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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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年3月,A(卖方)与B(买方)签订了以FOB术语成交的2000吨甜菜籽销售合同,装运期不迟于8月20日。A方于15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工人16日下午开始作业装船(当天未装完),17日上午由于第九号台风影响,装卸工人作业时,突降阵雨,持续5分钟左右。由于来不及关闭舱盖和采取其它防雨措施,使得108吨货物全部淋湿。当时A、B都在现场,考虑到运输途中淋湿部分可能霉变。在没有考虑由谁承担风险情况下,将淋湿部分全部扒舱,19日全部装船完毕。
A方认为此108吨货在下雨时,已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货损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和船方均认为只收到1892吨货物,拒不签发2000吨货物的提单。A方几经交涉,毫无结果。此时船已抵达目的港,无法提货,且货轮滞港费用极大。考虑此种情况B公司电告船方签发2000吨货物提单。
问:此案例中采用何术语比FOB更优?
案例二
某年H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轻工产品的CIF合同。合同中订立两项特殊条款:
(1)当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至英国某港口,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H公司则保证运载船只不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前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撤销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则须将所收货款如是退回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CIF性质发生异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然订有两项特殊条件,但仍属CIF合同;另一种意见相反。
请问: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原因是为什么?
案例三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按合同赔偿。
问:该公司术语选择是否准确?如不准确,有何术语更适合?
案例四
2000年5月,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江西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贸易术语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此出口方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经3个月的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问:该出口公司以后应如何避免本类风险的发生。
案例五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合同中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于12月2日前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迟于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须退款。”该公司10月中旬装运,而后收妥货款。不料,轮船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港,该公司以重金租拖轮,但终晚到数小时。适逢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损失严重。
问:分析以上案例,指出本案例的问题主要出在哪?
案例六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案例七
印度孟买某公司与日本京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在合同中,京都方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承担内陆及海洋运输中的风险,而孟买方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双方最终商议的运输路线为京都由陆路到横滨,再由横滨海运到孟买,全程为集装箱运输。
问:根据案例,分析双方可能签约的术语。
案例八
我方出口矿产500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不得分批。
1、2月我方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吨上C轮,该轮船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吨。我方向银行提供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吨。
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合同规定150吨,现在却只有145吨;(2)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现在却存在青岛、烟台两地装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九
我方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我方将货物交重庆外运,如期装上火车经上海改海运至汉堡。结果,开证行却拒绝付款。理由是:(1)运输单据上船名部分出现“预期”(intended)字样,而单据上无装船日期和批注;(2)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明该批货物发生了转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案例十
我方出口一批货物,买方为新加坡商。在商议的过程中,以FOB中国港口为条件与新加坡商成交。新加坡商开来的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但是在信用证上要求货物运至日本横滨,并要求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
问:根据案例,分析新加坡商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