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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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节
第二小节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仓库物资保管安全、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存货储存权责单位
1.企业将存货存放在外单位的,应取得证明,由财务部单独设账进行控制。
2.在途商品、材料物资的管理,由采购人员将进货凭证交财务部进行入账控制。
3.存放在仓库的物资,由仓库负责保管,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4.存放在生产现场的商品、材料物资等,由生产部门负责保管,并由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第3条存货储存原则
1.存货限量管理。
2.实行凭证查验。
3.专人保管,设明细账卡登记收发货,核对实存量。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等仓库的保管管理。
第2章存货入库管理
第5条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进行实物质量检查。
4.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第6条存货入库按实收数量计算,并在实物账卡上进行记录。
第7条仓库工作人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第8条仓库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品配置(包括礼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第9条对于已售产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应根据销售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采取修理、报废等处理措施。
第10条搬运人员在货物搬运完毕后,不得在仓库逗留。
第11条同类型的货物,不同批次入库要注意分开摆放。
第12条贮存在仓库的货物,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并制作《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第13条入库储存商品、材料、物资等应按指定的货位(地点)分类、分品种堆放,并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尺码、数量、质量(等级)、产地、单位,要求堆放整齐,便于清查、取货。
第14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3章库位规划和布局管理
第15条仓库工作人员根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出入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有效利用库位空间。
第16条库位配置应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第17条根据销售类别(如成品储存区与退货区)、原材料类别对仓库存货进行分区存放,收发频繁的成品需在进出便捷的库位存放。
第18条将各类存货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相同规格品名的存货不能放在两个仓库内。
第19条存货堆放根据不同存货的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存货受挤压而影响质量,存放高度不能超过×米。
第20条存货应于每一库位设置货卡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单位包装量、库位数量。每次进出货,及时更改存量,做到卡账货相符。依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21条对不良品设专区摆放整齐,每箱装有清单,载明产品数量、名称、收回原因及经办人,待销售部批准后予以处置。
第4章存货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
第22条仓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入库人员均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仓库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出仓库,并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第23条所有人员不得携带能够容装手机或配件的包装物品(如手提包、纸袋等)进入仓库,确需
带入的,须允许仓库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24条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第25条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存货的防水、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检查时,发现易燃、易爆危险存货,应立即采取措施,存放到安全场所,予以隔离。
第26条保持仓库环境卫生和过道畅通,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防范的工作,学会使用灭火器等工具,每天下班前须检查各种电器电源等安全情况。
第27条任何人员不得在仓库内吸烟、用餐,不得将水杯、饭盒、零食等带入到仓库。
第28条严格遵照存货对仓库的贮存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进行贮存保管,定时对存货进行清洁和整理。
第29条仓库工作人员按照财务要求及时记录所有货物进出仓账目情况,每天做好盘点对数工作,保证账目和实物一致。
第30条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挪用、转送仓库内的任何物品,其他人员需要到仓库借用货物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31条仓库、贵重物品的钥匙由仓库工作人员专人保管,不得转借、转交他人保管和使用,更不得随意配制。
第32条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第33条保管员应随时检查存储的存货是否过期变质、残损、超储积压、短缺、包装破损,如有发现,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5章存货账目管理
第34条存货账目的范围包括入库单、出库单、存货明细账以及台账等。
第35条所有出入库物资,均需按品种登记入库单和出库单,并将收、发数量登记后结出余额,随时与实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到卡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处理。
第36条仓储部对入库存货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37条存货明细账记录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记账时应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相关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页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使用涂改液。
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企业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5.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第38条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
第39条存货明细账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存货明细账,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方可进行。
第40条仓库工作人员应每日及时登记台账,并于次日11:30前将库存日报表交财务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