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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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人社部函[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舆论引导力和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范,进一步激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而努力奋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版权)局机关处以下(含处)内设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社会团体;地、市、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各地出版集团、发行集团、出版总社及其所属单位。

2.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上述各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含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任制职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人社部函[2011]294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分别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桂国土资党发〔2011〕2号)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局、海洋局,各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在2010年度完成工作任务出色、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

2.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区国土资源系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300名(见附件2)。

从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个人中通过公开投票评出“广西国土资源系统2010年度十大模范人物”(地勘系统评选“找矿能手”2名,测绘系统评选“测绘标兵”2名,国土(海洋)系统评选“国土卫士”6名)。

二、评选条件(一)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积极宣传和正确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和“两整治一改革”活动,推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国土资源调查、勘测、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人社部函[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二)表彰名额此次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00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人社部函〔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河北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委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近年来,全国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履职尽责,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在管理档案资源、服务工作大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我国新形势下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展示新时代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忠诚干净担当的精神风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档案系统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

2.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军队档案部门连续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45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0•【文号】人社部函[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大力实施“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战略,为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粮食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粮食流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粮食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粮食系统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粮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近5年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二)推荐及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名额为: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90个;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130名。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评选,好中选优,各单位按照《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申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2.27•【文号】人社部函[2011]363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供销合作社,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供销集团公司、各主管社团: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为农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农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评选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参与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

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全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狠抓科学管理、依法保障、优质服务,保障了各级党政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机关事务工作,充分展现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单位。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在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在职干部职工。

(三)表彰名额:“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120个,“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个人”120名。

二、评选条件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无违法违纪问题。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评选表彰示范区建设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评选表彰示范区建设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评选表彰示范区建设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杨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评选表彰示范区建设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杨发[2017]35号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今年是杨凌示范区成立20年。

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共建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示范区认真履行国家使命,奋力加快自身发展,为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牢记宗旨,精心履职,扎实工作,为示范区的建设发展付出了大量艰辛劳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示范区建设,锐意进取、无私奉献,助力追赶超越,加快建成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市步伐,经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在示范区成立20年之际,评选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就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名额评选范围:近年来,在示范区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评选名额:评选表彰先进集体31个,先进个人62名(具体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条件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政治建设过硬。

2.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继续办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近年来在贯彻落实省部共建会议精神或参与承担示范区建设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方面,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社会各方面反响良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先进集体推荐
审批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填报时间:2023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先进集体推荐用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本表一律打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工作委员会或全国XX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本表中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集体名称、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集体所属单位(需填写全称)等必须填写准确。

六、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或其他。

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

七、全国XX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不需要填写县级、市(地)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XX工作委员会意见。

八、本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人社部函[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保监会培训中心,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近年来,全国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创新进取、建功立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全国保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保监局内设处室,保监会机关内设部门各处室,保监会培训中心各处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内设部门,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及其内设部门,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内设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内设部门,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地方保险学会及其内设部门;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设部门。

上述机构原则上须设立或开业5年以上。

2.全国保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保监会培训中心等正式在职且原则上连续在保险监管系统工作5年以上人员。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1.17•【文号】水河湖〔2020〕242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20〕242号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办公厅(办公室),水利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战略举措。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3年多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水岸同治,重拳治理河湖乱象,向河湖顽疾宣战,全国河湖管理保护发生可喜变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明显增强。

特别是2018年以来,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一大批侵害河湖老大难问题得到整治,河湖行蓄洪能力大大提升,自然岸线逐步恢复,河湖水质稳步向好,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各地相继涌现出一大批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尽职尽责的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各级河(湖)长和广大河湖管理保护干部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履职尽责,全面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经中央批准,水利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地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等所属处级(含)以下部门(单位)。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第一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促进工程局的发展,同时,为规范各种先进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及奖励的审批权限,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1、奖励的范围:被全国、省(市)、地区、集团总公司、工程局、局属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员等各种专业系统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2、集团公司表彰的各专业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五仟元的奖励(含物质奖励,以下奖金中均包含物质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一仟元的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给予一万元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五仟元奖励。

集团公司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集团公司没有给予奖励的按此标准奖励。

3、工程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二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五佰元的奖励;获得工程局劳动模范给予三仟元奖励。

4、工程局各专业系统(如:财务系统、劳人系统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一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三佰元的奖励。

5、局属各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八佰元的奖金,先进个人给予二佰元的奖金。

6、全国、省(市)、地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国家省(市)地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奖励标准的,全国劳动模范给予二万元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给予一万元奖励,省部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二款标准给予奖励,地市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三款标准给予奖励。

7、根据人发[1999]7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九仟六佰元荣誉津贴。

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同样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七仟二佰元荣誉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7•【文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文化局,文化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及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激励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60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26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5.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五、此表上报一式2份,规格为A4纸。
推荐单位:
先进集体全称
行政级别
通讯地址
邮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级
电话/手机
填表人姓名
职务/职级
电话/手机
主要先进事迹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2013年 月 日
中央国家机关等单位定点扶贫先进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盖章)
2013年 月 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盖章)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等单位定点扶贫先进集体
推荐审批表
先进集体名称:
所在单位: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2013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全国扶贫开发先进集体推荐审批用表;
二、请用计算机填写,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字;
三、先进集体名称、负责人姓名、推荐单位须填写准确并用全称。没有行政级别在“行政级别”栏填写“无”;
四、主要事迹力求简明扼要,真实生动,字数在15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2013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人社部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着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今年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制30周年,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年内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市地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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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推荐审批表
集体名称:
所属单位:
推荐单位:
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不得更改格式,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推荐单位”指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集体名称、集体所属单位、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等必须填写准确,集体名称和集体所属单位名称以公章为准;
五、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或其他,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
六、主要事迹要求突出功绩、表述准确、文字精炼,1000字左右;
八、本表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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