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当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资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矿山企业火工品管理。
在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工作中,停止供应火工品是矿山关、停的重要手段和标准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各项措施。
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矿企业、煤矿采空区治理单位、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火工品,是指煤矿生产中用于起爆、破碎、测量、通风等作用的炸药、引爆装置、雷管、导火线、起爆器等。
第二章火工品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火工品进行采购。
第五条煤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火工品,并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确定火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及时向供应商提交采购计划。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火工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做好采购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八条煤矿应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标识和包装。
第九条火工品应存放在专门的火工品库房中,并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有专门的出入口,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对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火工品库房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内的干燥和通风。
第十三条火工品库房应与其他场所、设施隔离,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第十四条火工品库房应设有监控系统,保障库房内部的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火工品库房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处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火工品的使用,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煤矿应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等,并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旗下全部煤矿企业。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第三条火工品的分类与登记(一)火工品的分类1.依据爆炸威力和使用范围,将火工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一类火工品是指威力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火工品,严格掌控其使用和存放。
3.二类火工品威力次之,使用和存放也要进行严格管理。
4.三类火工品威力较小,管理上相对宽松,但仍需遵从相应的安全要求。
(二)火工品的登记1.每一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记录全部进出煤矿的火工品流向。
2.火工品登记台账应包含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供应商和接收单位等信息,以便跟踪和追溯火工品流向。
3.进货时需及时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4.领取或调拨火工品时,必需在台账上进行相应记录,明确领取和接收单位。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使用场合(一)储存场合1.炸药和雷管及其他各类火工品需在专用储存场合进行储存。
2.火工品储存场合应位于煤矿企业内部,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无关场合。
3.储存场合应符合防雷、防静电和通风等安全要求,储存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确保不受潮、不受阳光直射。
(二)使用场合1.火工品只允许在核准的作业领域内使用。
2.使用火工品时必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人员密集区域和非核准场合进行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库存管理(一)库存掌控1.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库存台账,定期检查库存,并核对实际库存情况与台账记录的准确性。
2.库存数量不得超出煤矿区域火工品存储许可证核定的数量。
3.涉及一类火工品的库存数量应设定上限,并在实现上限时及时申请加添许可证数量。
(二)保质期管理1.火工品均有保质期限,过期火工品严禁使用。
2.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更新库存中即将过期的火工品。
3.过期火工品应及时报废,不得流入生产环节。
第六条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及培训(一)管理人员1.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火工品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晋政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做到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不缺位、不断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国务院关于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要求传达到煤矿队组。
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扎实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摸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乡镇煤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楚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对乡镇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关闭。
(二)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待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不是3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煤矿火工品是指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用于炸药、雷管、导火线、雷管信号器等炸火工具。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管理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和销售火工品必须持有相关资质。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和销售的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购买的火工品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煤矿购买的火工品必须进行包装密封,标识清晰,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火工品的泄露和损坏。
第九条煤矿销售火工品时,应当核对购买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购买数量,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库房,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防潮、防火等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煤矿火工品储存库房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离煤矿生产区域一定距离,并有合格的保安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二条煤矿火工品的储存库房应当划分作业区域和非作业区域,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专用设施的隔离。
第十三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应当有专门的运输资质和保险,并进行时刻的监控。
第十四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途中,应当严禁与其他炸药、易燃物品等混装混载,确保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在使用火工品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使用火工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术证书,并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126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炸药、雷管(以下简称火工品)及变电所、抽风机、压风机、井筒、通讯线路(以下简称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火工品丢失、被盗或引发事故,确保重要设施不受破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于4月27日和5月7日在总局召开了加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安排和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煤矿火工品及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煤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对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进行的高度,积极主动、全面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力量配备、责任落实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立即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加强爆炸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方案科学、措施严密、协调有序、保障有力,扎扎实实、全力以赴地做好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不给敌对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装〔2011〕51号【颁布时间】2011-4-15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煤矿企业要加 强火工品管 隐患排奋治理 ,重 点排杳火T品在井下运送 、贮存 、领用和爆破作业过
程 巾 的 管 理 足否 到 位 ,对 排 杏 出的 隐 患要 立 即进 行 整 改 。存 在 重 大 隐 患 的炸 药 库 ,要 立 即 暂 停 使用 ,并制 定 计 划 ,落 实 资金 和 责 任 ,限 期整 改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恢 复使 用 。
、
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 《 煤矿安 全规程》要求 ,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小得超过矿
井 3天 的炸药需要最和 1 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 格 出入登记,丁作人员要严 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班 的发放、结存数最要交接 清楚,并做到班清 、日结 , 、 账
