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纠纷证案例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doc
《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与案例分析由于用途的广泛性和运用的灵活性,备用信用证的业务量早已超过了商业信用证。
以 1998年为例,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高达7:1。
为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规范备用信用证的做法,国际商会于1998年4月6日正式颁布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1999年以来,国内有关企业已经开始接到国外依据ISP98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就ISP98进行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致使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使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因此,研究和学习ISP98这一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美国银行只给信誉良好的客户开具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开具备用信用证可视为向客户发放中短期贷款。
如果客户到期未能履约,开证人或者贷款给客户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根据受益人的索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代客户履行付款责任。
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 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下称S银行)。
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
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
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
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
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
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
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
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
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
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信用证案例
7.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五、保函的开立
1. 直接开立
principal beneficiary
guarantor
Advis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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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开立
15
六、 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 或者货物买卖等交易中,银行应投标方 的要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投标方在投 标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在中标后 固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提交履约保函, 如投标方违反以上条件,则由担保银行 向招标方赔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投标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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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商洽,双方同意:A公司执行第5份合同的发货义 务,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 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 用证主要条款由卖方拟定,且将该证的保证条款作出: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 i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 and the payment will be plussed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xxxx on the collctions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备用信用证骗局
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转载 2016-07-27 10:04:51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油价大幅度下跌,国外的炼油厂日子也不是很好过。
据中国各路媒体报道,中国由于金融体系暂时和国际尚未完全接轨,因此目前看来好像影响还不是很大。
国际著名金融大鳄索罗斯也夸咱中国国力强大,经济稳定,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呵呵,总之现在的中国繁荣昌盛,地球人都知道。
话说既然地球人都知道了,国外燃料油供应商当然也不会不知道。
中国可是风景这边独好啊,现在欧美经济不景气,东西不卖中国来卖哪里啊?可不是么,您瞧瞧,国内一家炼油厂的业务员小王刚在网上发了个询盘,立即就有国际大公司来接洽了。
美国的,英国的,俄罗斯的,香港的......看到这么多供应商上门来联系,小王觉得很高兴,可以货比三家,好好砍砍价格,为公司争取个好条件!这几家供应商的名片上都是大公司,来的人也都是衣冠楚楚,相貌堂堂,气派非凡,浑身上下一身国际名牌,硕大无比的钻戒之类的首饰,五星级以上酒店套间的住宿。
俩英国绅士更是叼着烟斗带着礼帽,一口伦敦腔,让咱国人又好好地见识了一下英国绅士的派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交流,小王和他的经理打算和这家英国公司深入地谈判。
据英国公司来人乔治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成立于1980年,主要业务是大宗商品的买卖,他们自己并不是生产商,但是是投资商。
他们由于资本运作,控制了中东和俄罗斯的几家炼油厂。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他们损失很大,现在手头有一些燃料油已经在库,急需出售,愿意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小王的公司。
这英国的公司到底是国际大公司,操作一板一眼的,规范得很,不像咱们国内很多公司,货都运到对方指定的地点了,合同还没签呢。
咱们国内公司到底见识少,所以这次业务,对小王和他经理来说,不仅是低价位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的机会,也是一个学习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做生意的机会,不是要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嘛!英国公司先请小王的公司出具一个LOI与BCL。
备用信用证融资的个案分析
备用信用证融资的个案分析葛伟军备用信用证起源于美国。
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其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的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款项;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
