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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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 开机费 、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 器质性病变例外 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 趾 、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α-刀、χ-刀 。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 钢 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 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含数字减影设备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 、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 治疗项目类
l、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 普通病床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 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用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
三 专设隔离病房床位费。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上浮标准支付费用。
四 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支付,其住床时间原则不超过七天,各统筹地区可按本地实际调整支付标准。非因病情需要住进者,其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及费用
1、就 转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伙食费、住院陪护 陪伴 费、生活用品及生活料理费。
2、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用。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特别营养费、卫生器具费、住院一次性配备的脸盆、口杯、碗盘等费用。
5、文娱活动费用、娱疗费用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院内各项保险费用。
6、一次性床单、被套、枕套、尿布等费用。
7、院内各种保险费用。
8、家庭式产房,其床位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