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辽宁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

济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投资调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政府财力可能,研究提出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的必要调控。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省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投资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第八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属国家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投资比例情况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为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其中各级经委(经贸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工作。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十一条〖符合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十二条〖平等待遇〗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政府投资。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

第十三条〖直接投资〗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资产,由接受投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资本金注入〗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国家授权经营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投资程序〗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编制和报

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发展规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

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储备〗省政府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建设标准〗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工程保险〗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办法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使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示、专家评议〗

各级政府应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审批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

第二十三条〖咨询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审批部门认为可以不进行评估的除外。咨询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者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取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和资格。资质、资格认定和委托评估的程序和方式,暂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

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