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代理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
其代理权已被撤销,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已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表示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所以,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但是如果合同确实对甲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呵呵,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究竟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还是“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张某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签订的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表见代理产生的有效合同”是指什么情况?书上是如何说的?案例分析二:甲了解到,邻居王某最近出高价购得一批名画,有几幅就挂在客厅里。
某日,乘王家全家出去赴宴的机会,甲欲去王家偷那几幅值钱的名画。
他刚从外墙翻入王家的客厅准备实施盗窃,突然听到有响声,以为有人进来,急忙逃走。
实际上并没有人来,是风引起的声响。
问:(1)甲是犯罪中止吗?为什么?(2)甲的行为是犯罪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提示:故意犯罪有若干种停止形态,它们的进行程度、停止原因各有不同。
注意区分。
)(2)甲的行为是犯罪,属于犯罪的未遂。
委托代理 案例
委托代理案例篇一: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1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东安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春色”油画,价值50万元。
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
其后,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
合同订立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定金,待画展结束交付该画并付款。
过了2个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
画家张某得知后,遂派人去画廊取回油画。
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交付“春色”油画。
【问题】法院是否支持李某的请求?为什么?我的意思是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权,李某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的请求权。
理由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我理解为画廊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与张某,与画廊无关。
但是有培训机构的权威老师,说这个合同是画廊与张某所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不能对张某行使请求权。
合同是有相对性。
但是作为隐名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披露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篇二:几个经典的代理案例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案例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
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牢而落入海中灭失,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
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
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
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
试分析:(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
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代理案例分析
代理案例分析代理案例分析代理问题,在法律和商业决策中都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代理关系可以存在于各种情境中,如公司与员工、律师与客户、甚至是父母与孩子。
然而,当代理人的利益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问题就会变得复杂。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代理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案例介绍假设有一个名叫ABC的公司,它雇佣了一个销售代理,代表它与潜在客户进行谈判。
这个销售代理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收入,这通常意味着他希望达成尽可能多的交易。
然而,ABC公司的目标可能是最大化利润,这意味着它希望销售代理在达成交易时,尽可能地控制成本。
问题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代理问题就出现了。
销售代理可能会为了达成更多的交易而牺牲利润,因为这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收入。
然而,这样的决策可能不符合ABC公司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BC公司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销售代理的行为与其利益一致。
解决方案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采用激励合约,将代理的收入与公司的利润挂钩。
这样,销售代理就有动力在达成交易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成本,以最大化公司的利润。
这种合约可能会包括基于销售额的奖金、基于利润的奖金或者甚至是基于公司股票价格的奖金。
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定期对销售代理进行审计和评价,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利益。
这可能涉及到对代理的决策进行详细的审查,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公司的长期目标。
如果发现有任何不适当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行动来纠正这种情况。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销售代理的意识和道德水平。
这可能有助于防止代理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结论代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仔细地分析和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ABC公司通过采用激励合约、审计和评价以及培训和教育等措施来解决代理问题。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确保销售代理的行为与其利益一致,从而最大化公司的利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一种解决方案是完美的。
不同的情境可能需要不同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代理问题时,关键是要理解代理关系的本质和目标,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代理的行为符合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法律法规代理案例分析题(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为开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5月止。
2018年10月,开发公司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纠纷,遂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A负责此案。
2019年2月,律师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A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与开发公司沟通,导致开发公司对案件进展情况了解有限。
2019年4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然而,开发公司认为律师A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A在代理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律师A在代理过程中的职责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受委托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活动;2. 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3. 遵循法定程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 依法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在本案中,律师A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接受开发公司的委托,代表其提起诉讼。
在代理过程中,律师A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维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A是否存在失职行为1. 未及时沟通根据《律师法》第24条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在本案中,律师A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与开发公司沟通,导致开发公司对案件进展情况了解有限。
这表明律师A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2. 未充分调查取证根据《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律师A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代理记账的案例分析与实战经验分享
代理记账的案例分析与实战经验分享代理记账在现代商业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战经验分享,探讨代理记账的重要性以及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深入了解代理记账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方法。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型企业的财务管理某小型企业A刚刚成立不久,财务管理经验有限,无法有效管理账目和财务数据。
于是,该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提供专业化的记账服务,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整理和分析。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得以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准确掌握经营数据,在日常管理中作出正确的决策。
2. 案例二: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某跨境电商企业B由于业务迅速扩张,面临着复杂的跨国税务风险。
为了降低税负,优化税务结构,该企业选择了代理记账服务商。
代理记账公司通过精准的税务筹划和合规操作,帮助企业B将税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遵守各国税务法规,避免财务风险。
二、实战经验分享1. 选择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企业需考虑其专业资质、服务范围、信誉度等。
通过咨询和比较,选择一家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是成功实施代理记账的第一步。
2. 确定合理的服务方式代理记账的服务方式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有些企业需要全面的财务管理,包括进销存、工资核算等;有些企业只需要简单的记账服务。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合理的服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3. 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代理记账公司与企业之间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企业需将准确的财务数据及时提供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则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报告财务状况。
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代理记账服务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完全放手不管。
企业仍需加强财务监管,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和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和问题。
5. 与代理记账公司保持密切合作代理记账公司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企业应积极与其保持密切合作。
代理人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代理人的名义下,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的存在,既保障了交易的便捷,又保护了交易安全。
