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公估考试复习重点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
案例4
李某自己拥有一所房子,如果房子安全存在,他就有地方 住,还可以通过出租、变卖房屋而受益;反之,如果房屋 损毁,他便无处居住,还要另花钱买房或租房,在经济上 就会受损。因此,该人对此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此房作 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李某对该房子拥有 所有权,所以具有 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规定的来源及 我国的相关规定
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 法》。该法第一条要求被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 具有可投保利益,也即保险利益,但英美成文法 上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并无界定。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
效。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
对象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保险双方:投保方和保险方
时间上 —既在合同订立时,也在整个合 同履行期间
如何 做到
—诚实;信守合同
视频链接2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明示保证主要用于保险合同当中, 以书面形式载于或附于保险单内、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作为或 不作为或者保证某项事实的真实性 的特约条款。 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 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 为或不为作出的保证。
保 证 的 分 类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和禁止反言
保险的基本原则-125页文档资料
•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 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
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
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
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各家看法
• 观点一:
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 司不必赔偿。
观点二: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
2019/12/26
2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 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 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 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 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019/12/26
3
(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 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 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 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10
相关案例
• 2019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 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 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 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 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 公司拒赔。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衡量、计算、估价的利益
• 保险的本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保 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 处分、•人感身情保痛险的苦标、的政是治人迫的身害体等、。生这命些和健虽康与,当而事这人一切有虽利然害关系,
是无价的,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
• 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 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地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对遭受损失的保 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进行 损失赔偿。
2、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 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行债务,而债务人的身体状况及生存与否 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涉及债权人的经济 利益,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 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签约决 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 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无效。
• 在抵押权和留置权中,虽然财产并未转移 其所有权,但是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或留置的财产 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抵押权人或留置权 人对所抵押或者留置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 本人 • 亲属关系 • 雇佣关系 • 债权债务关系
• 亲属关系 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
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不能超 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 就违背了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 • 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的理想意义为了更好地实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双方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际中构成并逐渐规范了一些基本原那么。
这些基本原那么已成为保险学实际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险实务运转中所必需遵守的准那么。
本章结构图⒊1 最大诚信原那么诚信原那么:就是讲老实,守信誉,双方照实发布与保险有关的信息,严厉实行义务。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益、实行义务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原那么。
案例某日,刘某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
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
刘某拿着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央求,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4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时期已有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住院治疗。
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却未告知被保人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安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能否患有以下疾病〞的讯问栏内全部填〝否〞。
没有照实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理想。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实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议。
刘某不服,诉之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代理人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曾经照实告知了被保人以前患病的状况,但甲说〝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投保单后,交刘某签字。
假设有错,也是甲的错,他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结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当。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实行照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需以书面方式告知,否那么要对告知不实承当法律责任。
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个具完全民事行为才干的人。
她在投保单上签字,说明她对下面告知事项的一定。
由此引发的一切结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当,而不论其告知的内容能否由自己亲身填写。
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实行告知义务,按保险法规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作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复习题综合(带答案)
保险多选题第一章风险管理与保险1.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 ABEA.风险因素B.风险事故C.风险处理D.风险评估E.风险损失F.风险载体2.纯粹风险的后果损失、无损失;3.按照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4.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5.对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BC ;A.风险因素引起损失B.风险事故引起损失C.风险因素产生风险事故D.风险因素增加风险事故E.风险事故引起风险因素6.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BDE ;A.研讨会法B.保单对照法C.风险列举法D.生产流程图法E.现场调查法7.风险按性质分类,可以分为 BDA.自然风险B.纯粹风险C.经济风险D.投机风险E.社会风险8.风险频率的高低取决于 CDE ;A.损失程度 B.时间 C.风险单位数目 D.损失形态 E.风险事故9.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 BE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10.下列风险中,属于投机风险的有 CD ;A.战争B.疾病C.市价波动D.赌博E.车祸第二章保险概述1.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财产准备共同说;2.哪些要素的组合才能构成保险 ABCDE A.可保风险 B.大数法则的应用C.大量风险的集中与分散D.保险基金的有效营运E.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哪些险种适应代位求偿原则财产险补偿性除寿险第四章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 ;2.保险合同为 BCDE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有名合同D.射幸性合同E.最大诚信合同3.负有告知义务的保险主体有 ABCD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C.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公证人4.下列中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有 BCD ;A.