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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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保护实施方案

洱海保护实施方案

洱海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是中国第二大高原淡水湖,也是云南省最大的湖泊。

洱海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是中国重要的生态旅游景区之一。

然而,由于长期的人为开发和环境污染,洱海的生态环境面临严重挑战,急需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问题分析。

1. 水质污染,洱海周边的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排湖泊,导致水质恶化。

2. 生态破坏,湖岸湿地被填埋、湖水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湖区生态平衡受到破坏。

3. 旅游开发,大规模的旅游开发带来了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的问题。

三、保护目标。

1. 恢复水质,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洱海水质。

2. 保护生态,加强湖岸湿地保护,恢复湖区生态系统平衡。

3. 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旅游开发,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四、保护措施。

1. 加强污水处理,对周边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减少对洱海的直接排放。

2. 生态修复,加强湖岸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修复湖区生态系统。

3. 限制旅游开发,控制旅游开发规模,避免过度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4.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加强对洱海保护的监管力度。

5.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人们对洱海保护的重视程度。

五、保护效果评估。

1. 水质监测,建立定期水质监测点,对洱海水质进行监测评估。

2. 生态调查,定期进行湖岸湿地和湖区生态系统调查,评估生态修复效果。

3. 旅游开发评估,对旅游开发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六、保护实施机制。

1. 政府主导,政府部门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制定并实施洱海保护实施方案。

2. 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洱海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合力。

3. 多方合作,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洱海保护工作。

七、结语。

洱海的保护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洱海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让洱海成为永续的绿色宝地。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于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泊。

然而,由于长期的环境污染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洱海生态系统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实现洱海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恢复,我们制定了以下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二、水质保护与治理1. 加强源头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行农田规模化种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

2. 推进工业污染治理:落实洱海周边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推动高浓度废水零排放工程的实施。

3. 加强城镇污水治理: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实现洱海周边城镇污水零直排。

4. 开展水生态系统修复:推行湿地恢复和修复工程,增加湿地保护面积,提高湿地的水质净化能力,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

三、生态环境保护1. 推进植被恢复和保护:加强洱海周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推动植被多样性的提高,减少土壤侵蚀,改善水土保持能力。

2. 控制湖滨开发:制定湖滨开发控制规划,限制非法建设和违法占用湖滨土地,恢复湖泊原有的自然景观。

3. 加强生态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指标,及时预警生态环境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洱海生态系统。

四、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洱海保护宣传周、举办公益活动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洱海的生态价值、保护意义及个人责任,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

2. 引导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与洱海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鼓励开展爱护洱海的志愿者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洱海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1. 制定洱海保护专项法规:依法制定关于洱海的专项法规,明确洱海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并加强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

2.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洱海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洱海周边的生态产业发展。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例(三篇)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例(三篇)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例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是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的一片高原湖泊,也是云南省最大的淡水湖。

洱海曾经是著名的旅游景点,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洱海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湖水水质下降,湖岸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恢复洱海水质,保护湖岸生态,增强洱海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提高洱海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公众参与。

三、工作内容1.改善水质(1)加强河流入湖污染物治理:对洱海流域的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建设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水直排,提升水质。

(2)加强湖泊生态修复:修复湖底泥层,降低污染物的释放;增加湖区湿地面积,提升自净能力。

2.保护湖岸生态(1)严禁湖岸建设:禁止在湖岸区域内开展任何建设活动,确保湖岸带的完整性。

(2)加强湿地保护: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增加湿地保护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

3.加强生态监测(1)建设监测站点:在洱海周边建设监测站点,对湖水质量、水位、水温等进行实时监测。

(2)完善监测体系:建设洱海生态监测中心,建立完善的生态监测体系,及时获取洱海生态变化的数据。

4.宣传教育(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洱海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学校、社区等单位开展洱海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5.加强法治保障(1)制定相关法规:制定洱海保护相关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保护措施。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湖岸建设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加强国际合作(1)加强与邻国的合作:与缅甸等邻国加强合作,共同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

