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守则的特点.doc
亚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及其仲裁制度的特点-近年来随着亚洲经贸与投资的迅速发展,丞须一套有效而省时节费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作为解决国际或国内商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已在亚洲地区异军突起。
亚洲许多国家制订了详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中心及机构以提供服务。
可是,尽管一些亚洲国家已采用联合国为协调各国规范而制定的国际商事示范法(UNCITRAL示范法),亚洲各国法仍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着重分析比较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南韩、台湾、中国、泰国及印度尼西亚九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的特点,而不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法及程序作详尽无遗的分析。
本文还将回顾上述各亚洲国家国际仲裁中心的运作功能及各自的仲裁法,主要论题有:现行的国际和国内仲裁法律及规则;仲裁协议及其意思自治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指定及其管辖权;对仲裁员的质疑及撤换;临时性及保护性措施;律师代理;实体争端的适用法律;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和驳回仲裁裁决(宣告无效)。
此外,本文将援引上述九国的典型仲裁条款。
一、主要商事仲裁中心香港:1985年成立的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专业服务和邦助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提高了香港作为国际仲裁庭的地位。
该中心是一个由商界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运作的、独立、非赢利性机构,它由香港政府提供资助,并接受私人捐赠。
其为本港及国际仲裁提供服务,包括指定仲裁员,提供辅助服务,以及依该中心自身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管理。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签订的合作协议提高了该中心在亚洲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马来西亚:1978年,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AALCC)通过决议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建立一个地区仲裁中心,以期在亚太地区提供一体化解决争端的体系。
该中心是非赢利性组织,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资金组建,并保证不受政府干预。
尽管其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马来西亚政府,但该中心直接向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告并只对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协议。
在国际商务领域,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间的文化差异以及不同的商事惯例,商事争议的解决往往面临着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具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和特点1.自愿性: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不强制接受。
2.选择性: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机构或者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等。
3.快速高效: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洁、灵活,一般能够从争议产生到最终裁决的时间更为短暂。
4.保密性: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可以避免商业机密泄露。
5.可执行性:根据《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必要性以及优势1.灵活性:国家法律系统的差异和国际商务合作的特殊性,使得法院诉讼的程序和判决往往不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2.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国家法院的干预,能够保障双方的利益。
3.专业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
4.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强制性。
1.保护商业利益:仲裁能够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避免商业信息泄露和不必要的商业损失。
2.高效解决争议:仲裁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简便高效,从而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少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专业裁决员:仲裁机构的裁决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商事纠纷解决经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争议,提高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可执行性: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的裁决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各国法院执行裁决,增加了裁决的强制力。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
了解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诉讼和调解的选择与比较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争端解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作为商务从业者或者学习者,了解不同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和商务意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诉讼和调解进行详细讨论,并对它们进行选择与比较。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领域。
仲裁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快速、灵活、有保密性等。
仲裁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通常由几位专业仲裁人组成仲裁庭,通过审核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进行调查研究等步骤进行争议解决。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有法院的执行程序保障。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包括仲裁庭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此外,仲裁可能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裁决结果和程序通常不对外公开,这可能会导致各方对公正性产生质疑。
另外,在涉及国家主权或者公共利益的争端中,仲裁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最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
通过诉讼,争端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程序和法院权威解决争议。
诉讼的决定力及执行力较强,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仲裁相比,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和耗时,诉讼成本也较高。
与此同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可以确保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但是,长期的诉讼过程可能会给争端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通过中介人协助达成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
调解通常不受彼此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中介人的帮助下达成各自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争端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调解也是一种灵活性较高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权。
此外,调解过程通常比较快速和经济高效。
然而,调解的结果不具备强制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的自愿与配合。
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比较分析
这类机构主要受理特定区域内的商事争议,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具有重 要作用。例如,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
专业性国际仲裁机构
这类机构专注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商事争议解决,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例如,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体育仲裁法庭(CAS)等。
裁的主要力量。
03
现代化发展
近年来,国际仲裁机构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完善仲裁
规则、提高仲裁效率、加强国际合信力。
国际仲裁机构的分类
全球性国际仲裁机构
这类机构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受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事争议。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应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 重要方式之一,受到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因此,对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比较 分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选择仲裁机构,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汇报范围
涉及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
本文将对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
受理范围
HKIAC受理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争议,尤其擅长处理涉及中国内地和香 港地区的争议。
仲裁规则
HKIAC的仲裁规则灵活且现代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提供了保 障。HKIAC还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如在线仲裁等,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仲裁规则
LCIA的仲裁规则灵活且现代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同时也为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提供了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01
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02
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0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作者:何智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2期摘要: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了正确理解仲裁地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
其次明确选择仲裁地的常用方法,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地;若没有选择,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
再者是了解仲裁地的功能,即仲裁地决定仲裁地法(lex arbitri);仲裁地法院监督仲裁的进行;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定的国籍。
关键词:仲裁地;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仲裁地法中图分类号:D923.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93-02仲裁指在一个程序中,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他们的仲裁协议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听取、考虑争议的事实和观点,最后做出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仲裁被广泛使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极其重要的方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仲裁地时应该考虑充分,因为仲裁地与一些涉及仲裁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
比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程序规则、适用法的确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一个糟糕的仲裁地的选择很可能会使争议一方在仲裁中陷入被动。
因此,如何决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仲裁地的定义传统上讲,仲裁地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1]。
然而,由于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数量有限,这个定义会引起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诸多不便,因为如今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人选择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此,这个定义并不能满足现代国际仲裁发展的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地,是指仲裁裁决做出地。
例如,分别来自法国和英国的争议双方达成一个仲裁协议,决定国际商会仲裁员(ICC)作为仲裁机构,比利时作为仲裁地。
