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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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篇一: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
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
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
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
“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
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
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
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
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篇二:大学社团财务制度最终版
财务制度
为加强辩论协会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此财务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坚持量入为出的经费使用原则,力求收支平
衡。
第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本协会经费收入支出必须由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常委会的财务检查。
第五条:协会自成立起,建立明确的帐目,由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
目需及时入帐。
第六条:每月月底向协会内外公开帐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度。
第七条:协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否则不
予报账。
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由协会行政部、财务部人员
统一保管。
第八条: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九条:任何谎报经费开销,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
情节严重,需进行赔偿,并废除其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条:本协会资产管理接受所有会员监督,会员对协会经费收支情
况有问询权,相关管理人员有义务向会员提出的经费使用情
况做出合理解释。
二、收入管理
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收入、社会赞助、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1、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2、协会的收入管理应当实行轮换制度,即会计与出纳实行轮换管理。
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支出管理
1.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2.辩论协会举办各种活动须列出明确开支预算表,应本着合理使用的原则作预算,详细注明各款项的金额,用途等。
3.报销
(1)辩论协会报销账目包括:
①协会日常办公费用
②各项活动经费
③其他经常委会批准的开支项目
(2)报销程序:
①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的各项开支,必须开据发票或商家有效证据,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在发票后面签名。
②经手人凭签名后的发票或有效证据到会长处申请审批报销,后交由财务部登记,然后由出纳予以报销。
③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会长和副会长共同审批。
④以上程序必须在开支后7天内进行。
四、预算管理
1.每学期期初,财务处根据本学期的活动计划、收支情况编制收支预算,并上交于常委会进行监督。
2.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五、财务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1、财务部
(1)财务部部长、会计、出纳各一名,由辩论协会中财务管理方面学生优先担任,并由会长直接管理,常委会监督。
(2)对于协会财务出现的纠纷问题,常委会必须对财务部及会长等成员进行问责。
2、财务部分工
(1)财务部长负责协会财务工作,做好总财务的管理和汇报工作。
(2)会计负责协会对财务收支的账目登记和凭据的管理,对财务部负责。
登记账簿要清晰、工整,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
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
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常委会汇报。
(3)出纳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对财务部负责。
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会计和出纳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不可私通一气,徇私枉法,不准私自核对、修改账目。
并且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
3、财务监督
(1)常委会和行政部定期对财务处账目进行核查。
(2)财务部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经会长允许,双方签字,做好财务交接手续,并认真进行核对。
(3)对于非一次性用品使用过后应统一交至办公室妥善保管,并由监督人员列出清单向各部门公开,避免物品的重复购买。
4、对财务部要求
(1)账目收支应明确、详细。
(2)账目不准私自改动,填错时改动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