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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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1996]117号

【发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1996-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1996年8月14日青政办〔1996〕1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地、市)、县(区、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也应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分阶段逐次淘汰的办法进行。其基本程序是:(一)编制考试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及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录用与试用。

第六条第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因职位特殊或因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根据需要简化或重新确定录用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考试经费除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报考费外,按照《财政部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承办上级委托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省政府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三)审批全省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组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和年度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办理录用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录用考试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的编制和报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按照录用计划、拟补充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其具体程序是:

(一)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并汇总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统一上报州(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

(三)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将已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批程序按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殊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报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录用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等。

用人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在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录用计划确定后,应在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录用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时间;

(四)其它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

(五)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报名时要出具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要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青海省录用

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的设置由国家人事部确定,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实行统一命题、统一

制卷、统一时间、统一评卷,每年举行一次;专业科目由州(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

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和用人部门的意见确定;其笔试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

进行。笔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笔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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