保险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公估人E.投保人5.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AC ;A.介绍保险知识 B.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C.为风险管理者设计投保计划D.对保险条款加以解释E.负责赔偿6.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 ABE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E.投保人的父母7.保险合同主体中的保险关系人包括 BC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家人E.受益人的家人8.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这些资格条件有 AD ;岁以上的公民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精神病人D.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E.犯人9.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有 ABC ;A.任意解除权B.法定解除权C.协议解除权D.特殊解除权E.附加解除权第六章财产保险产品1.财产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包括修复、重置、现金赔付、更换;2.我国现行汽车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险责任主要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 ;3.下列适合签订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 AD ;A.一般商品 B.古董 C.珠宝 D.汽车 E.家庭财产4.古玩保险合同属于 BCA.定额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C.补偿性合同D.不定值保险合同E.原保险合同5.下列不属于火灾保险责任的有 CD ;A.他人纵火B.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C.为了防疫焚烧沾污的衣服D.点火烧荒E.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七章人身保险产品1.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在于 CD ;A.风险特殊性B.业务短期性C.业务长期性D.储蓄性E.非储蓄性2.下列险种中,属于人寿保险的有 ACE ;A.生存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两全保险D.疾病保险E.死亡保险3.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是 ABCDE ;A.保险的目的不同 B.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C.实施方式不同D.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E.保险对象不同4.人身保险没有 CE 的概念;A.保险金额B.保险利益C.保险价值D.保险期限E.重复保险5.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ABCDE ;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生育保险6.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条件,下面哪些意外事故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AE ;A.一名心脏病患者,由于地震而受到惊吓,心脏病复发导致死亡B.沿海某区受到强烈台风侵袭,吹倒房屋,使屋里的人被压身亡C.某市遭受特大的洪涝灾害,某人来不及被他人救助就被洪水淹没身亡D.食物中毒E.一位身材十分肥胖的人,因弯腰穿袜子,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对心脏造成极大压力,几天后死亡第三篇保险经营1.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可采用下列形式 ABCD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相互保险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E.保险合作社2.再保险的作用3.下列关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BDE ;A.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一次分摊B.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C.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D.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横向转移,再保险是对风险的纵向转移E.共同保险是对风险的第一次分摊,再保险对风险的第二次分摊4.再保险按保险责任的转移方式可分为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5.现金价值的用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保单质押贷款、缴清保单、展期保单、自动垫交保费;6.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分散性原则、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保险问答题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1.请分析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哪些环节1.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2.风险识别3.风险衡量4.风险处理5.风险管理评估2.风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称之为可保风险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3.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4.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5.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概述3商业保险产生、发展、存在下去的条件请从五个方面阐述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自然基础——可保风险2.商品经济是经济基础——保险基金3.同类风险存在与分散是理论基础——互助分摊(4).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是数理基础——费率厘定5.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法律基础——权利义务4.请比较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区别;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及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价值的确定2.适用的保险标的3.是否存在超额保险;5.请比较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再保险保险人之间是纵向分摊,共同保险保险人之间是横向分摊;6.请比较复合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成为复合保险;共同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这实际上是指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7.请列举保险的基本职能、派生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基本职能:互助分摊和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派生职能:防灾防损资金融通分配职能社会管理:社会风险社会关系社会信用社会保障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有哪些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请比较代位求偿和保险委付的区别;3.保险公司在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应怎样贯彻补偿原则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三者中货币量最小者为有效赔偿限制;有第三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限度以内,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机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哪些合法权益1.现有利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2.预期利益利润、租金、运费3.责任利益民事责任4.合同利益5.请说明在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存在时近因的认定;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如果事故发生所导致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近因;(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①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首先看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出外愿意你,造成的结果是否可以分解;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③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第四章保险合同1.请说明保险合同有哪几种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2.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3.保险金在什么情况下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4.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4.请比较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区别;(1).两者享有权利不同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保险金作为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财产分割权——遗产作为继承所得(2).两者承担的义务不同受益人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3).两者承担的税赋不同受益金不需要缴纳税款遗产需要缴纳高额遗产税5.请比较保险合同终止和保险合同中止的区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终止分成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6.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1.自然终止:①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因履行而终止③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④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2.提前终止7.请列举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专业解释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第七章人身保险1.请列举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第三篇保险经营1.请说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风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是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3.请说明保险投资的原则;①安全性原则稳妥性原则②收益性原则③流动性原则④分散性原则⑤择优性原则公共性原则4.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的动因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是因为其具有较多优点:1.这种组织形式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分明,运营效率高;2.通过股份制能够聚集大规模的资本,可以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危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极大地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障;规模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要3.