美国曾经禁止银行向客户提供担保,于是一些银行用备用信用证的方式变相地提供担保,备用信用证在金融领域的作用迅速得到体现,尤其在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时候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下面借助一个案例来说明备用信用证是如何帮助公司融资的以及其中相应的风险。
中国公司A在上海投资某大型项目时碰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面临着选择:要么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并投入该项目,要么放弃该项目,但是如果选择放弃,A公司先期投入的资金则全部转为不可弥补的损失。
经过深思熟虑,A 公司决定向B银行贷款,继续该项目。
B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与贷款相同数额的担保。
但是,A公司没有可供担保的财产。
这时候,C公司出现了。
C公司是一家美国的投资公司。
在其为客户提供的融资工具中,备用信用证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
C公司为A公司设计的方案是这样的:假设A公司需要100万美元。
C公司与A公司事先签订一个委托开证协议,由A公司委托C公司开出备用信用证,A公司支付一般相当于开证金额1%-3%左右的手续费。
根据开证协议,C公司按时向其位于美国的开证银行D申请开立1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是A公司在国内的开户银行或者贷款银行B。
与此同时,A公司与B银行就贷款问题达成协议,即由A公司将该备用信用证抵押给B银行,B银行向A公司提供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贷款,也就是100万美元。
备用信用证以最快的方式到达B银行,B银行审查信用证,确认无误后向A公司发放贷款。
这样的安排对B银行有很大优势,因为B银行有美国D银行的信用担保。
如果A公司在贷款期满时没有能力偿还或者故意不偿还贷款,B银行可以凭该备用信用证要求D银行履行信用证义务,即代替A公司偿还。
香港开备用信用证骗局
香港开备用信用证骗局2017-09-20 00:00虽然在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但它也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它也不能完全保证付款和履约,同样也存在诈骗风险、操作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些特殊风险如难以预...虽然在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备用信用证已成为一个重要的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但它也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它也不能完全保证付款和履约,同样也存在诈骗风险、操作风险等实务上的风险,也有些特殊风险如难以预测的政治、经济风险等。
在中国,大家对备用信用证的认识、了解仍还远远不如商业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传统的金融工具,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还不会合理利用备用信用证来弥补对外交易中的一些不足,对备用信用证的操作程序、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不甚了解难免遇到备用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例如,1998年,曾有发生过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对外开出200张、涉及总金额达100亿美元的以“备用信用证”为手段的特大诈骗案,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从大量的事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常见的诈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进口备用信用证常用的诈骗具有以下特点:1.诈骗分子为诱惑买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提供紧缺商品或可提供其他优惠条件。
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期通常以远期一年为限,是基于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的。
3.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会提供所谓的备用信用证标准格式,并要求买方指示银行按其开立,且在信用证中还特别规定受益人由其指定。
4.诈骗分子以诈骗巨额款项为目的,所以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较大。
5.受骗方不仅包括国内进口企业、银行,还有外方的实际供货商等。
(二)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案例1 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案情:I 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
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 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帐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 行贷记了A行帐,借记了申请人之帐。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帐。
申请人称:1.他已事先通知I 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 行不应支付。
2.I 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帐款。
I 行拒绝冲帐,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分析:开证行不管申请人的反对,坚持凭受益人提交的单单、单证一致的单据付款是完全正确的,是完全符合《UCP600》的规定。
发票是否载有日期并不重要。
备用信用证没有要发票注明出具日,付款条件是提交违约声明证明发票已过期30天,也没有规定这个时段是从出票日、装运日还是交货日开始的。
尽管申请人声称并无违约,开证行也只能支付,这是根据《UCP600》的规则行事。
至于申请人在备用信用证到期前5天对开证行预先止付,开证行应对申请人说明,如真有理由相信将发生误述或欺诈行为,应依靠法律取得禁令或冻结令阻止开证行的支付。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对此案的看法是: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并称在开立、通知及支款之前,有关方面应予注意、纠正、通知或修改如下问题:1.此证在开证行处可即期支款,并且不可议付。
信用证案例
•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 理.UCP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 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 你证明你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 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 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 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 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 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 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 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 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 行之日的利息.
•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 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 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 15日.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 知了受益人.
