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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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Garment and Garment Article Industry. 缩写:GAGGA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服装服饰的产业集群、行业机构、专业市场以及服装、鞋帽、服饰和相关配件、设备的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和有关联的企业自愿结成,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地方性特点,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成立,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供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咨询评议;
(二)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协助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进行服装名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生产、管理、技
术的交流和开展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人才交流;
(五)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
(六)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交往、合作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性的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会。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做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信息沟通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本行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稿件、资料;
(七)在本会的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应办理退会;会员如不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作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九)制定和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