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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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复习资料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专项复习资料一、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须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

知识点:在采用CFR术语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根据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办理货物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卖方负担。

也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采用CIF术语时,须注意象征性交货的问题。

知识点: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即采用CIF 术语时),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分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但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至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三、关于合同性质问题知识点: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 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

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

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引起诉讼。

法官审理后认为,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因此判定卖方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关于商品数量的问题知识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五、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知识点:①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

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时同时到达目的港。

中国邮政国际物流案例

中国邮政国际物流案例

中国邮政国际物流案例中国邮政是中国最大的邮政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邮政企业之一。

作为国际物流行业的领导者,中国邮政一直致力于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物流服务。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运作和成功实践。

1. 案例背景为了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中国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决定通过中国邮政进行其产品的国际物流配送。

该公司拥有全球用户群体,并急需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速度以保持竞争优势。

中国邮政以其广泛的网络覆盖和专业的物流服务赢得了该公司的信任与合作。

2. 服务范围中国邮政国际物流为该电子产品制造公司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包括:- 全球物流网络覆盖:中国邮政与各国邮政企业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形成了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物流网络,确保顺畅的国际物流服务。

- 快速通关服务:中国邮政通过与海关的紧密合作,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包括快速报关、有效的物流跟踪和准时的交付,确保客户的货物能够快速、顺利地通过海关。

- 安全可靠的包装和运输:中国邮政提供专业的包装和运输服务,确保客户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减少损坏和丢失的风险。

3. 运作流程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运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订单收集:中国邮政与该公司建立了电子订单管理系统,在订单生成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货物数量、重量、目的地等。

- 运输安排:中国邮政根据订单信息制定运输方案,并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航空运输、陆路运输等。

- 包装和标签:中国邮政提供专业的包装和标签服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保护和识别。

- 运输执行:中国邮政根据运输方案进行货物的收集、运输和交付,并提供实时的物流跟踪服务,确保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状态。

- 通关和交付:中国邮政与海关合作,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并按时将货物交付给客户。

4. 成功实践与案例分析通过中国邮政国际物流的服务,该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物流成本降低:中国邮政利用其丰富的资源和专业的物流技术,帮助该公司降低了物流成本。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国际物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日益频繁,国际物流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国际物流过程中,由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物流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物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适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

被告:Y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作为货运代理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

然而,由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和丢失,被告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导致原告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损坏、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原告的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因货物损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

国际物流经典案例1. 联合包装:某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产品损坏的问题。

他们通过联合包装的方式,将多个产品放在一起进行打包,减少了运输中的碰撞和挤压,成功提高了产品的完好率。

2. 航运合作: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将产品从中国运送到美国。

他们选择与多家航运公司合作,通过比较运输时间、运费、服务质量等因素,最终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航运公司,成功将产品按时送达目的地。

3. 仓储优化:一家服装公司在国际物流中遇到了库存不足的问题。

他们通过优化仓储管理,及时补充库存,并通过仓储系统进行跟踪和管理,成功解决了库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订单的履约率。

4. 定制运输方案: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将大型机械设备从德国运送到中国。

他们与物流公司合作,制定了定制化的运输方案,包括适合装运的船舶、运输路线的选择、运输时间的安排等,成功将设备按时运送到目的地。

5. 跨境电商配送:一家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将商品从中国仓库发往全球各地。

他们通过建立合作关系,选择了多家物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利用他们的全球物流网络和仓储能力,实现了跨境电商的快速配送。

6. 跨国运输协调:一家食品公司需要将新产品从韩国运送到日本。

他们通过与物流公司合作,协调了韩国和日本的运输流程,包括海运、清关、配送等环节,成功将新产品及时送达日本市场。

7. 冷链物流管理:一家水果进口商需要将新鲜水果从南美洲运送到欧洲。

他们通过建立冷链物流管理系统,确保水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成功将新鲜水果送达欧洲市场。

8. 关键零部件供应链管理: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保证关键零部件的供应。

他们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共享信息、协调生产计划等方式,确保关键零部件按时供应,避免生产线停产。

9. 逆向物流处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面临退货问题。

他们建立了逆向物流处理系统,包括退货流程、产品检测和分类、退款流程等,成功处理了大量的退货,并及时做出退款或换货的处理。

10. 跨国仓储网络:一家国际零售商需要建立全球仓储网络。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物流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了盗窃,导致部分货物丢失。

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不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分析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责任归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固有缺陷;(三)包装不当;(四)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在货物包装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可以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部分免责。

