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名词解释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4.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6.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7.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8.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10.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1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14.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5.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理学总复习-名词解释
法理学总复习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特征: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它调整人的行为关系,而不调整人的内在思想,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是反复使用的,具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任何时代的国家都是通过创制法律这一活动为社会民众提供基本的行为准则,从而确认社会成员的行为界限,维持统治秩序,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决定了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法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会失去意义。
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
在成文法国家,制定法是法律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也主要来自于制定法,每一部制定法都由若干个法律条文组成,由此产生了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律规则要通过法律条文来加以表达,而完整地表达具体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一般说来,法律规则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又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就包含一个法律规则,也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相反,一个法律规则可能由一个法律条文来体现,也可能由几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完整版)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说明:1 本解释参考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2重点掌握解释1,3,4,8,9,13,16,29,31,32,35,37,38,39,40,50, 54,56,63,66,78,793 本解释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翟辉汇编,禁止冒名发表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边缘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
3.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6.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7.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
8.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9.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0.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11.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12.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也称后果终结。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4.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
1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一般人指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大一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篇】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名词解释篇】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反映受当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的、能够普遍适用的、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从国家角度理解法)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与继受。
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以及对国际法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借鉴和吸收。
法系:是指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和同一源流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确认和保障的、社会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为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是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或资源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支配和强制力量。
法律规则: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或标准。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清理:是指由制定或颁布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其所制定或颁布的一定时期和范围的法律通过审查、整理,确定对其废除、修改或继续有效的活动。
法律编纂: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门立法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进行集中清理和修改,废除过时的法律,消除现行法律中的冲突和重复,补充新的内容,从而形成体例完整合理、内容一致的新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将现行的有关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或目标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或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XXX主编的版本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干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本领。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标准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标准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说明: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举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举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
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法理学第一学期复习—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事、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等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与法律现象优质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研究制约着法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特别是要研究归根到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状况。
法学是一门具有政治性(与国家政权密不可分,是运用国家权力有力的工具)和阶级性(与阶级、阶级斗争密不可分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个阶级表达不同利益的工具)的学科,具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和意识形态的职能。
2.社会调整:确定个人和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生作用的方向,并把这些行为纳入一定范围、目的和秩序之中的活动;社会调整是社会固有的属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他的产生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等条件的制约。
分为内在调整(教育—习惯)和外在调整(道德、宗教、法律、纪律等);肯定性社会调整(奖励)和否定性社会调整(制裁);正式社会调整(社会组织执行)和非正式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二者相结合形成法律调整,是最发达的调整方式;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由第三方拮据的社会调整。
3.法: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船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的创制)或认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的,与国家权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法律区别于其他非法律的重要标志)。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
分享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来源:帅帅,zhou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着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
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志。
3、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
理和准则。
4、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5、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6、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7、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
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8、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法律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0、法律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
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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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8、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7、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9、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0、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61、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62、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7、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73、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7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79、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80、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1、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82、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