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检验标准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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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配 套 性
与对应配件配套适宜、对称,无滑牙、过紧现象。
A类
密 封 性
抽真空,无泄漏
附 着 力
3M810胶带测试,脱落面积小于10%。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
将待检样品在自然光或40W白炽灯光下,距离样品300mm,以90º角光源、45º视角目测鉴定,并与签样进行比较。
5.2 图案偏移
测量试样左右(或上下)任一对称部位的空白处宽度(精确度0.1mm),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成品图案位置偏差:
将其装满蒸馏水(染有色泽),锁紧对应的盖子,水平放置于垫有滤纸的真空抽滤缸中,抽真空至-100Kpa,持续1min,观察定量泵有无泄漏。
5.8 附着力测试
将3M810胶带粘贴于样品的丝印或烫印表面,手指用力蹭胶带,使胶带与烫印接触良好(无气泡、褶皱、边缘翘起),保持1min,拿住胶带悬空的一端,接近60°的角度,在0.5s~1s内平稳的撕离胶带。
5.4.3 配合间隙测试-----将对应的盖子(泵头)盖(锁)紧,用厚薄进行测量。
5.4.4 满口容量测试
a、用感量为0.1g的电子秤称皮重m0,然后用水将瓶灌满,用电子秤称量m1;
b、计算:满口容量=m1- m0单位:ml(不考虑温度对水的密度的影响)。
5.4.5 有效容量测试-----测试方法与5.2.4相同。
4.4 具体技术要求见表2。
表2:技术要求
检验项目
标 准 值
抽样计划
质量水平
规格
克 重
标准值±2g
GB/T2828
IL=S-3
C类
高 度
标准值±0.5mm
配合间隙
0.5mm~1mm(间隙要均匀,配合后要端正)
满口容量
不小于标称值的105%
有效容量
不小于标称值的101%
功能性
耐热耐寒
将等量的水装入待测容器中,放入(50±2)℃的恒温箱内48h;再放入(-5℃~-15℃)的冰箱中冷冻48h,瓶子无破裂、变色、变形。
80
1 2
2 3
3 4
13
0 1
0 1
1 2
1201~3200
125
1 2
3 4
5 6
13
0 1
0 1
1 2
3201~10000
200
2 3
5 6
8 9
20
0 1
1 2
1 2
10001~35000
315
3 4
8 9
12 13
20
0 1
1 2
1 2
≥35001
500
5 6
12 13
18 19
32
0 1
δ=(d1-d2)/2
5.3 套印误差
将试样放在5.1.2光源下,用精度为0.01mm的20倍计数放大镜分别测量试样主要部位和次要部位任二色间的套印误差各3点,分别取其最大值,作为该试样的主要部位和次要部位的套印误差。
5.4 规格测试
5.4.1克重测试-----用感量为0.1g电子秤测量。
5.4.2 高度测试-----用高度尺进行测量。
6.3.2 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本标准不考虑放宽检验的要求。加严检验抽样水平、抽样数及判定详见表5。
表5:加严检验一次抽样规定
项 目
外 观
技术要求
检查水平(IL)

S-3
合格质量水平(AQL)
0.65
1.5
2.5
抽样量
0.65
1.5
4.0
批量范围
抽样量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51~90
13
0 1
0 1
1 2
5
0 1
0 1
0 1
91~150
20
0 1
0 1
1 2
5
0 1
0 1
0 1
151~280
32
0 1
1 2
1 2
8
0 1
0 1
1 2
281~500
50
1 2
1 2
2 3
8
0 1
0 1
1 2
501~1200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用玻璃瓶验收标准,确保所采购此类包材符合公司需求,且有效避免不合格品流入本公司或下一道工序,特制定本检验标准。
2 范围
本检验标准适用于公司产品用所有玻璃瓶的样品、进货、库存及在线检验。
本标准属通用标准,涉及具体工艺参数及内容详见单标、样板或图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AQL=1.5
1、瓶口不平,不光滑,有尖刺;
2、丝印压合模线;
3、光洁度不良,有明明显的皱纹、条纹、水纹;
4、磨砂、抛光、喷涂(砂粒、桔皮)不良;
5、色泽不均、色差明显,超过上下限管制范围;
6、容器外有脏污、墨迹(可擦拭干净);
C类
AQL=2.5
1、结石:直径>1mm,≥1个;直径<1mm,≥1个;
0 1
0 1
0 1
151~280
32
0 1
1 2
2 3
8
0 1
0 1
1 2
281~500
50
1 2
2 3
3 4
8
0 1
0 1
1 2
501~1200
80
1 2
3 4
5 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3
0 1
1 2
1 2
1201~3200
125
2 3
5 6
7 8
13
0 1
1 2
1 2
3201~10000
200
3 4
7 8
10 11
20
0 1
1 2
2 3
10001~35000
315
5 6
10 11
14 15
20
0 1
1 2
2 3
≥35001
500
7 8
14 15
21 22
32
1 2
1 2
3 4
6.3正常、加严检验转移----正常情况下,开始检验时采用正常检验。
6.3.1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验。
8.2供货异常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有异常现象,如雨淋、破损、脏污等,应分开检测,完好的,作正常检测;对存在异常的包材,应直接作相应的处理。
8.3异常处理