(2)寻求国际援助:寻求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援助,引进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洱海保护工作的实施。

保护洱海的措施

保护洱海的措施

保护洱海的措施引言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中国南方最大的高原湖泊,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大型淡水湖。

洱海以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资源而闻名,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然而,长期以来,洱海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水质污染、水位下降和湖区生态系统破坏等。

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水质监测和治理洱海的水质是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洱海的水质,对洱海湖区进行了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

针对洱海水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如富营养化、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等,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例如,建立了一系列的水质监测站,定期监测水质指标,并进行必要的污水处理和控制工程。

此外,还开展了水源地保护工程,控制和减少了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从源头上保护洱海水质。

2. 生态保护和恢复洱海湖区的生态系统对维持洱海的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和恢复洱海的生态系统,实施了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首先,建立了洱海湿地保护区,划定了保护区域的范围,并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捕捞、固定河口、恢复湿地植被等。

其次,通过植被恢复工程和湿地修复项目,努力复原湿地生态系统,并促进湖区水生植物和动物的繁殖和生长。

此外,还加强了湖区周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合理安排农田和湿地的布局,减少人类活动对洱海湖区的影响。

3. 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洱海的水资源是洱海湖区生态系统和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洱海的水资源,采取了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措施。

首先,建立了洱海水资源的调查监测体系,对洱海的水量、水位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

其次,制定了洱海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管理办法,合理分配和利用洱海的水资源。

此外,开展了一系列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技术研究,如水资源循环利用、节水灌溉和水生态补给等,提高了洱海湖区的水资源利用率。

4.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为了提高公众对保护洱海的意识和参与度,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2篇)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2篇)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中国第二大高原湖泊,也是云南省最大的内陆湖泊。

洱海拥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文化景观,是中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然而,由于过度的人类活动和环境破坏,洱海的水质逐渐恶化,湖岸线逐渐退缩,湖区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设定1. 提高洱海水质:通过减少污染源、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污水处理等措施,改善洱海水质,使其达到国家三类水标准。

2. 保护湖岸线生态环境:加强湖岸线带保护,恢复湖泊湿地生态功能,增加湿地保护区面积,提高湿地保护区覆盖率。

3. 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洱海旅游业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旅游规划和管理,增加旅游业产值,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三、具体措施1. 加强水环境治理(1) 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强对湖区工业企业的监管,优化工业排污许可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科学施肥和农药使用方法,加强农作物留茬和覆土管理。

(3) 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污水的合规排放。

(4) 加大水生态补水力度,通过调水、取水口减少等手段增加洱海水量,改善洱海生态环境。

2. 强化湿地保护(1) 加强湖岸线带管理,制定湖岸线带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湖岸线带规划的耕地保护和开发控制,恢复和保护湖岸线带生态功能。

(2) 积极发展湿地农业,推广湿地农业种植模式,增加湿地农田面积,提高湿地农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3) 增加湿地保护区面积,优化湿地保护区布局,加强湿地保护区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增加湿地保护区的监测和评估力度,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区管理策略。

3. 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1) 制定旅游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加强对旅游业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和工作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和工作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和工作洱海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部,大理市境内,是白族人民的“母亲湖”,白族先民称之为“金月亮”,是一个风光秀媚的高原淡水湖泊,在古代文献中曾被称为“叶榆泽”、“昆弥川”、“西洱河”、“西二河”等,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显著的综合功能,厚重的历史文化,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大理政治、经济、文化的摇篮,也是自治州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洱海水位1966米时(85高程)南北长42.0千米,东西宽最大8.8千米,最小3.05千米,最大水深21.5米,平均水深10.8米,湖面面积252.91平方千米,蓄水量27.94亿立方米,湖中岛屿面积0.748平方千米,湖岸线129.14千米,洱海具有供水、农灌、发电、调节气候、渔业、航运、旅游七大主要功能,洱海西面有点苍山横列如屏,东面有玉案山环绕衬托,空间环境极为优美。