• 5月30日,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 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 单据后,于6月3日向大同银行要求议付.大同 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 分析
• 这是一起由于单证不符遭致拒付的案例,按 UCP600的规定,应行审单遵循严格相符的原则,也
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和单据与单据一致,银行才会接受单据并付款. 这是一条刚性原则,虽然曾有不少人提出应软化这 一刚性原则,即银行应接受只有轻微瑕疵的单据并 付款,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接受,也未 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实际上,对轻微瑕疵的认定,
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
SBLC--你知道的备用信用证骗局案例导言:很多朋友N次咨询过关于SBLC的事情,也曾经一遍又一遍的解释过,还是有新朋友再来N遍的咨询。
以下是一遍关于SBLC的案例,包括很多国际贸易术语以及流程,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当然,该案例也只是就所涉及到的内容来进行分析,还有一些关于MT760, 境外开境内融资的业务留待后续分解。
以下选自航运在线(微信平台)的一遍文章: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油价大幅度下跌,国外的炼油厂日子也不是很好过。
据中国各路媒体报道,中国由于金融体系暂时和国际尚未完全接轨,因此目前看来好像影响还不是很大。
国际著名金融大鳄索罗斯也夸咱中国国力强大,经济稳定,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呵呵,总之现在的中国繁荣昌盛,地球人都知道。
话说既然地球人都知道了,国外燃料油供应商当然也不会不知道。
中国可是风景这边独好啊,现在欧美经济不景气,东西不卖中国来卖哪里啊?可不是么,您瞧瞧,国内一家炼油厂的业务员小王刚在网上发了个询盘,立即就有国际大公司来接洽了。
美国的,英国的,俄罗斯的,香港的......看到这么多供应商上门来联系,小王觉得很高兴,可以货比三家,好好砍砍价格,为公司争取个好条件!这几家供应商的名片上都是大公司,来的人也都是衣冠楚楚,相貌堂堂,气派非凡,浑身上下一身国际名牌,硕大无比的钻戒之类的首饰,五星级以上酒店套间的住宿。
俩英国绅士更是叼着烟斗带着礼帽,一口伦敦腔,让咱国人又好好地见识了一下英国绅士的派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交流,小王和他的经理打算和这家英国公司深入地谈判。
据英国公司来人乔治先生介绍,他们公司成立于1980年,主要业务是大宗商品的买卖,他们自己并不是生产商,但是是投资商。
他们由于资本运作,控制了中东和俄罗斯的几家炼油厂。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他们损失很大,现在手头有一些燃料油已经在库,急需出售,愿意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小王的公司。
这英国的公司到底是国际大公司,操作一板一眼的,规范得很,不像咱们国内很多公司,货都运到对方指定的地点了,合同还没签呢。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具有独立性、自足性、严格相符性等特点。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丙银行(开证行)向乙公司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货物装运后,乙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然而,甲公司在审查单据时发现,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根据信用证法律制度,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相符。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因此,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应当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判断。
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信用证法律制度规定,单据相符性是指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这一差异构成单据不符。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单据: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当对单据进行审查,确保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信用证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需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单据,乙公司收到单据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支付货款。
二、案情简介1. 信用证开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 银行拒付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交的单据时,发现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重大不符点,因此拒绝付款。
3. 纠纷产生甲公司认为,虽然单据中有一项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但该项不符点并不影响货物的整体品质,且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甲公司认为银行拒付属于无理拒付,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乙公司还指出,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应遵守信用证的约定。
4. 法律争议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3)银行拒付的法律依据三、案例分析1. 信用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结算法》(UCP 600)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约定,银行在信用证项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地位高于买卖合同,甲公司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
2. 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关于单据不符点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和惯例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对于单据中的不符点,应认定为实质性不符点。
备用信用证
五、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 ISP98共有10条规则,89款。这10条 规则分别为总则,责任,交单,审单, 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转让、 让渡及依法转让,取消,偿付责任,时 间规定,联合或参与等
案例:履约保函诈骗案例
• 中国A公司在土耳其承建了某大型煤电站项目, 与土耳其业主签订了EPC施工合同。合同要求 承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于 是,中国A公司委托当地银行向受益人(土耳其 业主)开立了履约保函,条款中规定:“只有在 中方违约的情况下受益人方可提出索赔”,付款 条件为无条件的见索即付。
4、付款依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索赔时 提交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声明或证明; 而银行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仅凭受益人 提交的书面索偿声明或证明即付款。
5、付款金额不同。备用信用证项下付的为规定支付的 金额;而银行保函项下为合同价款或履约赔偿金或退 款等。
• 案例: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 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国际结算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Standby Credit Letter )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 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 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付款 保证与承诺。 (二)特点 1、不可撤销性。 2、独立性。 3、跟单性。 4、强制性。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 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点为:晚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 理。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 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 我行之日的利息。”
思考:备用信用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该案例带 来哪些?