采用固定费率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追补义务,使其心中没有顾虑,这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众多的专业人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市场需求能够作出迅速的反应,能够开发出具有市场潜力的险种;新技术的需要5.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得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使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以下局限:1.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其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受到限制,只限于大多数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而且又负担得起的险种,以使经营该业务的保险人在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后能够赚取适当利润;因此,像农业保险等,在没有政府补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2.股份有限公司对危险的控制十分严格,如对被保险危险项目的选择过于挑剔,对给付条件加以过多限制,使被保险人又难以得到的足够的保障;3.相对于合作保险机构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率过高,因为股份公司要将中介人的佣金、股东的利润一并打入保费中;以上分析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相互转化成为可能;保险论述题一、保险人诚信原则是如何体现的1.保险营销中禁止以不正当话术宣传展业和被动客户投保;2.提供合适的保险;3.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拒赔权;4.在灾害已被预测,保险人不得拒绝原被保险人的续保要求,不得解除或终止已订合同;5.确保足够的现金偿付准备,及时适当地对外分保;6.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调整而形成的利息生育应返还投保方;7.被保险人失去赔偿能力或死亡破产,责任保险人应以第三身份参加侵权赔偿诉讼,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转承赔偿;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订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按照保险公司惯例,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但是缴纳保费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交换对价物合同才成立生效;责任开始: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起见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如住院医疗、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条款;四、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五.谈谈商业保险和商品经济关系,试分析商业保险是否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一般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所有;正是生产力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剩余价值和私有制使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因拥有剩余价值而均有面临风险损失的机会,并且在不同的物质利益主体之间可以形成互助分摊的机制;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然经济时期因为没有大量的剩余价值,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极为有限;人们没有形成风险转移的意识;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最高的共产主义时期,按需分配和共同所有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使不同物质利益主体之间互助分摊的基础不存在了,所以商业保险也不具备需求;通过以上分析,商业保险并不能伴随人类社会始终,是一个以商品经济为经济基础在特定时期存在的经济补偿机制;保险案例分析题第一章风险管理效果评价1.某家拥有价值1000万元厂房的工厂,厂房每年平均发生损失为万元,如果投保的话需要10万元,如果自担风险,除了准备万元弥补平均损失,还要维持万元的备用金以防止全损情况的发生;备用金投资的收益率为8% ,如果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率为20% ,请分别计算保险与风险自担的效益比值;⎪⎭⎫ ⎝⎛+==机会成本用该危险对策实施所需费险损失该风险对策可减少的危成本安全保障效益比值公式: 解:风险对策是否为最佳对策,可通过评估风险管理的效益来判断;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危险管理的效益就是获得安全保障与成本的比值,比值越大,效益越好,当效益比值大于1时,该风险管理对策可取;效益比值=安全保障/成本保险方案=1000万/10万=100风险自担方案=1000万/万+万20%-8%=保险方案的效益比值大于风险自担方案的效益比值更加符合风险管理评估的标准;第三章 保险利益原则年9月,某地A 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损毁;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 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财产进行投保;请利用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答: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须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意外的利益;李某是单位司机,对车具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具有既得利益,李某对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赔偿;第三章 赔偿原则1.某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全损,经核查致损风险属保险责任;请根据以下情况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情况一: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80万元;情况二: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将价值100万元的保险财产的60%出让给另一合作者;情况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估人勘损结论保险标的价值为120万元;解: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应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利益三者中最小者为限;情况一,按保险价值赔,赔80万;情况二,按保险利益赔,赔40万;情况三,按保险金额赔,赔100万;第三章代位原则1.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项保险责任是由第三者所造成的,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元,保险人应负多少保险赔偿金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结果如下:1追偿额为30万2追偿额为40万3追偿额为50万4追偿额为80万;根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追偿额应如何分配解:本案中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取得了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权利,并以赔偿金额为限拥有追偿金的据有权;当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为4/5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在这次事故中损失50万,保险人应赔款额为40万;1追偿额为30万,保险人取得30万;2追偿额为40万,保险人取得40万;3追偿额为5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10万;4追偿额为80万,保险人取得40万,被保险人取得40万;故此,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原则下,追偿额小于等于保险人赔偿额的情况,保险人优先取得全部追偿额,追偿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额40万的的情况,多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土地估价师:保险的基本原则
土地估价师: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2、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诚信”。
3、近因原则。
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全部的、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保险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5、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利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学习教案
案例分析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保 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 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 他的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 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元,死者家 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 理?为什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 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 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 险而获得保险利第益5页额/共度62页以外的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1.能有效防止赌博 (to Prevent Gambling);
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to Reduce moral Hazard);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 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第26页/共62页
保证的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默示保证 Implied Warranty
第27页/共62页
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承诺保证
Affirmative Warranty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1、告知的违反及处理 2、违反保证的处理
第30页/共62页
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精选课件
33
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 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
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对保险合同中 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 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精选课件
强有力的原因。这种对“近因”的理解最为 适当,最为完善。
精选课件
30
三、近因的判定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 步将发生什么。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 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精选课件
31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精选课件
32