洱海形成于冰河时代末期,其成因主要是沉降侵蚀,属构造断陷湖。

℃℃,年湖蒸发量1211.3毫米,年平均风速4.1米/秒,大范围空气相对湿度全年平均66%。

洱海属澜沧江水系,北有茈碧湖、东湖、西湖,分别经弥苴河、罗时江、永安江流入洱海,是洱海的主要水源;西有苍山十八溪汇集苍山东坡集水区;南有波罗江、金星河;东岸有凤尾箐、玉龙河等数十条大小集水沟渠,总径流面积2565平方公里,入湖河道沟渠117条,入湖水量年均值8.17亿立方米,西洱河是洱海唯一的自然出水河道,长22公里,洱海水从西洱河流出,流合漾濞江,汇入澜沧江,注入太平洋。

洱海水位对洱海湖内生物群落和洱海自然生态起决定性作用,对洱海水位的记录从1951年便已开始,经50余年的反复实践,科学论证,于1966年、1982年、1989年、1998年、2004年五次制定洱海水位控制高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框定了洱海水位运行为: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正案(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洱海1966.00米(85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1966.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洱海特殊年份的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原第四款改为第三款。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领导。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大理市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人民政府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计划调控水位;(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六)相对行使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

2024学年洱海保护计划

2024学年洱海保护计划

2024学年洱海保护计划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是中国第二大高原湖泊。

它以其美丽的风景和丰富的生态资源而闻名于世。

然而,由于长时间以来的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洱海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和恢复洱海的生态环境,制定了2024学年洱海保护计划。

洱海保护计划有以下几个重点措施:1. 水质治理:洱海的水质受到了农业、工业和城市排污等因素的污染。

为了改善水质,我们将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加强监测和排污源的整治,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农业对水环境的污染。

2. 湿地恢复:洱海周边的湿地是洱海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为了保护湿地,我们将划定湿地保护区,并采取措施恢复退化湿地。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湿地的管理和监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 鱼类资源保护:洱海是一个重要的渔业资源区,但由于过度捕捞和栖息地破坏,洱海的鱼类资源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洱海的鱼类资源,我们将采取渔业限制措施,减少渔业捕捞强度,建立渔业保护区,禁止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对鱼类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4. 生态旅游发展:洱海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具有很大的生态旅游潜力。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们将制定旅游开发规划,鼓励开展生态旅游项目,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严厉打击破坏性旅游行为,推动生态旅游与保护工作的相互促进。

5. 公众教育宣传:保护洱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将加强公众教育宣传,开展环保主题活动,提高公众对洱海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形成全社会关心洱海、保护洱海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2024学年洱海保护计划将能够有效减少洱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洱海的生态平衡,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

同时,这也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让我们携手保护洱海,共同创建美丽的生态环境。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单位】823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4-07【生效日期】1993-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3年3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加速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

是游览观光、度假休疗和开展经济、科研、文化活动的多功能、大容量的高原山岳湖泊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第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

大理风景名胜区包括:苍山洱海、石宝山、鸡足山、巍宝山、茈碧湖温泉五个景区。

五个景区分别由若干景点组成。

第四条第四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加速建设、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坚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投资,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第七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照顾当地各族群众的利益。

第八条第八条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驻军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也是重要的生态旅游景区。

然而,多年来,洱海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亟需采取保护措施来挽救洱海生态系统的健康。

本文将介绍洱海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方案,以促进洱海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改善。

二、保护目标1. 恢复水质洱海水体污染严重,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是恢复洱海水质。

通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严控工业废水排放等措施,减少污染源的输入,降低水体污染物的浓度,以达到水质恢复的目标。

2. 保护湿地生态洱海周边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为了保护湿地生态,需要建立湿地保护区,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严禁违法采矿开垦行为,加强湿地监测和科学研究,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增加生物多样性洱海生态系统是多样性的天堂,有数百种鱼类和植物栖息其中。

