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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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196-97

水文调查规范

Code for hydrologic investigation

1997-05-16发布

199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文调查规范

SL 196-97

主编单位: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的通知

水文[1997]196号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部水文司主持,以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文调查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

本标准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1997年5月16日

目次

1总则

2流域基本情况调查

3水量调查

3.1一般规定

3.2调查等级标准

3.3河川径流还原计算和水量平衡计算

3.4分项水量调查

3.5辅助站测验

4暴雨和洪水调查

4.1一般规定

4.2暴雨调查

4.3河道洪水调查

4.4溃坝,决口和分洪洪水调查

4.5历史洪水考证

4.6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推算

5专项调查

5.1枯水调查

5.2固定点洪水调查

5.3南方平原水网区水量调查

5.4泉水调查

5.5岩溶地区水文调查

5.6沙量调查

附录A水文调查报告的编写

附录B分项水量调查与计算

附录C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推算方法

附录D水库,淤地坝淤积量测算方法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水文调查是为了弥补基本水文站网定位观测的不足,扩大资料收集范围和提供专项水文资料的工作.为增强资料的完整性,系列的一致性,统一各项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水文站的面上调查和辅助水文站(以下简称辅助站)的水文测验.

在水文调查中,暴雨,洪水和枯水应普遍进行调查,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只在中小河流上进行.在大河和平原水(河)网区的水文调查以及专用水文站的水文调查,亦可参照本规范进行.

1.0.3水文调查基本内容,分为四类:

(1)流域基本情况调查,即基本水文站(以下简称基本站)上游集水区内流域基本情况调查.

(2)水量调查,即基本站受水工程影响程度达到中等影响时,对河川径流进行还原水量调查和水量平衡调查.

(3)暴雨和洪水调查,即基本站设站初期进行历史暴雨,洪水调查,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当年暴雨,洪水调查.

(4)专项水文调查,即为了专门目的的需要,调查收集某专

项水文资料.

1.0.4水文调查以调查区为单元进行成果综合.调查区划分如下:

(1)基本站上游无基本站的区域.

(2)干支流上游基本站至下游基本站的区间.

(3)最下游控制站至注入口的区间.

(4)平原水(河)网水量巡测线及区域代表片.

(5)无基本站或无基本雨量站的区域.

1.0.5基本站开展水量调查时,在山丘区,要求基本站和辅助站实测年水量的代数和占天然年径流量的85%以上;在平原区,要求基本站和辅助站实测进(出)年水量之和分别占总进(出)水量的70%以上.其余水量采用面上调查方法解决.

1.0.6水文调查资料的可靠程度分可靠,较可靠和供参考三级评定.辅助站单次流量测验精度,流量定线和间测允许误差指标,可参照有关水文测验规范三类精度的水文站的有关规定执行.

1.0.7调查时,可根据需要,在符合规范前提下,对调查内容和方法做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1.0.8水文调查原始资料应按原文献文物和访问获得的年,月,日时间记录.计算成果的年份采用公元制,日期采用阳历制,时制采用北京时间,原朝代和阴历时间应在括号内注明.

1.0.9水文调查中采用的符号,单位,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1.0.10水文调查野外工作完成后,应编写单项或综合调查报告.报告编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1相关标准或引用标准

G B 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 B J138-90《水位观测标准》;G B5017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 B50159-92;SL34-92《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24-91《堰槽测流规范》;SL20-92《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58-9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D244-87《水文年鉴编印规范》;SL195-97《水文巡测规范》;SD174-85《比降-面积法测流规范》;SL44-9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DJ214-83《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2流域基本情况调查

2.0.1基本站设站初期应全面调查,以后对较大变化部分做补充调查.调查方法以收集现有资料为主,对重要情况应进行补充核实.

2.0.2根据调查目的和调查区的实际情况,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河流和其他水体各项几何特征值.

(2)地势及地貌,土壤,植被,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土流失等资料.

(3)水库,堰闸,水电站,灌区,抽水站,蓄洪区,跨流域引水,水土保持等各项水工程的名称,位置,数量,规模和建成时间等.

(4)农业,工业,城镇用水资料.

(5)历史的和现有的各类水文,气象站网位置和设站观测年月,各项水文气象要素的月,年均值和极值.

(6)历史上发生的较大洪灾,旱灾,涝灾和凌灾的时间,范围,主要地段和受灾损失情况等.

(7)基本站附近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水准点和设置的位置,等级与校测高程情况等.

(8)水质污染及污染源(点和非点)状况.

2.0.3由于建库,灌溉或地下水开采等人类活动影响,使水文情势和水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可进行下列定性调查:

(1)建库,灌溉,过量抽地下水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地面下沉及海水入侵的调查.

(2)建库发生的库岸坍塌调查.

(3)建库下游河床发生冲刷和淤积调查.

(4)建库库岸地下水调节水量调查.

(5)河流改道原因及影响调查.

(6)其他水环境变化调查,其中包括荒漠化,盐碱化,都市化,沼泽化等.

2.0.4水文调查任务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和基本资料编号归档,并建立水文数据库管理.

3水量调查

3.1一般规定

3.1.1水量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流域界限,集水面积明显变化情况.

(2)设立辅助站,观测影响河川径流的主要分项水量.

(3)面上调查分项水量的各项指标变动情况.

(4)必要时可开展典型调查或典型试验.

(5)水量调查成果的可靠程度评定.

3.1.2对影响河川径流的调节水量和耗损水量,应分项进行水量调查,对主要分项水量应重点调查,对次要分项水量可粗略调查,对影响甚微的分项水量可免予调查.对于受大量客水影响即分项水量远大于当地河川径流量的调水区,分项水量仍应进行调查.

3.1.3面上水量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收集有径流资料以来的蓄引提水量及其相应的有关指标变化情况.有困难时,可调查收集丰,平,枯典型年情况.

(2)收集基本资料应与分项水量相配套.

(3)收集的资料宜便于换算成按调查区的成果.

(4)基本资料应力求翔实,重要的要现场核实,并审查其合理性,凡发现资料数据不一致,应与资料来源单位共同复核订正.

3.2调查等级标准

3.2.1水量调查等级划分为二级,指标及调查要求见表3.2.1.

表3.2.1水量调查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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