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律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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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修订版】

本合同或协议依据特定条件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此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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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的原则,为建立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协作关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如下:

一、乙方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建设)面积平方米,建设标准按照执行。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乙方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建设规模应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方案,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并满足必要的使用功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特别要求的,应满足相应要求。

三、公共配套设施交付期限

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以下第条。

1、该项目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应在获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移交给。移交后双方应签署《成都市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送市公建办备案。

2、该项目属乙方自行管理设施,应在建成后三个月投入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甲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协调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属于应当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3、按规定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对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4、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甲方可分期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按照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项目工程加强管理,确保公共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合格,并在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3、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应向甲方报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并按《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向甲方提交相应资料,要求甲方给予合同履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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