为了增加洱海的生物多样性,需要加强保护,建设鱼类繁殖基地,推行放流措施,禁止捕捞和非法捕鱼。

4. 提升环境教育洱海保护工作需要广泛宣传,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组织环保培训、建设环保教育基地等方式,加强洱海保护的社会合力。

三、实施措施1. 建立洱海保护联合体成立由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洱海保护联合体,形成合力,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对洱海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适时调整工作措施。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湿地保护法规,明确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激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湿地保护。

3. 推进水污染治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在沿湖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并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和评估。

4. 建设湿地保护区划定湿地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保护湖泊周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禁止非法开发和损害湿地生态的行为。

5. 加强监测和科研建立定期的湖泊水质监测体系和生态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洱海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加大科研力度,推进洱海生态环境的研究和技术攻关,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024年洱海保护计划范本

2024年洱海保护计划范本

2024年洱海保护计划范本洱海是我国七大淡水湖之一,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洱源县、宾川县、漾濞县和弥渡县境内,是中国西南地区最大的高原湖泊,也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和旅游胜地。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洱海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制定洱海保护计划势在必行。

下面将给出一个2024年洱海保护计划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1. 洱海的现状洱海受到城市化、农业发展和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面临着水质污染、湿地减少、渔业资源减少等生态环境问题。

水质污染严重影响了湖泊的水生生物和水体生态系统的健康;湿地的减少导致了洱海流域生态系统的失衡;过度的渔业捕捞使得洱海渔业资源减少。

洱海的生态环境已经出现了明显的退化迹象,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2. 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现洱海水质达标、湿地面积增加、渔业资源恢复等目标,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可行、可持续、公正。

二、保护措施1. 水质治理(1)加强污水治理和排污管网建设,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

(2)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促进农田环境的改善。

(3)强化工业涉水企业的环保监管,防止工业废水对洱海水质的污染。

(4)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洱海周边水资源的利用。

2. 湿地保护与修复(1)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和功能分区,强化湿地保护管理。

(2)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推动湿地植被恢复和湿地生态演替。

(3)提升湿地的管理能力和保护意识,加强湿地监测和应急响应。

3. 渔业资源恢复与管理(1)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政策,建立渔业资源监测系统。

(2)加强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科学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

(3)加强渔业执法力度,打击非法渔业捕捞活动。

4. 地方政府参与(1)加强政府的环保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洱海保护的工作机制。

(2)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大理州五大措施保护治理洱海

大理州五大措施保护治理洱海

大理州五大措施保护治理洱海不断探索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系大理州通过不断摸索,形成了“一个机制、两个模式、三项制度”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个机制是:成立了州和流域县市、乡镇洱海综合治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洱海流域面源污染防治办公室,形成了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洱海保护组织领导机制。

两个模式是:完善了以流域县市行政主管部门为主题的多层级流域基层管理模式,专门增设了流域乡镇环保工作站,聘请滩地协调管员、河道管理员和垃圾收集员共计1336名,负责洱海滩地和入湖河道的常年管护及日常保洁;创建了农户交费、政府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垃圾清运模式,告别了长期以来垃圾入湖的习惯。

三项制度是:首创;额“河长制”,制定了大理市和洱源县河(段)长管理办法,明确每一条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人;首创了“环境管理风险抵押金制度”,把风险压力变成了治污动力;实施了“洱海水量生态调度制度”,将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提高0.31米,建立了科学又掉的调度运行方式。

大理州确立了科学、系统、综合治理的思路,坚持从内源治理为主向全流域保护治理转变,以专业部门为主向各级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治理转变。

在巩固“双取消”(取消网箱养鱼、取消机动渔船动力设施)和“三退三还”(退塘还湖、退耕还林、退房还湿地)成效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城镇环境改善及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农业建设及农村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环境教育管理及能力建设“六大工程”。

狠抓洱海湖滨带恢复建设,重点控制内源污染。

狠抓源头生态修复,把洱海源头的洱源县作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源头治理,重点控制流域污染。