三、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
(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 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 种时,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 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 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精选课件
24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 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 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损失 金额×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近因的含义 三、近因的判定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根本原那么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合同的方式,以赔偿金为手段,为人们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保护,以减轻或消除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不确定性。
二、保险的根本原那么1. 相互互助原那么相互互助原那么是保险的核心原那么之一。
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的方式,通过众多保险人共同支付保费,来帮助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
这种互助关系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和共同风险分担的根底之上的。
保险合同是一种自愿的合同关系,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双方自愿达成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保险的内容、责任、条件和赔偿等。
3. 合法经济利益原那么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基于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散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4. 正当信任原那么保险合同是一种信任合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正当信任原那么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具备相互诚信的态度,信守大家共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是一种等价交换合同,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和效劳。
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当在保费和保险责任之间达成合理的对等关系。
6. 合理利差原那么合理利差原那么指的是保险费率和责任的差异必须是合理的。
保险费率必须根据保险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必须与保费的大小相匹配。
7. 损失补偿原那么损失补偿原那么是保险的根本原那么之一,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金,以弥补他们在遭受损失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种补偿应当基于实际损失的大小,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8. 审查原那么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并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
9. 公平交易原那么公平交易原那么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那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平等地参与交易的过程,并凭借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交流和处理。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18
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认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19
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34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27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8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29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3
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保险学课件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 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 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 真实性。 •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 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 承诺保证。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 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 存在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 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 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 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 • 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 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为信用保险;也可以 要求义务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称之 为保证保险。 • 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其自 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
(3)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本航次航行的合法性。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款只部分地损害 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 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 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可以限制保险人的补偿程度 (二)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有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有形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因此,投保人对其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典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 险利益,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的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因 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 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 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 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摊不以其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在假设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财产实际损失16万元,按顺序责任,甲公司赔款额为10万元;乙公司赔款额为6万元。
在保险实务中,各国较多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和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因为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下各承保公司承担的责任有欠公平。我国规定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保险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①漏报。
②误告。
③隐瞒。
④欺诈。
1.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一是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二是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三是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
2.告知的形式。
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比如,医疗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为限。财产保险中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值为限,即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赔款额,赔款额不应超过该项财产损失时的市价。这是因为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化,只有以受损时的市价作为依据计算赔款额,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5万元。因为2万元赔偿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 [考试大编辑整理]
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金额如果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多余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因为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②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金额。③保险人行使代位迫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重复保险的分摊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分述如下: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例如,某财产的保险金额总和是14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是80万元和60万元。
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权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其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王某独立经营一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1年。投保3个月后,将其船只的40%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只全损。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再如,在银行抵押贷款中,如银行将抵押品投保,则银行的可保利益以其贷款额度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0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第一,代位迫偿权产生的条件。
代位迫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
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