六 、地方 符级煤 炭行业 管理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要加 强对 煤矿火T品使用管理情况 的 日常监 督检
杏,更点检 杏煤矿企业 使用 的火T品足否合法 、合格,足否存在非法购 买、使用、存放火丁品,安全管理制
度足台执 行到何等 。要督促企业对 发现的隐患和 问题及 时进行整改 ,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
◎ 其他 ◎
国 务 院安 全 生 产委 员会 办 公 室 《 于进 一 步 加 强 煤 矿 火 工 品 安全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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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
《 关于进一步l , 火工 品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J1 煤矿 n ̄
安委 办 [ 0 8 3号 ,2 0 20 ]2 0 8年 9月 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7.14•【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7月4日晚,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一歌舞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歌舞厅老板曲乙杰2002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田师傅镇宏星煤矿,2006年12月,该矿被取缔关闭。
曲乙杰为继续私自开采,于今年4月份通过非法途径购入12箱共288公斤硝铵类炸药,并储藏在歌舞厅一密闭狭小潮湿的房间内,炸药自燃爆炸引发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重点地区(矿区)进行深入检查和教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对使用、运输环节中的爆炸物品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整治,特别是对重点地区(矿区)要发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检查,彻底消除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
安全监管系统要全力配合公安系统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
近一年以来,由于火工品管理不善,或违法使用不合格火工品引发的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
2006年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私藏炸药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死亡49人、伤30人,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活动中进行破碎、爆破等工序的炸药、雷管等物品。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煤矿火工品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采购制度。
第七条煤矿火工品的储存要求:(一)火工品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中,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盗和防爆要求,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二)仓库内应设置专人值班,确保火工品的安全。
(三)仓库内的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种类、型号和数量进行分类、标识、储存,确保仓库内火工品的追踪管理。
(四)火工品应定期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煤矿火工品的使用要求:(一)在进行破碎、爆破等工序前,应提前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炸药使用的种类、数量和雷管的引爆方式等。
(二)使用炸药和雷管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证书。
(三)作业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监控区域,进入区域需进行验放和签到登记。
(四)在炸药和雷管的存放、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禁止擅自改变。
第九条煤矿火工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由专人负责,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违法违规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其他规定、文件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就是对煤矿火工品管理的一套规范,旨在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保护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应注重预防为主,防范为先,全面加强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火工品储存管理第五条煤矿火工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二)储存场所应根据不同火工品的性质进行分类存放,确保安全;(三)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火工品的种类、性质和储存数量;(四)火工品的储存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过安全规定的存储量。
第六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火工品储存台帐,记录储存火工品的种类、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章火工品运输管理第七条煤矿火工品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运输安全;(二)火工品运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三)运输过程中应确保火工品不会发生挤压、撞击等情况,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八条煤矿火工品运输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质、运输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煤矿火工品运输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火工品使用管理第十条煤矿火工品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场所符合使用条件;(二)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理措施;(三)火工品使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安全性;(四)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措施,避免引发事故。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火工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包括炸药、引爆器材、火工品仪器设备等,具体种类以《煤矿火工品分类和命名规范》为准。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严格依法行政许可,防止违法行为;(三)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措施确保质量和安全性;(四)层级管理,做到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五)强化监管,加强对火工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六)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管理的主管机构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火工品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存放、使用、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煤矿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第八条煤矿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第九条生产、销售煤矿火工品的单位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煤矿火工品生产、销售许可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资质证明和生产、销售能力证明;(四)煤矿火工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明;(五)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应在购买火工品后,向主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供购买合同、使用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质量安全控制第十一条煤矿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煤矿火工品的生产过程应遵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火工品的销售单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煤矿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国家标准使用火工品,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限制条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甘政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5日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煤矿关闭退出(一)关闭淘汰的对象。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5 号)及其它相关规定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的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非法违法煤矿。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证照不全、失效及未履行生产能力登记,擅自生产的煤矿;乱采滥挖、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有关事故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导致救援延误或事故扩大、或者瞒报事故的45万吨/年以下煤矿。
2024年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4年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中国某煤矿2024年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管理火工品,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某煤矿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工品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及其他用于爆破、雷管引爆的物品。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和采购第五条煤矿应当办理火工品生产或采购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煤矿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火工品采购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火工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库房,确保储存环境满足安全要求,禁止将火工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第九条火工品库房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