狠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18公里截污干渠,250多公里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并建成了一批落污水处理、家庭庭院式污水处理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重点控制生产生活污染不断探索创新依法治理方式,加大法制建设力度调整了流域行政管理体制,把洱海交由大理市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洱海保护中的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是我国著名的高原湖泊之一,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以其优美的自然景观和独特的生态环境而闻名于世。

然而,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洱海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水质恶化、湿地退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为了保护洱海这一宝贵的自然遗产,制定一套有效的保护工作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洱海保护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洱海水质持续改善,湿地恢复与保护,生态平衡维持与增强。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洱海保护策略和工作措施;(2) 综合性原则:以综合性的观点看待洱海保护,将水环境、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视为一个整体,并统筹解决;(3) 可持续性原则:在洱海保护工作中,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保护工作的长期可持续性;(4) 参与性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高公众对洱海保护的参与度和责任感;(5) 管理性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具体措施1. 水质改善(1) 强化污水处理:加大对周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改造与建设力度,确保排放达标;(2) 禁止城镇、农田和工业废水直接流入洱海,建立污染源监测和执法机制;(3) 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能力,推广现代化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4) 加强洱海周边生活垃圾处理,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湿地恢复与保护(1)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区边界,并加强执法力度;(2) 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监测,确保湿地恢复与保护的实施效果;(3) 积极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例如湿地植被的恢复和水生动物的保护;(4) 加大湿地公众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3. 生物多样性保护(1)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关键保护物种的保护与监测;(2) 加强保护区管理,打击盗猎、非法采伐和其他违法行为;(3) 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人工繁育和保护,推广保护区域的生态修复和恢复;(4) 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提高对洱海生物多样性演变和生态系统功能的认知。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方案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方案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方案1. 洱海概况洱海,又称陈湖,位于中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是中国第二大高原湖泊,也是云南省最大的湖泊。

洱海水面面积约为250平方公里,是大理地区重要的淡水资源和旅游景点。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洱海的生态状况日益严重。

水质恶化、水位下降、湖滩退缩、湿地消失等问题严重威胁到洱海的生存状况和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面对洱海的保护与治理,云南省政府和当地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促进洱海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 洱海保护治理措施2.1 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建立和完善洱海水环境监测体系,实时监测洱海水质、水位以及湿地面积变化等数据,以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对于存在污染问题的区域要及时进行整治和修复,减少对洱海生态环境的破坏。

2.2 加强保护区域规划与管理制定洱海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区域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严禁违法开发取水、围填湖等行为。

加强对洱海周边的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规模,划定保护区和开放区的界限。

2.3 河流入湖水质治理加强对入湖河流的治理,控制农田污染和城市污水排放。

推广农田科学施肥和有机耕作,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的有效运行。

此外,加大对非法采砂、挖掘河床的打击力度,减少土壤流失和泥沙淤积对洱海湖泊水质的影响。

2.4 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是洱海重要的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水文、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育价值。

加强湿地的保护,禁止填湖造地,恢复生态湿地的自然功能,保护湿地内的植物和动物种群,维护湿地的自然景观。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定核心保护区和缓冲带,加强管理和巡护力度。

2.5 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加强洱海保护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洱海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鼓励市民和游客积极参与洱海保护的行动。

举办洱海保护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社会对洱海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作为中国云南省的著名湖泊,拥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原因,洱海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包括水污染、水位下降、湖岸退化等。

为了保护洱海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二、生态环境保护1. 水质保护:加强洱海周边的废水处理工作,建设和升级污水处理厂,减少农业和工业活动对洱海水质的负面影响。

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和处罚水环境违法行为。

2. 湿地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工作,使湿地成为洱海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大湿地保护区域的管控力度,禁止破坏湿地行为,同时加强湿地的恢复与修复工作。

