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XX 省政务公开条例》、《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XX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
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
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司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将其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司务公开的目的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能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二、司务公开的意义1. 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司务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2. 提高公众的监督能力:司务公开可以让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
3.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司务公开可以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促进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三、司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司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工作报告,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工作成果等内容。
2. 决策过程公开:政府应当公开重大决策的决策过程,包括决策的依据、参与决策的人员和机构、决策的结果等。
3. 行政执法公开: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程序和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4. 财务公开:政府应当公开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5. 重大事故公开:政府应当公开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6. 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政府还应当公开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环境数据、社会福利政策等。
四、司务公开的实施步骤1. 确定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政府应当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制定相应的公开标准和指南。
2. 建立公开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司务公开机制,包括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更新等环节。
3. 发布公开信息:政府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发布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定期评估和改进:政府应当定期评估司务公开的效果,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众满意度。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便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以及其他有政务公开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该坚持公开的原则,公正的方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具体行动第四条机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清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谁、什么时候、何种方式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政府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算收支、重大决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发布。
目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申请者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信息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内容和形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信息申请,对于合法、符合公开要求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形式、时间和地点,向申请者公开。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公开条件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第十条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者及所有人行使知情权。
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评定应以信息内容,透明度、重要性等作为依据,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运用本工作细则的机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发布公开信息,拒绝提供已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篡改、伪造政府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区的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的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
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
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3、公开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等;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5、公开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内容、要求及相关政策等情况;6、公开财政投资的重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7、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8、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
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等;9、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农村税费改革、支持“三农”、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等;10、公开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11、公开监督投诉办法。
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12、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政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云浮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财政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办公室负责,负责财政政务信息的录入和网上传递,同时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政务信息的更新。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执行监督。
第三条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为: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职能、法规、制度、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8个方面的政务信息;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办法和分配的详细情况等信息;被列为部门预算公开单位的收支信息;确定新增加财政资金公开种类的详细情况等。
第四条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整理、收集纳入网上公布的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法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负责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数据信息录入、初审工作;预算科负责单位部门预算的数据信息填报、初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的上报,按照“先预审,后上报”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
各科对上报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初审。
2、复审。
预算科和国库科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复审。
3、终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局各科室根据自身职责、工作范围,在第四条所列的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中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并主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财政政务公开信息三级审核,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采集初审、复核、终审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按程序传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后,若有需要更新的内容,由申请更新单位提交信息采集依据和更新内容,按审核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荆办发[2016]29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荆门市财政局2016年8月18日附件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顺应“互联网+政务”发展趋势,深化公开内容,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信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打造阳光财政,服务民生。
二、明确职责(一)牵头职责。
1、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明确各预算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经市人代会批准、财政批复后,及时公开市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三公”经费等情况。
公开载体为荆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
(预算科牵头、收付中心、行财科配合)2、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
全面公开我市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完整发布市级已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指导市级项目实施机构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我局和项目实施机构信息发布的统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财办〔2008〕419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是推动政务透明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以下是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一些建议:一、目标和指标设定1.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排行榜的更新等;2.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度等;3.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如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速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查询便利程度等;4.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和复核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和周期考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可以由政府机关自行进行或由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
考核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建议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等方面。
具体的考核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可以通过专家评审、自查自评等方式进行;2.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3.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可以通过申请测试、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4.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机制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政府机关给予嘉奖和激励,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政府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应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内,以推动政府机关工作的规范和提高。
六、监督和评估相关监督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并向政府机关和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司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将其工作内容、决策过程、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为。
司务公开的目的是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和合法性,推动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二、法律依据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三、司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司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政府机构的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2.政府机构的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3.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使用情况;4.政府机构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5.政府机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6.政府机构的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7.政府机构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等。