库房门禁控制,不得随意进出。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确保火工品储存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和运输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火工品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使用火工品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四条火工品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使用火工品。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火工品运输制度,明确运输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火工品运输应当采取专门的运输工具,保证火工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火工品的废弃和报废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处理制度,明确废弃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禁止随意丢弃或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产生安全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煤矿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火工品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煤矿火工品即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爆破工具和化学品,其管理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煤矿火工品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火工品的管理目的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火工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煤矿火工品管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对煤矿火工品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符合安全标准的火工品,降低事故风险。
2.科学管理原则:建立科学的火工品管理体系,确保火工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符合规定,做到有序、法定。
3.责任管理原则: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位,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二、煤矿火工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法》:明确了煤矿火工品管理的法律基础,规定了煤矿火工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煤矿安全规程》:详细规定了煤矿火工品的分类、使用、储存、运输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
3.《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火工品的注册登记、标识、贮存、销售等。
三、煤矿火工品管理的主要内容1.火工品的分类管理:根据火工品的爆炸性能和危险程度,将火工品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火工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煤矿企业在采购和使用火工品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和使用。
3.火工品的存储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符合规定的火工品存储场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杜绝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4.火工品的运输管理:进行火工品的运输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标准和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火工品的销售管理:火工品的销售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并要求销售单位对购买者进行严格审核和登记,确保火工品的合法使用。
四、煤矿火工品管理的责任和监督1.煤矿企业的责任:煤矿企业是火工品使用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____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包括火药、引线、雷管等井下作业所必需的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火工品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运营领导、检查员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五条储存条件: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采取密闭、防潮、防晒、防火的方法。
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杜绝积尘、远离明火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安全距离: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距离矿井入口、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保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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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工业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建现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矿建现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四、地面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五、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
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六、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八、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火工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
九、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有火工品流失现象,除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外,对单位主要领导也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刑事责任处理。
附:火工品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矿建现场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矿建现场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制度:1、指挥部每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召开一次火工品管理小组专业例会,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措施。
3、各施工单位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施工单位的带班队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出现火工品“三违”现象处罚时,带班队长及值班领导一并处罚。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掘进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损坏的要立即修理或更换。
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施工单位必须到大方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100元。
3、火工品到矿建现场后,由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运往炸药库,未验收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4、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产品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200元。
5、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6、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7、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8、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9、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0、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安全经理处审批,没有当班带班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安全经理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炸药库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两人领取,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每发现乱扔乱放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0元,罚带班队长100元。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给予50-100元的处罚。
8、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发罚款1000元,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10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低瓦斯岩巷100米,高瓦斯岩巷300米),用电缆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掘进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掘进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
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1、实现矿建现场安全总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2、实现矿建现场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500元。
3、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0-10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指挥部给予记功表彰。
4、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予评先。
5、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白布煤矿指挥部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