2. 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国际物流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国际物流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 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货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国外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工作,并向被告发出了货物。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原告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货物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3. 原告是否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有义务承担货物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且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无权拒绝接收货物;3. 原告不应承担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质量、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发展,国际物流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在国际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损坏、丢失等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跨境运输中的货物损坏责任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韩国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将甲方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韩国某港口。

货物于2019年7月1日装船,8月1日抵达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后,甲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已无法使用。

经调查,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6条规定:“运输途中货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卖方原因损坏或灭失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承认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主张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其责任的原因所致。

根据公约规定,乙方应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2. 乙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乙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国际物流是指跨越国界,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的物流活动。

它涉及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报关、仓储等多个环节,是全球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对一个国际物流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制造企业计划将一批机械设备出口到巴西。

这批设备包括大型机械部件和精密仪器,总重量约50吨,体积庞大,对运输条件有较高要求。

企业选择与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合作,以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物流方案设计:1. 货物准备:首先,企业对机械设备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检查和包装,确保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同时,根据巴西的进口规定,准备了相应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文件。

2. 运输方式选择:考虑到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及运输成本和时间效率,物流公司建议采用海运结合陆运的方式。

货物将通过集装箱海运至巴西的港口,然后通过陆路运输至最终目的地。

3. 报关与清关:物流公司协助企业完成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提前与巴西的合作伙伴沟通,确保进口清关流程的顺利进行。

4. 货物跟踪: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物流公司提供了实时的货物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随时查看货物的位置和状态。

5. 风险管理:物流公司为货物投保了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物流执行:1. 货物装箱:在工厂内,机械设备被仔细地装入集装箱,并进行了加固处理,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移动或碰撞。

2. 货物运输:货物通过卡车运输至中国港口,并在港口完成装船。

海运过程中,物流公司定期检查货物状态,确保集装箱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3. 货物到达:货物抵达巴西港口后,物流公司协助完成清关手续,并安排陆路运输至最终目的地。

4. 货物交付:在目的地,物流公司与收货方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交付,并在交付后进行货物状态的最终确认。

案例分析:1. 成功因素:本案例中,物流方案的设计充分考虑了货物的特性和运输需求,选择了最合适的运输方式。

同时,物流公司的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物流成为了企业跨国贸易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物流环节的复杂性和跨国界的特性,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旨在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位于中国)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出口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位于美国)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约定,货物通过丙公司(位于中国)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运输方式为海运。

货物于2019年5月1日从中国港口出发,预计于5月20日抵达美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后,乙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经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历了多次颠簸,导致包装破损,内部产品损坏。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的物流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因此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

甲公司则认为,丙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坏的责任认定;2. 索赔金额的确定;3. 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

四、案例分析1. 货物损坏的责任认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给买方。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交付。

然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甲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

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丙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2. 索赔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货物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管理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管理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师的国际物流管理案例分析国际物流管理是国际商务师在处理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国际商务师如何在国际物流管理方面发挥作用,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的物流管理挑战背景:某跨境电商平台在全球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和仓库,从各个国家和地区采购产品,并销售给全球消费者。

挑战: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物流运输规定、海关手续以及货物跟踪等问题使得物流管理相当复杂。

同时,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对于配送速度和物流服务质量有着不同的期望。

解决方案:国际商务师作为平台的物流管理专家,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解决挑战:1. 建立全球物流网络:与国际物流提供商和快递公司合作,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仓储和配送网络,以便快速响应消费者的需求。

2. 了解国际物流法规: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物流运输规定和海关手续,确保产品的顺利运输和通过海关。

3. 优化供应链:通过使用物流管理软件和技术工具,跟踪货物的运输过程,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物流效率。

4. 提供多种物流选择: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为消费者提供多种物流选择,以满足他们的配送需求。

案例二:国际食品公司的冷链物流管理背景:某国际食品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经营,销售各种温度敏感性食品,如海鲜、新鲜水果等。

挑战:冷链物流管理的挑战主要是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气候和运输条件差异较大,加之海关检验和配送环节,使得冷链物流管理极具挑战性。

解决方案:作为国际商务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挑战:1. 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目的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冷藏船运、空运等,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2. 物流设施和设备优化:确保物流仓储设施和设备的温度控制和环境保护,以保持食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质量。

3. 加强合规管理: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检验标准,确保食品通过海关检验,避免延误和损失。