四、司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司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机构的官方网站: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下载功能;2.政府机构的公告栏:政府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公示相关信息;3.政府机构的报纸、杂志和电视台等媒体:政府机构可以通过报纸、杂志和电视台等媒体发布相关信息;4.政府机构的接待大厅:政府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设置信息公开专区,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5.政府机构的电话、邮箱和信函等联系方式:政府机构应当发布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的咨询和投诉。
五、司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司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政府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时接受公众的申请,依法及时回应;2.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政府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满足不同公众的需求;3.信息公开的格式和内容:政府机构应当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公开信息,确保公众易于理解和获取;4.信息公开的保密和例外情况:政府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信息,同时明确公开信息的例外情况;5.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投诉渠道:政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五篇)
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优化政务环境,推进我镇政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推行政务公开要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___、_______《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促进全镇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真实公正。
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三)及时便民。
政务公开一定要做到及时,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四)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镇政府的政务公开和各站所的政务公开。
对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
公开的事项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
(一)镇政府公开的内容。
(1)党政领导职务、职责权限。
(2)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
(3)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4)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收支情况。
(5)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6)镇直属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7)债权、债务及支付转移情况。
(8)工程项目招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9)向农民集资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及使用情况。
(10)镇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要事、实事完成情况。
(11)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12)其他临时性重大事项情况。
2024年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_街道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2024年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_街道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总结一、总体情况2024年,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在街道的推动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财政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二、制度建设在2024年,财政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相关法规法规和制度规范。
积极研究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规范了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内容发布财政局在2024年的政务公开工作中,注重内容的丰富和实质性,围绕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财政项目、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了阳光执法,推动了政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四、宣传教育财政局在2024年加大了政务公开的宣传力度,制定了宣传计划,并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政务公开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专题讲座、政务公开主题日、宣传展板等方式,提高了职工和广大公众的政务公开意识,增强了政务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五、监督检查财政局在2024年重视监督检查的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工作落实。
并且,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切实提高了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六、存在问题在2024年的政务公开工作中,财政局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政务公开内容不够丰富和实质性,宣传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够严格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工作,不断完善制度,丰富内容,加强宣传,严格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2024年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在街道的指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财政局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页眉可删)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来说,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及时的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对群众公开,接受大家的监督,对此,我国也是制定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来约束政府的信息公开的行为,并规定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必要公开的。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司务公开是指政府或组织将相关信息、政策、决策等公开给社会公众,以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的一种行为。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是指明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确保司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信息公开1.1 公开政府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使公众了解其运作情况。
1.2 公开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公开,使公众了解政策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1.3 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政府决策的程序、参与方和决策结果,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预算公开2.1 公开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公布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使公众了解政府的财政状况。
2.2 公开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公开政府预算的编制原则、过程和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3 公开重大项目投资情况:公布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展和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众监督能力。
三、行政许可公开3.1 公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程序:公布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办理流程,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3.2 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和决定: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和决定,使公众了解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公开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投诉渠道:公布行政许可的监督机构和投诉渠道,方便公众监督和维权。
四、公共服务公开4.1 公开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公布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使公众了解服务的范围和质量。
4.2 公开公共服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开公共服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和公众满意度。
4.3 公开公共服务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建立公共服务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五、监督与问责5.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司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5.2 加强问责机制:对未按规定公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推动司务公开的落实。
5.3 推动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司务公开的监督和评价,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满意度。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12.18
•【字号】京财会〔2014〕2723号
•【施行日期】2014.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
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会〔2014〕2723号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8日。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司务公开实施细则是指为了加强司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细则旨在规范司务公开工作的程序和内容,确保司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司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1. 司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和人员信息;- 公司经营状况: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数据、市场竞争情况等信息;-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益活动等相关信息;- 公司内部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培训等相关信息。
2. 司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信息的真实性: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 信息的时效性: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情况;- 信息的便捷性:公开的信息应当以多种形式提供,如公司官网、报纸媒体、社交媒体等;- 信息的保密性: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二、司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1. 司务公开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制定公开计划: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公开计划,明确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节点;- 公开审核:公开信息应当经过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开发布: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报纸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发布;- 反馈回应:公众对公开信息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及时回应并处理。
2. 司务公开的方式包括以下形式:- 公司官网: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官方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功能;- 报纸媒体: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公开信息的发布;- 社交媒体:公司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公开信息的发布和互动;- 会议公告: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进行公开信息的发布。
三、司务公开的监督和评估1. 司务公开的监督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 监管机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司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媒体:媒体应当积极参与司务公开工作,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督报道;- 公众: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司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财政部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财政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为部机关各司局级单位和有关部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
