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
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操作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管理,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及返退办理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体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资〔2016〕4号)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我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深财资〔2016〕8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前海管理局负责各自报建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两金返退。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实行“单位开单,银行开票,财政统管”方式。
专项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规则(一)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建设单位在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足额缴纳款项,逾期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银行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项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留存并作为返退时必需材料之一。
(二)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原特区内各区住建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其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资料递交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咨询、投诉电话:83788067、8378893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
事项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 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程 序
1、建设单位在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未抹灰前预约质监部门验收墙材使用情况,并由质监部门拍摄录像;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原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15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组)领取同意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积极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范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工作,根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科研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墙材项目”)进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补助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基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补助的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设备及土建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应用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项目生产或应用的产品列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五)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已拨付到位。
第六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应一式三份填报《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项目概况和可行性报告;(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和当年支付的利息清单(复印件);(四)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热工性能检测报告;(五)项目生产、应用和科研开发的产品对资源节约、新型墙材发展和建筑工程造价、功能的影响分析;(六)新型墙材应用项目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属地墙革办对项目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核验证明;(七)经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对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查新结论报告;(八)新型墙材科研开发项目的鉴定证书或立项批文;(九)设区市对新型墙材生产或应用项目的专项基金补助证明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环保和节能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天津市特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相关收缴工作,并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二、基金名称本基金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收缴范围1. 收缴对象:所有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施工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等。
2. 收缴比例:按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基金。
四、收缴方式1. 自主收缴:收缴对象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月主动申报,并及时缴纳基金。
2. 定期检查:市建设部门将定期对收缴对象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法规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审核抽查:市建设部门将抽查部分收缴对象的申报情况和基金缴纳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五、基金用途1. 新型墙体材料研发支持: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等创新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2. 推广应用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知名度和应用率。
3. 行业培训支持:将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国际合作支持:将资金用于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基金管理1. 基金管理机构:本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 资金监管:本基金的资金经过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并接受独立审计。
3. 资金使用评估:本基金的使用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禁止滥用。
七、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未缴纳基金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件1: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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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鄂财综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各市、州、林区、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全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全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随着墙材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基金退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为使专项基金退付更加简便易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对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节作用,落实国家提出的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新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基金退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根据综合性能的优劣,将新型墙体材料按承重与非承重两种不同用途,分为A、B、C三个类别,不同类别执行不同的基准退付比例(详见附表)。
建筑工程使用A类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100%;使用B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75%;使用C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50%。
二、建设工程综合退付比例的确定同一工程项目只使用一种新型墙体材料时,该工程综合退付比例为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
同一工程项目使用不同类别墙体材料时,按照不同墙体权重确定综合退付比例。
计算公式为:综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种墙材的墙体面积×该种墙材基准退付比例)/墙体总面积。
三、以下情况不予退付专项基金:(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二)使用未获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三)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面积小于65%的;(四)未足额预缴专项基金的;(五)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墙体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山东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基金设立1.省级财政拨款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2.基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二、基金征收1.基金征收对象为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销售额征收,征收比例为销售额的2%。
2.基金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企业应按月申报销售额,并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金金额。
3.基金征收单位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销售额及应缴纳的基金金额报送税务部门。