然而,在代理过程中,由于代理人的不当行为,往往会导致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分析代理人员在法律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代理商。
2016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某外国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
在代理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代理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违约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代理权滥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超越代理权限,给甲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代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原告的专利产品被多家企业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企业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聘请了我国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方”)为其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二、案情概述原告认为,被告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生产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方工作内容1. 收集证据:代理方针对原告的指控,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产品对比图、市场调研报告等,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 制定诉讼策略:代理方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撰写、证据提交、庭审辩论等环节。
3. 专利侵权分析:代理方组织专业团队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分析,找出被告侵权的关键点,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
4. 庭审代理:代理方在庭审过程中,代表原告出庭应诉,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四、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代理方协助原告完成起诉状的撰写,并提交相关证据。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观点,代理方代表原告进行辩论。
3. 证据交换:双方交换证据,代理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庭审辩论:代理方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反驳,强调原告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智能硬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代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聘请代理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成功打赢了知识产权纠纷案。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家中事务繁多,遂委托邻居李某代为处理。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子女教育、家庭维修等。
在李某的代为处理下,张某的生活得到了很大便利。
然而,在一次房屋租赁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
张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行为是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代理关系的认定、代理权限的界定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1. 代理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口头代理协议,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处理家中事务,符合代理的定义。
因此,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2. 代理权限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李某在张某授权范围内代表其处理家中事务。
然而,由于双方未对具体代理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代理权限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因此,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属于在其授权范围内独立决定代理事项。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处理房屋租赁事务时,因个人原因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张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代理关系的原理,李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张某承担。
代理的法律关系案例举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投资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并计划于2020年开盘销售。
为扩大销售渠道,甲公司决定委托乙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其独家代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甲公司住宅小区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的5%,合同期限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积极开展销售工作,截至2021年6月,已成功销售该住宅小区的50%的房屋。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剩余50%的房屋销售进度缓慢。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遂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约,导致合同解除?2. 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造成销售进度缓慢?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违约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
但甲公司违约行为并非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因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尽职尽责,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未尽到代理义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积极开展了销售工作,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导致销售进度缓慢。
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未完全尽到代理义务。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构成违约,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乙公司未尽到代理义务,导致销售进度缓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已收取的代理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理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分析:1. 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代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乙,女,30岁,甲的妻子。
2018年,甲乙两人结婚,婚后不久甲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乙独自在家照顾家务和孩子。
2019年,甲乙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本市某高档住宅小区。
购房后,甲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差,委托乙代为办理房产证手续。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夫妻是否有效约定了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甲乙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甲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证手续,故委托乙代为办理。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代理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认真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导致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信息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代理人本人实施法律行为:(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二)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四)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在本案中,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未知道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夫妻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2. 乙在办理房产证手续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3. 乙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
代理法案例与分析1、甲某原来是某百货公司的采购员,因经常利用职务的便利吃回扣而被百货公司开除,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商店。
一日他与朋友吃饭时得知某大学正在筹建一语音教室,需彩电20台,便用以前在百货公司的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每台彩电3 000元,共计价款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某便把合同交给百货公司,并对公司经理说,他自己开的商店没有彩电经营权,因原来是百货公司的人,想帮助百货公司做点生意,生意做成后百货公司每销售一台彩电支付给他好处费100元。
百货公司经理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甲某拿回的某大学的6万元支票入进百货公司的帐户。
因当时彩电为紧俏商品,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后才分别两次向某大学交付了彩电11台,余下9台一直没有交货,某大学多次催百货公司供货,百货公司因确实无货可供,就以此事是甲某所为,他不是我公司职工,这事与我们无关,你们应向甲某要货为由,拒绝向某大学交货。
某大学见索货无望,便要求百货公司退回余下货款2.7万元,百货公司则说钱并未交给他们公司,而是交给了甲某,要退款就找甲某去要。
某大学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货公司退回剩余货款,并赔偿某大学的损失。
百货公司辩称,甲某并非我公司的工作员工,他代表我公司与某大学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并不知道,我们并未授权给甲某让他代我们签订合同,甲某使用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私藏的空白合同在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给我们公司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我们还要追究甲某的经济责任,因此某大学应该向甲某要求赔偿损失,这事与我们公司无关。
问:甲某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甲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在此案中,甲某已经被某百货公司开除,确实已经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他用在百货公司工作期间私藏的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大学签订合同购销20台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对此,被代理人某百货公司享有追认权。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案例分析报告【最新6篇】
案例分析报告【最新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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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代理关系的确立、代理权的行使以及代理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代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和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进出口代理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代理关系的确立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代理关系确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委托代理。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的行使1. 乙公司有权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 乙公司未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构成未履行代理职责。