SBLC备用信用证的风险 sblc备用信用证骗局
SBLC备用信用证骗局SBLC备用信用证使用风险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
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得缘故,并依照我国金融、外贸工作得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得相关措施.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得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得加快及国际分工得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得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得国际结算业务.当前跨国间物资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得买卖交割要紧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得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得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得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钞票得交换(exchange).一、信用证业务得差不多概念信用证业务中得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依照进口商得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得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得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得付款承诺.一般讲来受益人取款得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得单据符合信用证得条款要求,同时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得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WwwcoM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物资得拥有权.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案件屡屡发生.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得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物资交付得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物资交付)得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得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得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二、l/c诈骗案件回忆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得总金额为100亿美元得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得犯罪分子打着融资得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得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背地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得保兑得跟单即期信用证,并托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得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得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背地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物资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得经济损失.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得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得巨骗,使用得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得牟其中当年得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托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得信用证.在美国得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得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得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缘故剖析金融诈骗案件得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得社会历史根源.它是多种复合因素得产物.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治理方面得因素,要紧缘故如下所述: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得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得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得目得.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得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得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得侵袭,在金钞票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得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得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得“表面真实性,而只是咨询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咨询所经营业务得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得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得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得差不多素养.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得重要缘故之一.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得客观因素.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对策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得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得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得重要措施.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得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淌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得外贸公司要严格操纵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得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得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得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得“三期治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4、对外贸公司提供得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得治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得壁垒,防备“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5、银行应严格操纵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落低信用证抵押贷款得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得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得审查与治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得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得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得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分析1、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1997年5月14日,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载明由上海分行向苏州壳牌公司提供650万美元的担保融资,由上海分行根据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其获得人民币贷款。
据此,上海分行开立了编号为SHSC970009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苏州壳牌公司获得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此后,又应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上海分行于1999年10月18日开立了编号为SHSC990039的备用信用证,取代了SHSC970009号备用信用证。
1999年11月18日,上海分行收到备用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索偿通知,即于次日致函苏州壳牌公司,要求其偿付备用信用证下将支付的所有款项。
同年11月26日,上海分行向受益人苏州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农行)支付4899669.72美元。
然而苏州壳牌公司对上海分行的摧讨置若罔闻,分文未还。
上海分行请求判令苏州壳牌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信用证金额4899669.72美元以及利息20603.11 美元,支付拖欠的开证费5563.94美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本融资协议应适用英格兰法律并根据英格兰法律予以解释”,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见”,“在英国法下,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通过选择,英国法可以被采纳。
当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时,“英国法就将被适用从而作为解决本案的实体法”。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英格兰法律作为适用于该融资担保协议的准据法。
