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实验小学中小学教职工纪律作风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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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汶上县实验小学
中小学教职工纪律作风建设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落实《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和省市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依据汶上县教育局干部作风会议精神和干部作风建设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以加强教职工作风纪律建设为主题,从严管干部、从严带队伍、从严抓作风,在“转变作风提效能,立说立行抓落实”上做文章,治庸提标杆,治懒提效能,治散聚合力,治乱正风气,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自律意识,严守纪律规定,努力实现思想境界显著提升,责任意识显著增强,工作效能显著提高的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政治纪律
第一条:增强政治敏锐性,坚持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活动,积极参加各项集训活动,积极发言,热烈讨论,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第二条:热爱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不讲报酬,严禁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观和大局观,服从学校大局,时刻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四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强化执行力,对学校形成的意见、决议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不随意发牢骚,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敷衍塞责;对完不成任务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校区、分管领导、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职务诫勉。
第五条:坚持组织原则,反对拉帮结派,搞小团伙、小集团;反对怪话连篇,传播小道消息,散布流言蜚语,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明辨是非,敢于同错误的言行争辩、斗争。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反对纪律松懈、自由散慢、不讲组织原则、不听招呼、不讲程序、不听指挥、不作为、乱作为、胆大妄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第七条: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做“有思想、有素质、有涵养、有能力、有贡献”的匡小人。
第八条:处理问题讲程序、讲原则。遇事冷静,不乱发表个人看法或意见,不乱表态。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九条:热爱教育,乐于从事教育事业,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爱岗敬业、廉洁从教精神。牢固树立教育责任感、社会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第十条:增强集体观念,维护集体荣誉,保持阳光心态,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家庭的关系。
第十一条:克服文人相轻心理,相互学习,谦虚正直,团结合作,自觉维护其他教师的威信。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要互相理解,及时沟通交流。教师与教辅、后勤人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十二条:尊重、平等对待学生家长。对家长谈吐文明、热情大方,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训斥、不指责、不提无理要求。
第十三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坚持廉洁从教。教职工在结婚、生子、升学、乔迁等方面,不故意暴露或暗示家长送钱、送物;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家长财物,接受家长宴请或通过其他途径为自己谋利益。
第十五条:严禁从事第二职业。严禁在校内推销产品、介绍商品或引荐外人来校推销等任何经营行为。
第三章师表形象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提倡穿职业装,佩戴标志(校徽),反对穿着与教师身份不相称、影响教育形象的服饰。
第十七条:提倡化淡妆,不化浓汝,不染较艳的发色,不留形状奇异的发型。
第十八条:工作时间讲普通话,使用规范语言,态度和蔼,淡吐文雅,见到客人或同事面带微笑,主动打招呼,文明相待。
第十九条:保持良好的心态,处事公道,为人正直。不攀比、不摆阔气、不讲排场。
第二十条: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场合下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纸和杂物,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第二十一条:不在开会、学习、上课等时间看报纸、杂志、书籍,接听手机、发信息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出入校门须下车,不在校内骑车,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放学时,学生走后,教职工方可离校。
第四章办学行为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要求上课、布置作业。
第二十四条:不得歧视、讽刺、挖苦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绝不能殴打、辱骂学生。
第二十五条:不准私自举办或参与有偿家教、辅导班,不准为他人代发宣传单、宣传品,不得推销各种辅导资料、学习用具及其他商品。
第二十六条: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上班时间,严禁在校内打牌、下棋,在微机上玩游戏、打牌、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作时间内,凭出门条出入校门,不准接送、看护孩子;不准随意外出吃早点、办私事;不准在办公室内用餐、吃零食;不准让学生帮助教师干活。
第二十九条:重视安全教育,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办公期间,不大声喧哗,不闲聊,不会客,不串岗,不在办公室接打电话,接打私人电话不易过长。
第三十一条:按时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种会议、活动,必须签到,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不带孩子参会,不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精彩发言应报以掌声。
第三十二条:随手关水、关门窗、关闭用电设备。禁止破坏、浪费、私拿公家财物,不经学校允许,不得私自外借。
第三十三条:上课期间,精神饱满,课堂教学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杜绝打嗑睡、坐着讲课。不讲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占用班队会议时间讲课,禁止把不良情绪带进课堂。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受到责任追究。1、上班及值班迟到早退的;2、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的;3、不按规定参加会议的,无正当理由会议中途退场的;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集体活动的;5、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6、工作日中午酗酒的;7、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在评先树优、考核晋级、业务考核、检查、测试中,坚持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欺上瞒下,拉帮结派提高选票,不准向学校要荣誉、提非分要求。
第六章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说服教育;
2、书面检查;
3、级部内通报;
4、学校通报;
5、教师会上检讨;
6、不得参与评优树先;
7、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8、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9、师德考核不得定为优秀;10、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11、停职或辞退(聘用人员);12、降级聘用或停止聘用;13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离工作岗位、取消教师资格;14、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六条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第三十六条的6、7、8、9、10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者,视其情节轻重,按第三十六条第1、2、4、6、9处理,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按三十六条的8、10、11、12、13、14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三十二条,据其性质处理,故意破坏或私自据为己有者,通报批评外,加倍赔偿,其他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