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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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受托银行:编号:
(此表一式两份,中心和银行各一份)
附件2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父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母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1: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2: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贷款银行:
借款人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万元,贷款期限年,合同编号,还款帐号为。兹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受托银行,在贷款期限内办理按月缴存额逐月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资金直接转入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扣款帐户并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以下简称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
经协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限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未婚子女、共同借款人,且委托人均是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所有人。
二、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委托协议书,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本委托协议即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通过委托扣款帐户代扣还
款至少一个月;提取还代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至当月。
四、委托部分逐月提取的方式为逐月划款,每月由被委托人按规定进行扣取操作,即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缴存帐户中分别扣取与月缴额相等的资金(由于基数调整、提前还款、利率调整等因素,当月缴额之和大于月还款时,按照申请时登记的顺序,扣取与月还款额相等的金额),存人借款人的委托扣款帐户,直至本委托失效终止。
五、本委托协议书自被委托人审批同意后的次月即年月起生效。协议获批的当月,仍应向委托扣款帐户存入足额的月还款额,从次月起,委托人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向委托扣款帐户存入月还款额与逐月提取金额的差额部分。
六、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后,被委托人于每月10 日之前直接进行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的操作,不需再经委托人授权。
七、本委托协议书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
1、委托人办理了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手续;
2、已还清本委托协议书所列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发生欠缴;
4、本委托协议书所列贷款发生逾期;
5、贷款帐户所对应的各缴存帐户余额均小于等于月缴存额。
八、委托人发生变化需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委托人须及时到受托银行提出终止委托书面申请,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本委托协议书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
十、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帐的服务。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情况,当出现上述第七条第3、4、5种情形时,被委托人、受托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之义务,委托人应主动、及时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
十一、委托人承诺在本委托协议书有效期内,不再为该项借款之外的贷款办理提取还贷,或以其它形式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存储金额。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留存。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章):受委托贷款银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
终止委托部分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书
(此表一式两份,中心和银行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