3. 水资源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方案,加强对洱海周边河流和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非法捕捞、乱放养和非法采矿等活动,合理利用和保护洱海的水资源。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1. 植被保护:加强洱海周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工作,禁止乱砍滥伐行为,推行植树造林项目,增强植被的覆盖率。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植被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2. 动物保护:对洱海周边的重点保护物种进行保护和监测,加强对繁殖地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稳定。

加强打击和禁止乱捕乱猎行为,保护洱海的野生动物资源。

3. 渔业管理:加强对洱海的渔业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管理措施,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渔业监管力度,严禁非法捕捞和非法饵料使用行为。

四、景观保护与修复1. 湖岸线修复:加强对洱海湖岸线的修复和保护工作,修复被侵蚀和退化的湖岸线,增加湿地和湖滨带的面积。

同时拓展生态旅游项目,提高湖岸线的综合效益。

2. 洱海风景区管理:加强对洱海周边的风景区管理工作,规范旅游开发行为,保护洱海周边的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

完善旅游设施,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

3. 生态修复与重建:加强对洱海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工作,进行湿地修复、水生态修复等工程,提高洱海的生态质量和景观效果。

洱海水质评价方法对比研究

洱海水质评价方法对比研究

洱海水质评价方法对比研究摘要: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洱海水质状况,本文运用单因子评价法、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内梅罗污染指数法、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法对洱海3个国控断面2016~2020年水质进行评价,结果表明:①单因子评价法结果水质处于Ⅱ类~Ⅲ类。

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39.9~43.7,是中营养状态。

内梅罗污染指数法综合结果为Ⅲ类~Ⅳ类。

综合水质标识指数均小于3,水质评价为Ⅱ类。

②4种评价方法都存在自身的优点和缺点,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法可以确定洱海水质类型、水质情况、水环境功能区等,结果更为客观和准确。

关键词:洱海;水质评价;方法对比1引言水环境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水质评价是对河流、湖泊和水库进行有效管理和防治污染的工作基础[1]。

各种水质评价方法已成熟地应用于河流、湖泊和水库。

常用的水质评价方法包括单因子污染指数法、主成分分析法、加拿大水质指数法等[2]。

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方法是进行面客观评价的前提,可以为针对性的建议、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洱海是大理市主要饮用水源地,也是整个流域和大理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3]。

本文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内梅罗污染指数法、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综合水质标识指数法等对洱海水质进行评价,以期更加准确地反映洱海水体质量,为洱海的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参考。

2监测数据与评价方法2.1监测断面与监测指标选取为能够有代表性地反映洱海水质变化情况,选定洱海3个国控断面湖心0(632)、湖心(284)、小关邑(286)作为研究对象,图1为3个国控断面在洱海的位置。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要求,洱海水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监测指标为COD Mn、COD cr、BOD5、NH3-N、TP、TN、chla、SD共8项指标。

图1 洱海国控断面位置图2.2评价方法2.2.1单因子评价法单因子评价法将各监测指标的实测值与国家规定的相应指标的标准限值进行对比来确定监测指标的水质类别,根据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断面的水质类别[4]。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本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本

2024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范本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洱海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位于云南省大理州境内,是大理古城的重要景区之一,也是云南旅游的重要资源。

然而,由于多年来的人类活动和环境污染,洱海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水质恶化、水位下降、湿地退化等。

为了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确保洱海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____年洱海保护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1. 尽快实现洱海水质达标。

通过治理和减少河流、农业和工业污染,使洱海水质明显改善,达到国家二类水标准及以上。

2. 恢复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植被,增加湿地的面积和质量,提高湿地生态恢复能力。

3. 提高洱海水位。

通过水资源管理和工程措施,增加洱海的水量,提高洱海的水位,保护湖区生态系统。

4. 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洱海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洱海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三、具体措施1. 水资源管理- 加强水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合理分配各类用水指标,优先满足洱海生态环境的需求。

-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控制水源区的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减少水污染。

