足人才利己的要求,才能调动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积极性。
因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众作为国家制度的消费者,其偏好对各国立法的激励效应已非常明显了,结果是谁的立法和政策更符合民众的偏好,谁就会变得更强大,这一点在春秋五霸的“霸主争夺”中得到了验证。
早期的法律市场中立法行为选择的特点是:法律产品的供给者(立法者)与消费者(法律调整的对象)双方均是无意识的。
美国联邦体制下,法律市场的存在对立法者行为选择的激励效用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立法者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种激励作用的存在,因此在立法时会积极主动地将“消费者”们的偏好作为影响立法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但是法律的消费者个体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选择对立法者的激励作用,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但是作为个体并不太重视这一点,因为消费者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时,只能在已经存在法律中加以选择,消费者个体对未来的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国家之间竞争的历史是非常久远的。
在战争年代,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军事力量的竞争,而在和平年代则表现为经济实力的竞争或者综合国力的竞争。
但是无论是军事竞争、经济竞争还是综合国力竞争,其背后都是制度的竞争。
历史事实表明,在国与国的竞争中,最终取胜的往往是制度优越的国家。
在当今的世界格局中,各国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争夺人才、技术、资本和信息等方面的竞争,而竞争的成败则主要取决于各国制度的优劣。
为此,各国争相出台各种吸引人才、技术和资金的政策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法域,各法域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三资企业法”、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设立等,其目的正在于吸引外资和先进的人才技术,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出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全球化国际法域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国际消费者行为选择对我国立法活动激励效应的反映。
在国际法域竞争中,各国可能并没有使用“法律市场”这一概念,但各法域立法者对国际法律市场的存在及其影响是非常清楚的。
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可能会结成“利益集团”来有意识地影响各国的立法活动,争取政府出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六、法律市场及制度竞争理论对我国立法行为选择的启示从蒂布特模型含义的引申中,我们可以推论出法律市场的存在对立法者是有激励效应的。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激励效应实际上是以法域之间的制度竞争为前提的。
试想在蒂布特模型中,如果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是垄断的,即惟一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时,则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就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而不存在自由选择的空间。
这正是蒂布特为什么只有在论述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时才能提出其理论模型的原因。
蒂布特模型是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一种理想假设,其前提是众多地方公共产品共同形成了一个“公共产品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使得众多地方公共产品供给者之间产生了竞争。
法律市场的运行机制与蒂布特模型描述的地方公共产品市场是类似的。
不同法域一起构成了法律市场,消费者可以有选择地消费自己喜欢的法律,同时规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这必然会引起不同法域之间的竞争,而竞争反过来会激励各法域中的立法者不断完善自己法域中的法律制度。
法律市场的存在和法域间的竞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结论不仅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本质的传统认识,而且也会改变人们对法律评价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