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2013年3月25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法律规定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形,律师可以向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不得与同案中其他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也不得以翻译人员身份随同其他律师参与对同案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未事先接到书面通知的,不应当查验此项证明)。
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其他辩护人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文书。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些什么
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在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可以依法⾏使其会见通信权,那么,实习律师如果会见犯罪嫌疑⼈需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会见的地点(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会见。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者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
会见时其他⼈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是未成年⼈或着盲、聋、哑⼈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在羁押场所进⾏。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携带以下证件、⽂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的专⽤证明;2.律师本⼈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员⼀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般程序(1)办理会见⼿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向羁押场所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奉律师。
如表⽰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a犯罪嫌疑⼈的⾃然情况;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c.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d.如果认为⽆罪,陈述⽆罪的辩解;e.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f.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我们知道在真正定罪之前,罪犯只是嫌疑人,不具有罪行,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帮助。
但是律师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要见嫌疑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并且有严格的相关规定。
那么你知道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
办案中心律师会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见是指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为办理刑事案件,与被办案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接见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办案中心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办案中心负责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管理和服务,确保会见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律师会见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办案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
第七条办案中心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本制度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本制度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中心应当提前通知被会见人。
三、律师会见的进行第九条律师会见应当在办案中心的会见室进行,必要时可以在特定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条律师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但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律师会见时,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和解答。
第十二条律师会见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教唆、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律师会见时,不得干扰办案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会见的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中心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与律师会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会见;(三)律师会见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情况;(四)其他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律师会见的情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
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会见。
律师首先需要向相关的看守所提交会见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会见的目的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律师需要提前几天甚至更长时间进行会见申请,以便看守所能够安排好相关的时间和场地。
第二步,审核审批。
看守所收到律师的会见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批。
主要是核实律师的身份和相关资质,确保律师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同时也需要核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会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步,会见安排。
一旦审核通过,看守所会安排具体的会见时间和地点。
律师需要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和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
在会见前,律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与被告人的沟通策略。
第四步,会见过程。
在会见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纪律,确保会见的秩序和安全。
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被告人的需求。
同时,律师也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和法律知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第五步,会见记录。
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填写会见记录,详细记录会见的内容和要点。
这些记录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和辩护工作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证据和参考依据。
同时,律师也需要向被告人说明会见记录的相关事项,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流程,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
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律师会见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三⼗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通信,适⽤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店铺致⼒于为⼤家打造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有律师应该持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
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并且应该两给人以上一起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等。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有哪些?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
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
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
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
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
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
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例如第一次供述;(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3.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要求,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首先,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并且已经获得了代理权。
其次,律师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隐私,并且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
二、注意事项之前准备1.了解案件情况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应该尽可能了解案件情况。
这包括阅读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案件背景和主要争议点等。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2.准备好必要文件和工具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之前,律师还需要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和工具。
这包括执业证书、代理授权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此外,律师还应该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阅。
三、注意事项之会见过程1.身份确认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需要向监狱或拘留所提交身份证明,并且进行身份确认。
这是为了确保律师的身份合法,并且符合相关规定。
2.会见时间和地点律师需要提前与监狱或拘留所协商好会见时间和地点。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
3.注意言行举止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首先,不得干扰调查和审判程序;其次,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最后,不得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任何压力或影响。
4.记录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记录笔记。
这包括案件细节、客户要求、法律建议等内容。
记录笔记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参考。
5.保护客户隐私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律师需要保护客户隐私。
这包括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等。
只有保护客户隐私,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四、注意事项之会见后处理1.整理笔记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后,律师需要整理笔记,并且保存好相关资料和文件。
这是为了备查和参考,在后续的工作中提供依据。
律师会见嫌疑人有哪些的相关规定
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都是可以聘请律师的,可以⾃⼰聘请,也可以委托亲戚朋友代为聘请。
律师是可以会见嫌疑⼈的,那么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律师会见嫌疑⼈有哪些的相关规定⼀、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当2⼈,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少1⼈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如⾮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通知》办理会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会见,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会见。
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员的,须出⽰经办机关批准的⽂书。
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应⼀⼈⼀室。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亲友参与会见;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具;会见期间禁⽌为犯罪嫌疑⼈或被告⼈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或被告⼈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看守所的⼯作⼈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要点