(三)代理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委托,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工作者代理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工作者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代理费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民事纠纷案为例,对法律工作者代理费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至法院。
甲主张乙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乙辩称,甲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委托律师丙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丙接受委托后,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收取了代理费。
三、代理费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对丙收取的代理费提出异议,认为丙收取的代理费过高。
甲认为,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甲要求丙退还部分代理费,否则将拒绝支付剩余代理费。
丙则认为,其收取的代理费是合理的。
首先,丙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其次,丙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为甲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后,根据市场行情,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较高,丙收取的代理费符合市场行情。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丙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丙作为甲的代理人,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代理费。
然而,关于代理费的合理性,法院认为,虽然律师代理案件的收费标准较高,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甲与丙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未明确约定代理费的具体数额。
因此,法院认为,丙收取的代理费应当合理。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丙的专业素养和工作量,法院认为丙收取的代理费过高,判决丙退还甲部分代理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工作者代理费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代理费争议的普遍性。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工作者代理费问题较为普遍,涉及律师、律师助理、公证员等多种法律工作者。
2. 代理费争议的复杂性。
代理费争议往往涉及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市场行情等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案例经典分析(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经典案例分析无权代理案例1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
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
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
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什么?乙自行决定购买丙公司生产的暖风机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的情形,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所以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但是,甲商场接收了该货物并实际对外销售该暖风机,甲商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未定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无权代理案例2张某是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
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
法律代理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甲拒绝配合过户,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配合房屋过户?2. 乙支付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3. 双方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条款?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乙多次与甲协商,但甲坚持己见,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甲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自己并无违约行为,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给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定金。
3. 关于违约条款问题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返还乙支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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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例分析1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200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现原告称,取回录像机当天即发现商标纸脱落,经试放发现有马达声响,图象有规则的抖动等,她认为是自己不懂录像机性能而未调试好;第二天,又发现录像机外壳光洁度不好,也不在意,并请来同事帮助调试,情况依旧;第三天,她将录像机送往修理部,修理部的人告知该机已启封过。
她要求将机盖打开,发现机内磁鼓等零件以锈,修理部的人遂告知该机已无使用价值。
10月15日,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去出售商店调换。
被告主张原告方同行,愿负相关的车旅费,未被原告接受。
被告称,他根据原告要求去出售商店要求调换,遭拒绝。
故只得将录像机重新交给原告。
以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理该录像机需修理费人民币1000多元。
被告方考虑到邻居关系,同意补偿200元,原告未能接受。
【分析】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是委托代理关系。
被告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为原告代购录像机,在此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不履行职责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且被告已将该机交付原告,原告也已付清了价款,至此,被告的代理事务已完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原告提出录像机外观质量问题,因其发现后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对此可视为接受。
至于原告提出录像机内部零件质量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应由原告向出售商店交涉。
再则,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交付给她的录像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故其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15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原告章春芳要求被告章建华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由章春芳负担。
本案是一起因代理而产生的纠纷案,主要涉及了关于代理的一些基本知识。
《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代理包括三方当事人:一是被代理人,也就是本人;二是代理人,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帮助被代理人的人;三是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相对人。
代理包括三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有如下特点:(1)代理人以作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得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广州为原告购买录像机一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
被告又是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原告购买了松下J20录像机一台,也符合原告的要求,没有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是有权代理,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就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即原告。
4.王立生代理行为无效案【案情摘要】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200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
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
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损害实际发生。
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
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6.某时装公司诉某百货公司拒付货款案【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如若某百货公司想解除合同,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合同签订人李某有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李某应对某百货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
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
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某画店诉马某(画家)案【案情摘要】2009年6月,吉林省某市一画店请画家马某为其作画。
双方约定,由马某在本年内为画店作国画四幅,其中包括:两幅山水画,两幅仕女画。
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
每幅国画,画店先行付给马某人民币2000元。
第二天,画店将预付款8000元及纸张、笔墨送交马某。
但是由于马某忙于自己画展的准备,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
同年12月初,马某又应某国之邀出访。
临行前,马某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学生李某、孙某,要其二人代为作画四幅,于年内送至画店。
李、孙二人按照马某吩咐赶作国画四幅,于12月末送至该画店。
该画店经过鉴定,发现这四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马某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认定不是马某所作。
2000年1月,马某出访归来,画店经理到马某处,与其商量,要求重画,马某执意不肯。
于是该画店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查认定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最后,经法院调解,马某同意将原画收回,并于两个月内亲自给画店作国画四幅。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适用的限制的问题。
代理适用的范围虽然很广,但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法律对代理行为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其中,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得代理。
例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感情、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
本案就属于以上所说的第二种情况。
所以,本案中马某必须亲自为画店作画,而李、孙二人代为作画的行为无效。
8.李某诉林某拒不支付黑木耳价款案【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
李某在上海的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100斤带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