4.企业未按时申报或漏报销售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基金金额。
三、基金使用1.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试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培训、市场推广等。
2.基金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和申请审批流程。
3.基金使用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公开。
4.各项目的实际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年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估等。
四、监督管理1.基金征收和使用的全部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项目进展等。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奖惩措施1.对参与基金支持项目研发、生产、推广等工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金项目。
2.对基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止资助、追缴资金、取消有关资质等。
通过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山东省将增加对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墙体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
关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的通告(2020)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7〕45号)文件精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
为做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工作,我办决定对2017年4月1日前报建的项目已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清缴。
现就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结算事项通告如下:一、凡2017年4月1日前,阳朔县辖区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文件要求,已向阳朔县墙改办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已办理核退手续的外),请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凭证原件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到我办登记办理相关核退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按规定结转上缴国库。
二、在此期间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开工或未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阳朔县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否则按有关规定将作结转上缴国库处理。
三、办理核退需提供以下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
2.审计后的建筑工程预算书或投标书(砌筑部分)的复印件;3.购买新型墙材的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4.购买保温墙体材料原始发票(验证后退回)及其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买保温材料发票)。
5.新型墙材企业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的,可不需提供);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图纸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征缴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核退专项基金:1.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一律不予核退墙改基金;2.框架(框剪)的结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含配砖)的,均不予核退墙改基金;3.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新型墙材企业产品的;4.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或墙体(或保温复合墙体)两面已抹灰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5.用户涂改或重复提交认定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认定检测机构开具的自保温墙材及其保温复合墙体检验报告的;6.用未认证企业新型墙材而要其他认证企业开具新型墙材销售发票和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关于调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核退政策的说明
维普资讯
金 对使 用经 认定 的新 型墙体 材 料 . 其保 温 隔 热性 能 办结新 型墙 材专 项基 金验 退结 算手 续 指标 达不 到建筑 节 能设 计标 准 要 求 的 . 基 金征 收 标 按 准 的 5 %和 实际使 用新 型墙 体材料 的比例核 退基 金 0
据悉 .与调 整新型墙材 专项基金核退政能指 标 符 合 国家 和 自治 区建 筑 节 能 设 保温 墙 体 材 料 ) 外 墙 保 温 系 统施 工情 况 . 实 做好 防治 弄虚 作 假 . 并严 格 按 照规定 . 限时 计 标准 的 .按 实 际使 用 新 型墙 体 材 料 的 比例 核 退 基 查 验登 记 工作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晋政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出售的,不适用本细则。
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以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缴纳专项基金,贫困县按照每平方米4元缴纳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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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下发 《 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 组织 领 导 , 确 保 工作 机 构 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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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r k Si t uat i on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 月1 日起取消
门要加 强政 策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本刊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全 额 上缴 国库 或 多退 少补 。 3 月1 5 日, 财 政 部下发 《 关 于取 通 知 要 求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检查 , 对违反 规定的 , 应 当按照 预 算法 》 、《 财 政违 法行为处 消、 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 切实做 好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 《
通知规 定 , 全 省各市 ( 州) 、 县 ( 市、区 ) 从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 消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基 金 。 4 月 专项 基 金 取 消 , 不是 否 定 墙材 革 型墙材 目录执 行 、 能 耗限额核查 、 淘 汰 新 事 业 的必 要 性 、重 要 性 和 紧 采 矿证 土地 证 换 发 等 工作 , 迫性 , 不 是 表 明墙材 革 新 工作 削 落 后 设备 和 工 艺 , 将 辖 区 内实 心
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7 1 1 8 号) , 体材料专项基金。
排相关部 门和单位预算 , 保障其 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1  ̄ 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消新型墙 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支持相关事 规定 予 以处 理 。 业 发展 。 各地 区、 有关部 门和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位要严格 执 行政 府性基 金管理 委 关于 印发 < 新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通知要求 , 以前年度欠缴或 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 相关执 有关 规定 , 对公布取消 、 调整 或 项 基金 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法 > 的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 收或 及时 清 减免 的政府性基金 , 不得以任何 通 知》( 财综【 2 0 0 7 ] 7 7 9) 同时 。 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 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 废 l
职责未变 使命 未达
甘肃要求继 续抓好墙材革新工作
依 托 装 配式 、 钢 结构建 筑、 绿 色建材推广、 美丽乡村 建设等工作 , 将 新 型 墙 材 推 广使 用推 向 深 入 ; 结 合 环 保 检 查、产业 结 构 调 整 、 新 型墙材 目 录执 行、 能耗 限 额核查、 采矿证 土地证 换发等工作 , 淘汰落后 设备和工艺
料革 新主管 部 门要 按照 财政部 面推 动 墙 材革 新工 作 。 要 依 据 国 实 ”、 部 分 市州实 现 “ 限 粘 ”目标 通知第四条规定 , 认真向当地党 家发改委办公厅、 并将 “ 禁 实限粘 ” 工作 向 工信部 办公厅 完 成 , 委、 政 府 汇 报 本地 区墙材 革新 工 《 关 于 印发 ( 新 型墙 材 推 广应 用 农 村深 入 推 地严格 人 员充 实 ; 要 积极 和 当地 财 政部 实” 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作 依托装配 式 、 钢结构建 执行财政部 《 关于取消 、 调整部 门对接 , 安排墙材革新专项工作 为重点 , 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经费和扶持资金, 保证各级墙改 筑 、 绿色建 材 推广、 美丽乡村 建设
( 财税[ 2 0 1 7 1 1 8 号) 精神, 并 提 出 办依法履行职责, 支持本地墙材 等工作 , 将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
相关要求 , 确保在取消专项基金 革新工作发 展 。 使 用 推 向深 入 。同 时 , 要 结 合 各 后 继续抓 好墙材革新工作 。 通 知要 求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地环保检查 、 产业 结 构 调 整 、 新
1 日 之 前欠 缴或 已缴 的 , 严格 按照 弱、 使命完成 , 各 级墙改办 的主 粘 土砖 企 业 关 停 并 转 , 切 实减 少
财政部通知精神执行。
确保 要职责未变。 各级墙改办要依照 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 通知强调 , 全省各级墙体材 年度 墙 材 革 新工 作要 点 , 继 续 全  ̄ 1 ] 2 0 2 0 年全省所有县城实现 “ 禁
2 0 1 7 . 4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