刑辩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者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姬传生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时,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之后,其办案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有权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且不受监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
律师接受委托后,要首先请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争取早日见到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应了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如情况属实,可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首次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嫌疑人,需要准备若干材料,询问嫌疑人,并注意避免触犯禁止性规定。
1、需要准备的材料列举如下。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上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5)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刑事律师往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而介入案件,但为避免之后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不认可甚至提出更换辩护律师的情况,辩护律师应携带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以便后续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6)会见一般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向看守所申请,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还必须提供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7)会见嫌疑人时,注意做好会见笔录,询问、确认案件相关问题,如有无刑事拘留、有无逮捕、案件办理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同案犯及是否落网、自己认为有罪或无罪、案发具体经过及其他可能有价值的线索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犯罪嫌疑⼈正在被侦查阶段,⼀举⼀动都是有公安机关监视着的,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也需要进⾏申请,同时不能够做不利于犯罪嫌疑⼈的事情。
那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作⽅向,作为⼀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关注以下⼏⽅⾯的问题:(⼀)会见前的准备⼯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步检查委托⼿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员(协办⼈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作内容和⼯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具交在押⼈使⽤、不要夹带信件、现⾦、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的精神状态和⼼理动向,⼀个⼈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的尊重必须以⾃⼰的⾏为来证明⾃⼰,⽽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管好⾃⼰。
(三)每⼀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被告⼈)陈述进⾏研究,对当事⼈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携带以下证件、⽂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的专⽤证明;2.律师本⼈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决定书》;5.如果须翻译⼈员⼀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法律纠纷进⾏辩护,建议你可以点击店铺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程序和行为均受到规范的管理。
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程序遵循先对案件的审查,确定会见的日期和地点。
根据审查得出的结论,法院将发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文书,并通知案件审查机关择时将犯罪嫌疑人召唤到指定的会见地点。
一旦被召唤,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法律代表,包括由他们本人指定或委托律师、公认的律师团体或者权利保护机构指定的律师。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行选择不聘请法律代表,但他们的权利行使委托的律师出席会见。
当被召唤到会见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到达指定的会见地点,并必要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会见过程中,双方应有充足的时间相互了解、沟通、协商,交换有利有弊的意见。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应当共同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作出的判决。
在会见期间,法院和各方,如果有必要,可以责成罪犯陈述有关事实,并可以要求罪犯按照法定程序说明他的陈述的真实性,或者得到证人的证词。
法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递交书面材料,通过一定形式的证据,了解相关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就案件所提出的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调查,法院应当责成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必要的调查证据,并同意受理他们的申请。
当犯罪嫌疑人被召见时,律师会尊重客观情况,负责保护会见者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为其代理会见诉讼相关的活动,包括案件审查、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建议等。
在会见结束后,律师会在犯罪嫌疑人批准的情况下,将所有变化进行记录,包括案件审查和会见等,并上报法院指定的地点。
这就是犯罪嫌疑人会见的具体程序,即便本文仅是一个大致的介绍,但是它仍然能够给我们指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步骤和步骤来处理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程序,从而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刑事诉讼期间,需要律师与犯罪嫌疑⼈取得沟通,好知道如何为其辩护,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呢?下⾯跟着店铺⼩编⼀起看⼀下。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第⼗⼀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时,办案机关⼀般不派员在场。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
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立案,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可以聘请律师。
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权查阅卷宗、询问证人及会见犯罪嫌疑人等。
这些都是律师正当权利,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会见的规定是什么?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
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
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二、律师会见的范围是什么?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
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
师会见的规则和会见谈话的风险
师会见的规则和会见谈话的风险
师会见是指律师与被告或被告家属进行会面交流的活动,其规则和风险如下:
规则:
1. 预约,通常需要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律师和被告或被告家属需要提前安排好时间和地点。
2. 会见地点,通常在监狱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有时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见。
3. 会见监管,会见过程中可能会有监狱工作人员在旁监视,以确保会见安全和秩序。
4. 会见内容,在会见中,律师和被告可以自由交流,律师可以向被告传达法律建议和案件进展情况。
风险:
1. 法律限制,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法律限制律师和被告之间的会见,比如涉及特定案件或被告的行为限制。
2. 信息泄露,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有信息泄露的风险,律师需要谨慎处理敏感信息,以免被他人获取。
3. 安全风险,有时候会见可能会存在安全风险,特别是在监狱环境中,需要注意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
4. 沟通障碍,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会见可能会受到沟通障碍的影响,律师和被告需要克服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
总的来说,师会见是律师与被告或被告家属进行法律咨询和沟通的重要环节,但在进行会见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并注意潜在的风险,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安全性。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了解案件情况等活动的一种法律权利保障措施。
在我国,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见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面对面会见是主要方式,具体会见时间由看守所根据情况进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30分钟。
其次,会见时间。
律师有权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内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一般来说,会见时间应在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进行,不应影响被羁押人的休息和其他正常活动。
再次,会见频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确保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会见。
一般来说,律师有权保障每周至少一次会见的机会。
此外,律师会见还需遵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律师会见应当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确保秘密性和安全性。
其次,律师会见期间,看守所不得采取任何限制律师会见的措施。
再次,律师会见不得突然中止或取消,除非特殊情况需要。
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保密信息,不得妨碍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正常的法律沟通和辩护权利,同时也需要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纪律,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则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这个环
节既对被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有保障,也便于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调查进展、证据
存证等信息,从而为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因此,为了规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
的会见,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会见规则,以确保该环节的公正、透明和公平。
首先,当律师与被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前,司法机关必须将相关文件和案卷资料分发
给律师作准备。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充分阅读和研究这些文件,从中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
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等信息。
其次,在会见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尊重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利益。
律师应该尽可能
在不妨碍案件调查的前提下,向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羁
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是一个及时了解其身体健康、安全状况,并适时出具
关于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的绝好机会。
第三,司法机关需要规定和保护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受到的任何会见保密,以及
任何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记录和协议。
律师和被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记录和笔记仅应被允
许在必要时使用,而这种使用应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以温和、谨慎、职业的态度表现自己,避免在交流过程中暴露被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最后,在会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响应律师、公民社会组织和被犯罪嫌疑人
等各方面的来信和陈述,同时机关应该在合适的情况和合适的时间将这些来信和陈述反馈
给相应的接受者。
司法机关应该设法在不妨碍犯罪调查的前提下,及时、公正地回复任何
有关于该案件的来信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