另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英格兰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英国法下,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对使用备用信用证也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协议、上海分行出具的SHSC990039备用信用证等合同文件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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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备用信用证纠纷证案例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
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
由此可见,它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1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其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类:为以下8支持一项除)――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STANDBY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用于――.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PAYMENTSTANDBY)2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备用信用证的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 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又称对开备用信用)COUNTERSTANDBY――.反担保备用信用证(3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支持付款义务,)――.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4FINANCIALSTANDBY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它用于担保申请人)――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BONDSTANDBY5.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l%-5投保报价2用于担保――DIRECTPAYMENTSTANDBY)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支持申请人的保险)――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STANDBY 或再保险义务。
它是指如不能以其)COMMERCIALSTANDBY――.8商业备用信用证(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三“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日益成为出口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企业对外出口额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近六成,随着国内投资环境逐步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采购、投资逐年增加,形成了对人民币资金的巨大需求。
而国内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营运中心在境外,银行难以准确评价企业的财务状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变现能力不强,机器设备等价值不高,况,而企业拥有的抵押品如厂房、银行难以提供大额融资。
备用信用证,以其巨大的灵活性,简便的操作性,日益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重要的融资工具。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案情简介】银行)。
S银行(下称S原告:澳大利亚悉3 银行)。
银行(下称B被告:香港B客户提D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银行悉尼分便去B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供100万美元的信贷。
印鉴行核对。
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S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
然后,”的字样,落款是BB相符,银行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B银行凭持有的银行为信用证万美元。
不久,100S相符。
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并表示对该B 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万美元遭到100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银行的拒付。
BB 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SS足以引起银行的警觉。
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真实的,为此【审理结果】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S原告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禁‘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禁被告不受“止翻供”的约束。
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4的约束。
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止翻供”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
它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
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其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世纪中叶的美国,19备用信用证起源于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
它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
由此可见,它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它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
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其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5条)。
1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
当)付款责任不同。
在跟单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
它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单据作用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2任。
(货权的单据付款,而它则要凭受益人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单据付款。
)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而它则可(3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运用十分广泛。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开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备用信用证的真伪,以及伪造备用信用证项下“与受益人之间的责任权益问题。
信用证与其他所有合同一样受同一”证行的一般法律原则管辖。
信用证不是流通工具。
当提款权利的享受取决于某些行为的完成或某些事实的存在时,必须表明该行为的完成或该事实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并提出:如果开证行与B的存在。
本案中核对印鉴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则核对印鉴可以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合银行曾到其S适方法,但实际上它与其悉尼分行并没有代理关系,因此悉尼分行核对过印鉴并不能证明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真实的。
事实情6是按当地银行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因为分行不具有银行还声称信用证B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行为的权责直接归于总行。
在信用证”的约束。
因此它可不受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警觉,“禁止翻供业务中,开证行必须对自己的任何疏忽行为承担责任,开证行的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对方即受益人确实信赖的话,那么法律是不允许开证行事后再反口,企图推翻其先前的承诺的。
受益人没有义务在合理诚信的范围之外,去探究开证行的真实意图。
当然,这些都是基于公平的原则之上的,如果说受益人明知道开证行有误,而借以利用之,则情形会不一样。
英国法很早以前就有一种说法,即任何手脚不干净的人是不可以到衡平法院去寻求银行本身行事不公或不正当的话,支持的,结合本案来说,若受益人S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银行对于该伪证并S”来作为抗辩的。
事实上,它是不能以对方“禁止翻供S不知情,且依合理审慎原则,按当地银行惯例对该伪证作了核对,因此银行对于该伪S银行有理由依赖开证行的承诺。
本案审理法庭认为只有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原则。
”的约束,银行才可不受证真正知情,B“禁止翻供银行的信用证当成银行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B对于S 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号出本案的审理适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7的话,法庭的判决可能会不一版物)及其它相关法律。
如果适用UCP500第日开始施行的《跟单信用证惯例》即UCP5001样,因为XXXX 年1月一家银行设立在不同国家的银行均款规定:就本惯例条文而言,2条第2视为另一银行。
据此,同一银行在各国的分支行虽然在组织上和管理上可能同属于它的总行,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应被视作为各自独立的银行。
将不能证明信用证是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印鉴,S银行到B结合本案来说,银行与其悉尼分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独立的银B银行开立的,因为B由银行与该信用B且没有证据表明它们之间具有代理委托关系,行,如此,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当然不能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弄清楚的这项新规定是必要的,从银行角度来讲,将不因其它相关银行UCP500 不受迷惑。
从受益人角度来讲,的信用证业务所累,则能明确法律关系,。