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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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表现形式不同,要约的生效时间也不同,具体而言: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即时生效(理论上称之为了解主义,也就是说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

约,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案例

•甲公司2000/01/01以信件的形式向乙公司发出一项要约,该信件于2000/01/05送到乙公司收发室,由于工作人员的疏漏,2000/01/10送交公司负责人.

•问:该要约的生效时间?

•(3)此外,我国合同法对一些特殊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要约采数据电文形式,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不到达时间;二是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有何法律效力呢?

1、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就是无效,则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

自治原则,此规定有效,此时承诺的方式是承诺生效的要件。

2、如果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就是无效,则承诺的方式不是承诺

生效的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以什么形式通知呢?

1、如果要约规定有承诺形式的,以要约规定的承诺形式作出承诺;

2、如果要约没有规定具体的承诺形式的,则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承诺,一般以与要约相同的方

式作出承诺

•2、特殊的迟延: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2002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2年7月10日之前答复。

2002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A公司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 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试分析该案例。

(二)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取消该承诺的法律行为。•根据投邮主义,承诺是不可撤回的,但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但应在承诺生效前。

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2、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于6月5日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是7月1日前,该要约于6月10日到达乙公司。发出要约后货物价格暴涨,甲公司认为提供给乙公司的价格无利可图,于是以电报方式发出否定要约内容的电文,电文于6月9日到达乙公司。由于办事人员的疏忽,并未将该电报告知经理,乙公司于6月14日发出承诺,6月18日到达甲公司。问:合同是否成立?

(二)越权行为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3、表见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权代理与无权代表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业务联系较紧密的两家公司,在多个领域有合作关系,乙公司也多次为甲公司向丙银行融资提供过担保,担保手续均由乙公司办公室主任亲自办理。某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并向银行表示由乙公司提供担保。丙银行按照惯常做法,将借款担保合同交乙公司办公室主任,该主任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盖章,合同盖章后,即交银行存档。后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并提出担保合同无效抗辩。理由是:乙公司办公室主任盖章前一周已因个人问题被免职,盖章的当天该主任只是在办公室整理、交接文件,已不能代表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案例2: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由其副总与乙公司财务部经理商量,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

该财务部经理不经乙公司领导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了乙公司的财务章。后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财务部经理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授权,其盖章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财务章也不能代表公司。

案例3: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乙公司公章并签字。后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朱某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3、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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