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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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
(一)受集团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所在地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
(一)受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条招标前期监督
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
(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集团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集团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
(四)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
(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
(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
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委托监督的应于资格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开标监督
(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
(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3)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
第十二条评标监督
(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定标监督
(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
(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集团公司批复进行确认;
(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对合同签定的监督
(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