- 推行水资源税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引导合理使用水资源。

2. 河流和湖泊污染治理- 加强对洱海流域内河流和湖泊的污染治理,提高水环境质量。

- 推行工业和农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

- 建立污染监测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

3. 湿地保护与恢复-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和恢复的目标、方向和措施。

- 增加湿地保护地面积,建立湿地保护区,加强湿地管理和监督。

- 积极推动湿地恢复项目,恢复湿地的自然水文和植被,提高湿地的水质净化和保水能力。

4. 加强水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 完善洱海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巡护,禁止破坏湖泊湿地的行为。

- 增强湖泊湿地的保护意识,提倡环保生态旅游,减少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破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2012年1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海西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是指大理市辖区内洱海以西、苍山以东的坝子。

其保护范围东起洱海西岸界桩,西至苍山东坡海拔2200米以下,南起阳南溪南岸30米,北至罗时江入海口迤西一线。

保护对象是以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貌、苍山十八溪和交通干道视廊等为重点的海西田园风光。

第三条在海西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海西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

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西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海西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西的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实施海西保护规划;(三)制定海西保护的具体措施;(四)做好海西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摘要:大理州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州的立法权,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大理建设。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大理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面积79700公顷,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是大理州的经济、政治中心。

近年来,大理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洱海成为了我国湖泊保护治理的成功典范,其保护治理经验被环保部总结为“洱海保护模式”,并向全国推广;大理被评为全国“最具竞争力的低碳产业基地城市”。

建立健全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既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解决好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公平性问题,推动生态大理建设。

一、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一)大理州制定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建设考核办法和奖励制度大理州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州的民族立法权,不断完善和修订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用法律保护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安全。

制定和修订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管理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单行条例初步建立起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生态补偿机制。

(二)完善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建设的相关规划大理州编制和实施了《大理滇西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大理生态州建设规划》、《大理州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州创建实施方案》,《洱海流域低碳经济实验区规划》,依照规划实施了洱海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环境治理等一系列措施,推进主体功能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制度上保障了大理州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大理苍山洱海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生态补偿相关指标不够科学目前,我国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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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为洱海主要流域,包括洱海湖区和径流区。

第四条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海拔1964.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高运行水位为海拔1966.00米。

特殊年份洱海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湖区及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设立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保护管理职责,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应当建立洱海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洱海湖区以及径流区的水资源、水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水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下列有关规费:(一)从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一)水污染防治;(二)生态补偿;(三)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四)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和繁育恢复土著鱼类;(五)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六)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洱海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洱海湖区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

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洱海湖区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第十七条洱海渔业进行人工放流应当科学安排放流的种类、数量,逐步恢复洱海土著物种,优化洱海生态结构。

第十八条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捕捞许可证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捕捞作业应当坚持捕大留小,作业网网目不得小于7厘米,不得使用一层丝网、手撒网、鱼罩、搬罾、垂钓以外的渔法渔具。

第十九条洱海渔业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

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

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银鱼的捕捞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洱海船舶管理应当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核发船舶的准入许可证。

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入湖营运作业船舶的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

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洱海。

第二十一条洱海码头应当科学规划,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经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从事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水上训练项目的,可以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洱海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和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及村镇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洱海湖区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滩地建房或者搭棚、围湖造田、围建鱼塘;(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三)擅自在滩地种植、养殖;(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五)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七)擅自采捞水草;(八)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种;(九)擅自砍伐、破坏林木;(十)在洱海岛屿采石以及违规建筑;(十一)在滩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十二)使用水上飞行器;(十三)损毁界桩、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第三章洱海径流区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外的主要汇水区域为洱海径流区,其主要范围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

洱海径流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洱海保护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农业耕作区、城乡建设发展区及其具体范围,制定相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洱海径流区的湿地、主要河流和水库等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在水生态保护区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水生态保护区内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

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

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水源涵养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严防森林火灾。

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应当加强治理、绿化。

第三十一条农业耕作区应当加强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减少农牧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发展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产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发展区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断提高中水利用率。

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发展区内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

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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