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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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今天小编就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

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

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一、题注

由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10月17日颁布、2000年12月1日修正、实施了近11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5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9月4日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虽然,《暂行规定》和《规定》只是短短两个字的差别,但其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具体规则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几乎是同时颁布的。11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观念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的用权指南。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规定》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

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弱者权益的保护神。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价值得到顺利实现,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英国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规定》完善了立案时限、办案期限、表明身份、强制措施说明救济权等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以程序制约权力。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得益彰的。通过程序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使权力的行使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立案期限和办案期限

1、立案期限

关键词:七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

法条: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第17条)

备注:均为工作日。

2、办案期限

关键词:九十日;延长三十日;集体讨论。

法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57条)

(二)告知制度和送达制度

1、申请回避权利、如实作证义务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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