财政部办公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机关单位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与属性界定第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三种属性。
第八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司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依法公开其工作、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以增进公众对司务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为规范司务公开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制定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司务公开工作,推动政务透明,提高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公开司务信息,增加公众对司务活动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公众对司务活动的监督能力,促进司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司务公开内容1. 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公开司务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包括各部门、科室的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
2. 决策信息公开:公开司务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包括会议记录、决策文件、决策依据等。
3. 经费信息公开:公开司务的经费来源、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包括年度预算、财务报表、项目经费等。
4. 人事信息公开:公开司务人员的招聘、任免、考核、薪酬等相关信息,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绩效评价等。
5. 服务信息公开:公开司务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6. 监督信息公开:公开司务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责、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监督电话、监督邮箱等。
四、司务公开的方式和渠道1. 网络公开: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门户网站等,建立专门的司务公开栏目,定期更新司务公开信息。
2. 书面公开:通过公告、通知、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司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3. 实体公开:在司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公开栏,展示司务公开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4. 社会化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参与司务公开,通过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司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司务公开的流程和要求1. 制定公开计划:司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司务公开计划,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涉及财政部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涉及财政部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哈财办〔2020〕714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涉及财政部分)的通知
哈财办〔2020〕714号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涉及财政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哈尔滨市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涉及财政部分)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4•【字号】晋财办发 [2016] 12号•【施行日期】2016.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通知晋财办发[2016]12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精神,全面做好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附件: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发〔201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3号,以下简称《要点》)精神,全面做好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现制定省财政厅2016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6年省财政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公众关切,深入贯彻落实财办发〔2016〕40号和晋政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持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二、认真做好《要点》中由省财政厅牵头和负责落实的工作(一)做好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的工作1.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
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地方金融处牵头落实)2.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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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区的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的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
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
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3、公开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等;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5、公开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内容、要求及相关政策等情况;6、公开财政投资的重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7、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8、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
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等;9、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农村税费改革、支持“三农”、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等;10、公开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11、公开监督投诉办法。
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12、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未在本细则第四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时间第八条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政务公开体系。
第九条财政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具体分类:(一)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
本细则第四条对外公开事项原则上主要通过外网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
通过设置政务公开专栏、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开辟互联网在线问答、局长信箱、举报信箱等互动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和网上查询。
(二)宣传媒体公开。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财政工作事项,在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的同时,要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上公开播报;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政策宣传活动,提高财政工作的社会公开度。
(三)会议和文件公开。
对涉及到全区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调整等事项主要通过区委常委会、人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协会、财政工作会等进行公开;对不宜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文件进行公开。
(四)本细则第五条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局域网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公开的时间。
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对有变化的公开内容要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和职责第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科室、单位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室、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公开的内容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明确列出政务公开事项和相应时间安排,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科室、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公开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预审,填列《掇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重大的公开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公开。
第十四条经批准公开的事项、审批表应同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拟通过外网、电子触摸屏公开的事项,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拟公开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提供电子文本和相应审批表,提交局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必须填写《掇刀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资料;(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用途;(三)申请所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四)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单位予以受理。
有关科室、单位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复制相关信息的需自备磁盘、光盘等信息存储介质。
(三)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五章考核评议办法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实行定期考核,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各部门全年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一般采取科室、单位自查、问卷评议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1、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公开情况,相关资料是否及时上报;2、各科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3、各科室、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4、政务公开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标准是: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科室、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公开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及时,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着。
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及时提供公开资料,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着,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不能按要求提供公开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局内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公示制度;对外实行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将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内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公开的;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3、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4、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5、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二)局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2、对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3、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三)责任的区分1、未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2、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3、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小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形成书面材料,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责任被追究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和受理申诉时,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