对于8.1、8.2中涉及到的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包材,我司有权作部分或全部拒收处理。
9、本标准经厂长批准生效后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本标准条款相冲突时,以本标准为准。
5.5 耐热耐寒测试*
将等量的水装入待测容器中,放入(50±2)℃的恒温箱内静放48h;再放入(-5℃~-15℃)的冰箱中冷冻48h后观察。
注:耐热耐寒测试不用于常规检测,只用于新品及产品有投诉破裂时进行检测。
5.6 配套性测试
与对应的配件进行配合,观察是否出现配合过紧、滑牙、不对称现象。
5.7 密封性测试
7、披锋、水口,用手触摸有明显感觉,合模线有刮手感觉,但不影响外观;
4.3技术要求
4.3.1 规格尺寸符合要求,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4.3.2 螺纹、卡口配合结构完整、端正;
4.3.3 瓶与盖的配合应严紧,无滑牙、松脱,无泄漏现象;
4.3.4 能抗一定的冲击力;
4.3.5 能抗一定的温差变化不破损;
4.3.6 丝印、烫印附着力强,无片状脱落现象;
表4:正常检验一次抽样规定
项 目
外 观
技术要求
检查水平(IL)

S-3
合格质量水平(AQL)
0.65
1.5
2.5
抽样量
0.65
1.5
4.0
批量范围
抽样量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51~90
13
0 1
0 1
1 2
5
0 1
0 1
0 1
91~150
20
0 1
0 1
1 2
5
2、气泡:主视面≥1个;非主视面:直径>1mm,1个以上,直径<1mm,2个以上;
3、异色点:直径<0.5mm,正面>2个,次要位置>3个;直径>0.5mm,1个以上;
4、烫印残缺面积≥烫印面积的十分之一,位移>1.0mm;
5、缺字、缺标点符号<1/3笔画侧面>3处/个;正面≥1处;
6、图文模糊、文字字体、大小、颜色深浅度与标样不一致;
1 2
2 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件包装应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员代号、生产日期、箱号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
7.2包装---内包装为洁净PE袋,外包装采用编织袋或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
7.3运输---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搬运时应小心轻放,勿重压。
4.1.2 瓶口应端正、光滑,不应有尖刺;
4.1.3 印刷文字、图案清楚、准确,无错印、漏印,无油墨污染;
4.1.4 印刷色相应基本符合付印样要求;
4.1.5 瓶内应洁净,内壁不应有粘料、玻璃搭丝、其他杂质;
4.1.6 光洁度良好,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条纹、冷斑、黑点、油斑等;
4.2外观检验标准见《表1》。
表1:外观检验标准
缺 陷
抽样计划
质量水平
缺 陷 内 容
A类
GB/T2828
IL=Ⅱ
AQL=0.65
1、变形、冷爆、破损、裂纹;
2、表面凹凸不平,刮手;
3、印刷错误、重印;
4、瓶壁厚薄不均,厚度落差大于1mm;
5、容器内外有明显的脏污、墨迹(不可擦拭干净);
6、瓶内有杂质、异物。
B类
GB/T2828
IL=Ⅱ
3.2GB/T2792 压敏胶粘带180°剥离强度试验方法
3.3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4GB/T15172 运输包装件抽样检验
3.5GB4544 啤酒瓶
4 要求
4.1外观要求
4.1.1 瓶身平稳,表面光滑,瓶壁厚薄基本均匀,无明显疤痕、气泡、结石、冷爆、裂痕;
6、样本抽取方法
6.1大件验收按GB/T15172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具体样本数见《表3》;
表3:大件抽样
批量范围N,件
样本大小n,件
合格判定数Ac
≤3
全检
0
4~15
3
0
16~50
6
0
51~90
8
0
91~150
13
0
151~500
20
1
6.2正常检验时,外观检验样本按GB/T 2828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Ⅱ级抽样,A类AQL值=0.65,B类AQL值=1.5,C类AQL值=2.5;功能性检验样本按GB/T 2828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3级抽样,A类AQL值=0.65,B类AQL值=2.5,C类AQL值=4.0;具体判定见《表4》。
10、附录
《来料抽检标准》
《来料检验记录表》
7.4贮存
贮存环境要求通风防潮、防尘防晒、防油、防霉、防腐浊气、防液体,不能重压。贮存期一般为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3年。
8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异常处理
8.1结果判定
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样本中各项目的不合格数均小于或等于其相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包
材合格。否则,判定该批包材异常,依据抽样标准按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异常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为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否则,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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