4. 协调供应链各环节:与供应商、海关、运输公司等合作,加强供应链各环节的协调和沟通,确保食品冷链物流的顺利进行。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物流案例分析集-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物流案例分析集-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国际物流货物运输案例分析一、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N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问题出在哪里?如何吸取教训?二、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

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

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三、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

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

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

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

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

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

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

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

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

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

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

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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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

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

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

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

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

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

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

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

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

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术语FOB是以越过船舷为界来区分风险分界点的,因为,在本案例中A方提出的理由有一定依据,但是船舷是一个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因为我们认为在FOB术语下应以装船完毕为风险转移点更适合,所以B和船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A、B方如果要更好的规避风险,应选用术语FAS更优。

因为FAS可以更早、更明确的转移风险。

案例二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

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案例2应支持后一种意见,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

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合同卖方应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

但是在本案例中,英国D公司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H公司的风险无疑被人工延长了,这是不公平的一份合同。

案例三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

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案例3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远洋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因此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贸易术语。

案例四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为此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经3个月的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问:该出口公司以后应如何避免本类风险的发生。

案例4在CIF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应该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风险,当然还有这段路程的运费。

但是有些内陆地区到装运港的运费,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

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案例五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

合同中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于12月2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迟于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须退款。

”该公司10月中旬装运,而后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港,该公司以重金租拖轮,但终晚到数小时。

适逢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方损失严重。

问:分析以上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案例5本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当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该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该合同已不是CIF合同,而变成了D组合同。

在CIF合同中,卖方虽然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但是其承担的风险却只到装运港为止,因为常规的CIF 合同卖方只需承担内陆段的运输风险。

但是在本案例中,添加的附加条件使得我方要承担的风险由装运港延长至目的港,该合同由CIF合同变成了D组合同,这样当然我方承担的风险就增加了。

案例六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

交货期8月。

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

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

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案例6印商的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由案例可知,该贸易是以FCA术语签约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交货和装运的含义是一致的,即完成装运即相当于交货完成。

而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开具航运单即意味着货物收妥待运,也就是航空中的装运活动的完成。

因为我们可以理解为我方按时完成了交货活动,所以印商应支付货款。

案例七印度孟买某公司与日本京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

在合同中,京都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承担内陆及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孟买方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双方最终商议的运输路线为京都由陆路到横滨,再由横滨海运到孟买,全程为集装箱运输。

问:根据案例,分析双方可能签约的术语。

案例7该案例应采用FCA术语为最佳。

该术语既满足了京都方不愿承担内陆风险的意愿,也能让印商承担从交货开始的风险。

但是应注意的是,印商在此承担的象征性交货的风险。

案例八我方出口矿产500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不得分批。

1、2月我方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吨上C轮,该轮船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吨。

我方向银行提供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吨。

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合同规定150吨,现在却只有145吨;(2)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现在却存在青岛、烟台两地装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8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第一,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合同中规定了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而145吨在150吨增减5%的范围内,所以拒付理由不成立。

第二,虽然合同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是青岛、烟台装运的货物属于同一工具、同一路线、同一目的港的情况,因为根据国际惯例,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拒付理由也不成立。

案例九我方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

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

禁止转运。

”我方将货物交重庆外运,如期装上火车经上海改海运至汉堡。

结果,开证行却拒绝付款。

理由是:(1)运输单据上船名部分出现“预期”(intended)字样,而单据上无装船日期和批注;(2)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明该批货物发生了转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9开证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该案例中的运输活动属于多式联运,而根据目前的国际贸易惯例,“禁止转运”特指非多式联运下的海洋非集装箱运输活动。

所以,该运输并未与合同冲突。

而在多式联运下,由于在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时候,海运的舱位可能并未订好,所以习惯用“预期”来表示船名,这也是合理的。

案例十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

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

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

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

问:根据案例,分析新加坡商的动机。

案例10FOB术语是由新加坡商人来安排船只且支付运费的情况,其目的如下:第一,FOB 中国港口可以让新加坡方有更大的选择权,完全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船只到任一中国港口来运载货物。

第二,要求提单出现“运费已付”,即需要我方先代付运费,这样新加坡方就可以逃避如选港费等一些费用。

案例十一我国东北某公司2010年9月按DAF满洲里与俄罗斯公司签定了一笔矿产品合同。

合同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之前。

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

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

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问:根据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案例11按照 DAF 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在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要承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短少的风险。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 DAF 满洲里,说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

卖方有义务在12月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上,一部分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

卖方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按时完成了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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