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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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类型
第三章 投资决策及授权
第四章 委托资产托管制度
第五章 研究报告制度
第六章 投资限制制度
第七章 风险控制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章 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第九章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培养和树立科学健全的投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制度体系,保障公司投资运作的安全性和收益,为公司负债提供足够的偿付能力,不断提高投资性资产的质量和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为适应保险资金稳定性和收益性等特性,本公司遵循以下投资原则:以既定的投资目标为导向,以资产和负债匹配为基本原则,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考虑财产险保险公司的资金特点,关注:久期控制、币种匹配、现金流安排。

在保证充分流动性和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本公司遵循以下风险控制原则:
(一)全面控制原则。

风险控制应当贯穿投资活动的始终,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预防性原则。

通过预先设定合理、有效的制度、流程、预检条件、程序以及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预防各类风险。

(三)即时性原则。

通过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和运用必要的监
测手段,对各风险点及相应的业务环节进行严格的事中监控。

(四)独立制衡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各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五)责任追究原则。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每一个环节都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 风险类型
第五条 投资业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第三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 法律风险指与投资有关法律协议在法律或政策范围内无效,致使无法履行,或者公司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导致的不合规的风险。

第七条 市场风险指价格波动引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分解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指投资品种所依附的经济主体的经营性风险。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因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问题引致投资品种无法及时卖出或者需按大幅下跌的市场价格卖出的风险。

第九条 第三方信用风险指投资业务可能面临的提供交易席位的机构、承担托管责任的银行、提供研究服务的机构没有依法履行合同
或者实施欺诈的风险。

第十条 操作风险指个人道德原因、人为失误、程序执行错误或系统失灵、技术缺陷而导致在投资操作过程中产生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投资决策及授权
第十一条 投资风险控制的分层组织机构包括有董事会、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裁室、合规管理部和公司投资管理部等。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制定分层授权体系和明确的决策流程,由董事会对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总裁室总裁和分管总监授权,再由分管总监对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进行授权,最后由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对投资执行人员进行授权。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第十三条 本公司采取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时效和责任,确保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所有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投资管理部和相关岗位应有详细的职责说明,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证权限的适当分配和授权的有效实施,根据对已获授权部门和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评估,出现偏差时及时进行改
进、调整或纠正。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在风险控制中负责确定公司投资方针、中长期投资战略等。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进行投资业务的审议和决策,并在风险控制中行使决策管理权。

负责研究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向和战略,审议年度资产配置目标和投资指引,审议和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资项目与资产处置事项;评估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管理目标并根据时机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指导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是负责资金运用的专业部门,内设资产负债管理岗、委托投资管理岗和风控管理与支援岗。

该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各项投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流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措施,定期、不定期地向合规管理部、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风险控制的报告书。

第十七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遇到重大投资决策时,可以临时召集。

由投资管理部提交相关投资材料和议案,分析与评估投资项目和计划的潜在风险与收益,提交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每次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召集时,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对公司投资行为具有约束
力,投资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四章 委托资产托管制度
第二十条 本公司经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任命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为委托资产托管人,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监督职能,托管人的任命需每年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任命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安全保管本公司的资金和各项委托资产;
(二)根据本公司和本公司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本公司和本公司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本公司托管的委托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本公司和本公司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委托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所需委托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
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委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研究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做好投资的统计分析工作,特别是须对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开的投资信息须建立信息流转制度,确保相关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重大变化,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思想、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公开的投资信息须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进行分级管理、严格控制,避免非公开信息资料以不正当渠道流转导致公司投资资产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投资信息和投资管理报告,须建立备案制度和档案、记录保全制度,并使投资管理报告格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应建立研究报告制度,以规范研究分析及决策流程,加强投资研究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投资研究运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应逐步建立专业的投资研究和分析系统,确保投资、研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借助公司委托的资产管理公司
的专业技术力量,不断完善公司投资研究报告制度。

第六章 投资限制制度
第一节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严格遵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
(二)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的20%:
(三)投资于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第二十九条 基金投资中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所有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 从事投资基金的业务,可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特别席位;也可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者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受托的机构应是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5年。

第二节股票投资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投资股票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0%。

第三十四条 投资流通股本低于一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

第三十五条 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第三十六条 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第三十七条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规范投资指引,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第三十九条 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报告期股票市场价值及变动的情况;
(二) 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指标、目前风险容忍度状况以及执行控制风险的情况;
(三) 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
(四) 股票资产的风险控制制度;
(五) 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股票投资的禁选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
(二)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
(三)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公司;
(四)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一年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
(五)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第三节企业债投资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投资企业债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目前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上海远东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等。

其他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第四十二条 企业债券投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撤消、变更应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第四十五条 投资的可转债应当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的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十六条 投资可转债余额计入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第四十七条 同一期单品种可转债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可转债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第四节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投资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投资的银行次级债券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并纳入金融债券管理。

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比例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3%,投资一期次级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量的20%。

第四十九条 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不得超过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符合《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一)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20%;
(二)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净资产的4%;
(三)投资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第五十一条 本章投资比例限制与保监会等管理机构今后颁布的法规、制度不相符的,以新的法规、制度为准。

第七章 风险控制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 风险控制的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现有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合规,对于不合规的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二)评估现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对于不充分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定期分析现有量化指标体系是否完善,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参数是否适合,对于不适合情况进行调整;
(四)根据上述评估对公司投资制度体系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合规性监督,根据风险管理目标指导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确保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现有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对控制是否具有充分性进行分析;如果认为控制不充分,提交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报上级审批。

系统的风险控制措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须按照客观性、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原则进行投资业务绩效考核。

第五十六条 在考核投资业绩时,须首先考虑投资组合是否符合投资目标,其次考虑投资收益是否完成计划指标,并参照市场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的绩效考核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类,定期考核至少每半年一次,不定期考核视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

第五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的对投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使投资业务的开展更加规范,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第八章 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投资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办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投资人员与公众、客户、员工和其他人员交往时应诚实、守信,廉洁、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

(二)投资人员须以符合专业和道德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

(三)投资人员须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投资人员须谨慎执业,发挥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

第九章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指影响投资活动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包括政治、经济等宏观因素及上市公司等微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当日指数涨跌超过5%、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基金当日涨跌停、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故障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应做好投资的统计分析工作,紧
密跟踪市场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对认为潜在的突发事件进行事前的详尽研究,并提交及时的预警分析报告,供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参考、供投资和交易人员作出判断和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处理突发事件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保持“临危不乱、处变不惊”,以保证不出现过度反应;
(二)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和采取适时的应对措施;
(三)突发事件从长期看,如动摇了投资决策的依据,则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对投资进行迅速的调整,如并未动摇投资决策的依据,则继续执行原定的投资决策。

第六十三条 对于突发事件,应指定专人及时汇报保监会及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修订与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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