因此,ICC 仲裁庭审理该仲裁案件,而仲裁地是比利时。
然而,由于争议双方是分别来自法国和英国,一个问题便出现了,即基于对争议双方的便利原则,是否允许在法国或英国审理该案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不断开拓与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代理等涉外业务越来越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是涉外合同谈判的要点之一。
1.诉讼?还是仲裁?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所考虑的首要因素。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就变得毫无意义。
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已有158个国家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使得仲裁在执行力上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而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因此,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般首选仲裁。
2.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同样的纠纷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仲裁产生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对我们来说,会首先考虑将纠纷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然而,在国际商事谈判中,除非我方谈判优势巨大,否则这一方案常会被外方拒绝,进而提出由外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中进行仲裁。
为避免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影响合作,双方可择一个中立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国仲裁机构的选择主要考虑五大要素:1)仲裁规则对纠纷解决的有利度;2)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熟知度;3)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度;4)仲裁机构的地理位置;5)仲裁费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通过中国权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对上述五个因素的研究及论证,SCC、LCIA和ICC对西方企业较有利,SIAC、HKIAC对中国企业较有利。
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可本着以下原则:首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再则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当然,在具体业务中也要衡量我方地位,综合决断。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港国际仲裁中⼼等,关于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国际商事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哪些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设⽴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
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为⽬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下⾯是店铺⼩编根据⽹友商事法律咨询相关问题,整理出的国际商事主要仲裁机构相关资料,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店铺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热线,进⾏法律咨询。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ICSID)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的争议问题⽽设。
该中⼼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地位。
ICSID与世界银⾏关系密切。
ICSID仲裁为完全⾃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
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于1917年。
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
瑞典中⽴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
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美国仲裁协会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商业领域中,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各方如何选择适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就各种方式的特点进行比较,以及讨论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最后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1.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诉讼主要分为本国法院和国际法院的诉讼。
本国法院诉讼是指在自己所在国家的法院上诉,国际法院诉讼则是指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上诉。
2.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协议,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的庭审程序和裁决程序与诉讼相似,但其程序更加简化和灵活。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和仲裁外,还存在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最终意见等。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解决争议;最终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二、各种方式的特点比较1.诉讼的特点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正式、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公开等。
但诉讼的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且裁决结果可能不可预测。
2.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结果可预测。
但仲裁的程序费用高、程序不公开、裁决可能受仲裁员的主观影响。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调解的特点是程序灵活、协商性强、解决效果好;协商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双方自主性强;最终意见的特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对象可选择。
三、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1.诉讼的优缺点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程序公开。
但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费用高、时间长、裁决结果不确定。
2.仲裁的优缺点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便、裁决结果可预测。
16_九、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4、仲裁程序 5、裁决效力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案例1
A与B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一项仲裁条款,规 定:“凡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 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 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同意的规则 或美国仲裁协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后 双方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A遂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B以仲裁机构名称错 误和仲裁条款约定可以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机 构约定不明为由,主张管辖抗辩。
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争议,任一 方可依据这一条款向任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双方必 须一致同意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仲裁协议约 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 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 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案中B不同意贸仲的管辖 权,该选择无效。
只约定仲裁地点不能视为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仲裁 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 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 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事项:尽可能宽泛,以便仲裁庭行使管辖权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纠纷如何通过仲裁解决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纠纷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贸易纠纷也随之增多。
当贸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争议时,寻求一种公正、高效且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式至关重要。
仲裁,作为国际贸易中解决纠纷的常用手段之一,因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一、仲裁的定义与特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自愿性仲裁的启动基于双方的自愿选择。
只有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得以进行。
2、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通常是保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声誉,避免纠纷的公开化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3、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判断贸易纠纷中的复杂问题,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4、高效性仲裁程序相对灵活,时间周期较短,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因纠纷拖延而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是仲裁成功的关键之一。
国际上有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声誉和权威性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广泛认可度的仲裁机构,能够增加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公信力。
2、仲裁规则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程序、费用、证据规则等。
贸易双方应仔细研究和比较各机构的仲裁规则,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和需求的机构。
3、地理因素考虑仲裁机构所在的地理位置是否便利,以及当地的法律环境和司法支持是否有利于仲裁的进行。
4、费用仲裁费用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不同的仲裁机构收费标准不同,贸易双方需要综合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纠纷的复杂程度,选择费用合理的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原则简介
然持续有效。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执行裁决或维护公共利益等,
保密义务可能受到限制。
仲裁裁决保密
裁决书保密
仲裁裁决书通常只在当事人之间 公开,不对外公开,除非当事人
同意或法律有规定。
公布与披露限制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许,仲裁 庭和仲裁机构不得将裁决书公之于 众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司法审查中的保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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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中,法院可能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仲裁 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
05
仲裁效率原则
快速结案的要求和措,应设定合理的仲裁时限,包括提交答 辩、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
加强仲裁员管理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主导者,其工作态度和效率直接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应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 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程序的进行实施监督,确保 仲裁程序的高效、公正进行。同时,对于故意拖延程序的 仲裁员或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保密义务的持续性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 在仲裁程序期间有效,而且在仲 裁程序结束后仍应持续有效,除 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
规定。
04
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和独立性的任何情况,确保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
保证当事人平等参与的措施
平等参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